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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會議

  • 這是政院對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的聯席逐條討論,由與會者同意即時文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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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各位午安。今天針對政院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進行討論。
    從 2012 年開始,政府就推動資料開放。去年起,行政院宣示「開放、不收費為原則,不開放、收費為例外。」
    因此,需要一個規範,讓原則和規範都有所依據。從五月開始,已經開了多次的會議,針對資料分類和收費原則做出草案。
    希望利用這個機會來討論。
    在多次討論之後,分為甲類「開放資料」,適用今天要討論的授權條款。乙類為有限度利用,而丙類是不開放。
    各機關在網路上,如果是適用和民間社群討論的開放資料,以最廣的利用為原則,幾乎等同於公共財了。
    這樣的授權是事後無法撤銷,轉授權也包含在內,是很廣的授權範圍。
    同時各機關在處理時,也要確定權利是完整的,也就是能夠取得完整的授權。
    如果授權來源不完整,那就分為乙類,這是我們內部溝通的原則。
    丙類則是不對外開放的。
    今天對於這個分類和原則,大家一起討論辦法本身是否妥適,因為部會意見很多,請簡處長主持後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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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我們今天定出的準則,已經和政委、國庫署協調討論,有初步的草案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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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莊分析師
    國發會莊分析師

    歷程和主體架構進行說明。
    從 5/12 開始,在政府收費以圖資為大宗,邀集內政部、農委會、法務部,討論了圖資的收費原則。 在 5/15 蔡政委的會議上,我們討論了是否可採私法授權的議題。我們希望規費收取金額做出盤點,這樣針對資料開放的衝擊,能有更進一步的瞭解。
    於 6/10 確定了資料分類的方式,以及授權的範本,定調為司法的關係行為。
    於 6/25 請法規會提供條款修訂,也召開了跨部會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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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乙類定義:擬改為「有償或有限制條件」之授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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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嘉良
    高嘉良

    內容無太大意見,因為要先離開,「開放格式」希望有所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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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鳳
    唐鳳

    建議採用 Open Definition 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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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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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維志
    張維志

    我很疑惑的是,丙類為不開放資料,以法令不得公開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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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這個在逐條討論時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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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陳科長
    國發會陳科長

    第五頁先針對法規適用之疑義討論。請財政部對優先序發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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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先請財政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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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庫署
    國庫署

    我們對這個原則的基本態度,是因為規費法裡明文規定有規費需求,但資訊公開法又要求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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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法務部

    我們已定義為私法關係,而規費法是公法行為,所以規費法並不適用,所以我們才要定這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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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這需要更清楚的理清:規費法下之任何辦法,屬於公法行為,履行時有公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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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佚名
    佚名

    第一條「以民事契約約定其授權利用之收費項目有所依循」,實務上認為規費法為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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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私法關係裡為什麼不能有收費的用語和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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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法務部

    舉一個例子,例如國有財產(土地)和民間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但這是使用民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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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內政部

    我認為私法、規費法需要分開沒錯,我同意要走私法才能推得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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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庫署
    國庫署

    我的意思是大家原本是在習慣的公法關係下,訂定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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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開放資料的授權條款是非常寬的,規費法是沒有這麼寬的空間的,所以私法才能完全處理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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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甲類授權條款,已用院函方式通知,各機關近期將會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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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經濟部

    原來規費法是公法,Open Data、收費資料則是私法,這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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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在第五點,每季開的諮詢會議裡,就是要逐項討論、做出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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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我們談開放資料時,民間在意的是授權條款,因為利用到一半如果權利撤回,使用意願就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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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嘉良
    高嘉良

    規費法的範圍是抄錄、郵寄、閱覽,而不及於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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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私法契約因為是合約關係,所以授權才能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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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委會林務局
    農委會林務局

    航空照片影像,是用國土測繪法,是以公法規定,做有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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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甲類是可以商業利用的,這是未來各機關可以逐項盤點業管資料,加以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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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依照各部會開放資料設置的諮詢小組要點,各三級、四級機關都應提報清單來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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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誠夏
    林誠夏

    學理上來說,重點在於公法、私法。這個二元分立是德日法系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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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目前進入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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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鳳
    唐鳳

    此處電子表單的意思,主要是以 PDF 格式記載文數字,但仍採用「開放授權」釋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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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電子表單加進去,可能成為過於特定的項目,這樣 GIS 和地圖都要列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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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 與 Howard 確認現場各機關人員接受文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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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這個「等」的意思就是不限制特定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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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內政部

    謄本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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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陳科長
    國發會陳科長

    2012 年的收費原則,作成的資料,和謄本(規費法)是互不相屬的。
    舉例來說地籍資料,如果屬於地籍謄本,特定於個人時,也不屬於開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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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un 確認現場各與會者接受文播,文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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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維志
    張維志

    例如過去五十年的選舉公報是紙本尚未電子化,是否受此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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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未電子化之資料,應由檔案法、資訊公開法來處理。這份確實是針對電子資料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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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維志
    張維志

    國外經常會列舉資料集,但不限定於電子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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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內政部

    是否有考量的空間?畢竟紙本資料也是應公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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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理解有授權時,紙本資料可以電子化之後再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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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內政部

    Whisky 應該是想說,目前沒有電子化的資料,如果就可以不開放,那就少了一大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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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鳳
    唐鳳

    甲類資料的定義為開放格式,所以紙本要先數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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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陳科長
    國發會陳科長

    我們目前要統一放在 data.gov.tw 上,所以是以電子資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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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維志
    張維志

    如果拿掉這個限制,應該就有很多東西可以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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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鳳
    唐鳳

    其實乙類資料也必須是開放格式,而紙本不能說是開放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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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維志
    張維志

    同意,這和未來的 API 化也有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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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紙本載體之資料,競合的程度就不只在規費法,而牽涉到了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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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鳳
    唐鳳

    如果保留「電子」字樣,是否未來資料的電子化,能夠使用新的辦法或新的法令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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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由於行政命令的位階,所以要盤點的項目很多,用未來的新辦法來處理的難度仍然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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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內政部

    建議改為「政府電子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利用原則」,避免名實不符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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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條,已定義非電子資料,「圖片、文書、照片」等媒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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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內政部所提,「政府資料」改為「政府電子資料」,在法律上,第二條都已經是電子資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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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維志
    張維志

    無論我們如何制定,這都是行政原則。無論哪一塊,都會和法衝突,所以我不知道加上紙本資料,到底會衝擊到多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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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檔案法對於紙本資料的索引,這是公開的,並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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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政府資訊公開法是公法,以「知的權利」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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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先保留,請文播紀錄留下 Whisky 的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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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莊分析師
    國發會莊分析師

    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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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規會
    法規會

    「公開」、「開放」操作上意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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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維志
    張維志

    我對分類要回到法律面來談,「不得公開」絕對是「不得開放」,雖然「政府資訊公開法」不是母法,但是如果依此法「不得公開」,自然是不得主動開放。所以我覺得不需要特別列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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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這裡的政府資料,不是講開放資料,第二條又明訂為電子資料。甲乙丙是方便內部溝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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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維志
    張維志

    乙類是回到規費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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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不是這樣,乙類仍然是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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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規費法是公法,乙類仍然是民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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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維志
    張維志

    為什麼不是回到規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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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我們一直卡在規費法(不能自帶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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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誠夏
    林誠夏

    我們討論的方式,用的是英國在開放資料時,順便使用了乙類的資料,放上「限制利用」的條款,仍然是一個私法契約,使之能使用浮動的效果。規費法沒有授權機制,所以沒有辦法緩衝。
    Whisky 說公開和開放不要混起來,Open Definition 對 Open「開放」做定義。能看而不能用的「公開」,這會讓公務部門和民間有一個 sense,看到「公開」的時候不一定能再利用,看到「開放」時就可以。
    舉例:Microsoft 弄了 Shared Source License「公開分享而不開放改作」,比較像今天說的乙類資料。
    所以社群用到 Open Data 「開放資料」的話,它帶有一種特定的文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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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維志
    張維志

    乙類是為了能過渡到甲類,可是我國所有的資料都是乙類到甲類來。乙類是規定了開放格式沒錯,但是應該在這裡呈現嗎?Open Office 格式、資料交換格式,這些需要全部綁在一起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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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一件事情要有它的可執行性。乙類資料是確實存在的。這個分類包含外部和內部溝通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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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維志
    張維志

    如果從政府資料來看的話,應該是分成「開放」「公開」「不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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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因為這麼多部會,甲乙丙是溝通使用,也希望出席者協助把公部門的分類方式,溝通給利用者知道,我們會盡量放在甲類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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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維志
    張維志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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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私法關係」和「甲乙丙類」的兩大概念,是今天會議要溝通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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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這個討論我覺得滿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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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庫署
    國庫署

    當初的提議是政院提統一的標準,在一定金額以上,提到政院級來處理。
    內部討論是否用「五千萬」為初步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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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建議不要寫在明文裡,而是財政部再發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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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經濟部

    要有明確的金額和計算基準,部會比較敢放心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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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建議由財政部議定後,請政院開放資料諮詢小組決定,統一通知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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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經濟部

    乙類授權條款各機關訂定,是否中央可以給參考,避免差異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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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NDC 會和工業局,參考現有條款修正,作為範本提供給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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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衷嵐焜
    衷嵐焜

    對於第三條,「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看起來是很慎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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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庫署
    國庫署

    有這樣的建議,就是因為用了很多的成本,政府的錢是來自所有的人民,而資料的使用者可能只有部分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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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要提報給小組看一下(小組裡也有民間的幾位委員),一部分的原因是開放資料,是國際上所有人都可利用,而這些資料是國內的納稅人建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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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衷嵐焜
    衷嵐焜

    「花了很多錢建置,所以不要拿出來給外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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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動機上不一定是惡意的,利用情況如何還是請諮詢小組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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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衷嵐焜
    衷嵐焜

    公共財資源如果有排除、稀缺、耗損性,收錢是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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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我們會希望不斷的討論、諮詢小組的運作,透過具體的個案,才會讓意見在論理上更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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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衷嵐焜
    衷嵐焜

    如果沒有一開始的少數人先自由利用,未來就難以加速後續低廉的使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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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請國庫署幫忙,在第三條定義之後,目前未收費之資料,不應因此加以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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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庫署
    國庫署

    這個我們難以承諾。如果個案討論後是需要收費,不能因為目前未收費就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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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具體的情況,還是以個案討論為主。我們今天先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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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庫署
    國庫署

    第五點稱「前點」,其實是「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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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乙類建議改成「以有償方式授權、保留事後撤回之權利,或其他限制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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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法務部

    意思是可以事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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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乙類包含到期撤回的樣態。簡單說,就是「有條件,不是甲類的」就是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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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莊分析師
    國發會莊分析師

    vTaiwan> 建置成本應考慮,其次為商業用途,載體最後。同意不同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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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庫署
    國庫署

    如果完全講電子資料,可以排除掉載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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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如果印紙本,希望用規費法,不要在這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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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內政部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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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庫署
    國庫署

    我們可以放到說明欄去。在國外也是要付光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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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建議去除「紙本」字樣,因其無法再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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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光碟比較便宜,紙本可能很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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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庫署
    國庫署

    第四點第一款說乙類資料要參考下列項目,並不是說每一案都一定要全部加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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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規會
    法規會

    邊際成本的意思是「廠商每單位增加之成本」,各單位是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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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第二款「按合理比例分攤」在以參考為原則時,可以拿掉,合理與否是參考者可以酌情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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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庫署
    國庫署

    國外立法例有使用 reasonable 字樣,在實務上航照資料的成本是極高的,如果 100% 給使用者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是施政所需,不只是為了民間需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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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因為是機關要參考,所以不用列到每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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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
    教育部

    我覺得不是分攤的概念,本來就是為了行政所需建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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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所以「合理分攤比例」我覺得可以去掉,這些依業務作成的資料,原本並不是為民間蒐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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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所以刪成兩條「成本(用了多少預算)」和「商業利用(對方收益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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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地政司
    內政部地政司

    社群活動時,曾經為了要電子化政府所做資料的花費有過討論,「即使沒有社群使用」是政府就要花費的。
    我覺得建置成本不需要計入民間使用攤提。如果為了民間的需求來電子化資料,那是因民間而有建置成本。
    但是如果已經有現有資料系統,那麼就不應該收取行政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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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乙類資料上,有去識別化的成本、有上游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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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地政司
    內政部地政司

    乙類資料可以舉個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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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部
    文化部

    部內蒐集的活動資訊,例如民間年代、寬宏、兩廳院提供的資訊,這些簡介的圖文,只能在活動期間利用,這就是乙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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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時間限制也是一種限制,仍屬於乙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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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我們是少數在販售圖資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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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特定人士、特定時間,也都算是乙類資料。收費只是一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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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陳科長
    國發會陳科長

    建議把「知」和「用」分開,「知」是資訊公開法,「用」則是甲乙丙三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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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法律再理清一下。乙類不是一定要收費,只要有限制條件「非甲類」就是乙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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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加值型和非加值型資料,在我們本來就有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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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授權的限制在哪裡,應該要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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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庫署
    國庫署

    現行收費資料,如果用今天的原則做成乙類,授權的樣態是比較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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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第四點簡化為兩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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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莊分析師
    國發會莊分析師

    法規會> 分類方式應如何徵詢、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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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法規會的文字,待會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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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衛福部
    衛福部

    統計處使用「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相當頻繁,如果能夠統一 14 日為「不得 7 日」,作業上應該比較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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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這比較是政府如何執行檢視程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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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維志
    張維志

    資料清單,乙類是要公佈和限制利用之理由,希望可以把資料欄位名稱及型態公佈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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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好的。資料集形成時,我們可以公佈 meta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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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誠夏
    林誠夏

    七天、十四天我沒有特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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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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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經濟部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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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字樣上請法規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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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規會
    法規會

    國發會要公開諮詢的只是收費嗎?還是連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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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內政部

    第五點稱「前點」,其實是「第三點」,就已包含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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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第五點包含甲乙丙,所以再對乙類做額外限制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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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內政部

    第二項的後面可以拿到第一項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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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鳳
    唐鳳

    如果第一項的「資料之分類」移除,是否在第二項明訂「甲類資料」為宜(如法規會意見),或是移除第二項第一款,提到第二項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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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第一項專門處理乙類,但第二項「甲乙丙」類的字樣,請法規會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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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委員會

    對於民間競標取得的資料及收費方式,是否逐案都要送到開放資料諮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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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不是在這裡處理,我們(包括開放資料諮詢委員會)只處理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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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
    教育部

    (二)「徵詢期間結束後,」字樣可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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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同意。第三項的具體字樣,我們請法規會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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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誠夏
    林誠夏

    國發會的初稿是兩周,我建議改成 14 日,衛福部是「不得少於 7 日」,這也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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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莊分析師
    國發會莊分析師

    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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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簡處長
    國發會簡處長

    以各機關來說,都有資訊公開專區,所以放在 data.gov.tw 沒有問題,但如果有放在部會專區上,也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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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如法規會、經濟部所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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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庫署
    國庫署

    謄本是地方政府的大宗收入,內政部放謄本會不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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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內政部

    這是規費法的部分... 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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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這件事會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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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誠夏
    林誠夏

    乙類資料的清單可以放 data.gov.tw,但各國也沒有這樣處理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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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規會
    法規會

    第四點「地方政府授權」確定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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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可以由國庫署發函,不要寫在準則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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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委員會

    第五點檢討原則裡「屬於通案不屬於個案」,「不涉及現有契約」、「不包含競標方式」等,是否能在原則裡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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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發會陳科長
    國發會陳科長

    這個規則不涉及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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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委員會

    請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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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衛福部
    衛福部

    簡版的會議紀錄可以摘述各部會發言,希望盡量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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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政務委員
    蔡政務委員

    簡版紀錄製作時,可以參考 g0v.hackpad.com 上的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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