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今天定出的準則,已經和政委、國庫署協調討論,有初步的草案出來。
乙類定義:擬改為「有償或有限制條件」之授權利用。
同意。
甲類授權條款 ,已用院函方式通知,各機關近期將會收到。
在第五點,每季開的諮詢會議裡,就是要逐項討論、做出轉換。
依照各部會開放資料設置的諮詢小組要點,各三級、四級機關都應提報清單來做決定。
目前進入逐條討論。
電子表單加進去,可能成為過於特定的項目,這樣 GIS 和地圖都要列出了...
未電子化之資料,應由檔案法、資訊公開法來處理。這份確實是針對電子資料來處理。
理解有授權時,紙本資料可以電子化之後再授權。
紙本載體之資料,競合的程度就不只在規費法,而牽涉到了檔案法。
由於行政命令的位階,所以要盤點的項目很多,用未來的新辦法來處理的難度仍然很高。
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條,已定義非電子資料,「圖片、文書、照片」等媒介物。
檔案法對於紙本資料的索引,這是公開的,並無疑義。
先保留,請文播紀錄留下 Whisky 的不同意見。
規費法是公法,乙類仍然是民事契約。
這個討論我覺得滿好的。
建議由財政部議定後,請政院開放資料諮詢小組決定,統一通知各機關。
NDC 會和工業局,參考現有條款修正,作為範本提供給各機關。
請國庫署幫忙,在第三條定義之後,目前未收費之資料,不應因此加以收費。
建議去除「紙本」字樣,因其無法再度利用。
所以「合理分攤比例」我覺得可以去掉,這些依業務作成的資料,原本並不是為民間蒐集的。
好的。資料集形成時,我們可以公佈 metadata。
第五點包含甲乙丙,所以再對乙類做額外限制的諮詢。
不是在這裡處理,我們(包括開放資料諮詢委員會)只處理通案。
以各機關來說,都有資訊公開專區,所以放在 data.gov.tw 沒有問題,但如果有放在部會專區上,也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