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6年11月17日唐政務委員鳳主持「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海域劃設禁漁區研商會議」研商事項三「國家公園海域劃設禁漁區各機關權責及法令釐清」乙案,法務部研提意見如下:
我們已定義為私法關係,而規費法是公法行為,所以規費法並不適用,所以我們才要定這個標準。
舉一個例子,例如國有財產(土地)和民間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但這是使用民事契約,
意思是可以事後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