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頁先針對法規適用之疑義討論。請財政部對優先序發表看法。
2012 年的收費原則,作成的資料,和謄本(規費法)是互不相屬的。 舉例來說地籍資料,如果屬於地籍謄本,特定於個人時,也不屬於開放資料。
我們目前要統一放在 data.gov.tw 上,所以是以電子資料為原則。
建議把「知」和「用」分開,「知」是資訊公開法,「用」則是甲乙丙三類資料。
這個規則不涉及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