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數位內容產業由經濟部主責,當中包含「數位遊戲」此一產業分項。
二、「數位內容」和「電子競技」產業間雖有部分交集,但並非相互涵蓋之從屬關係。
三、經濟部支持電競產業之立場,出發點為「促進經濟發展」。
四、本部同意唐政委所說,數位遊戲的製作與電競其實是兩個相當不同的樣態。
原來規費法是公法,Open Data、收費資料則是私法,這很清楚。
要有明確的金額和計算基準,部會比較敢放心做。
乙類授權條款各機關訂定,是否中央可以給參考,避免差異過大?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