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與會先進,內政部說明,民眾的訴求是指散布中華民國接受他國併吞或侵略的言論應註銷國籍,這一個部分因為人民的言論自由是憲法當中所保障的,在不得已的情況,例如像避免緊急危難,才會施予相關的限制,也要符合相關的比例原則,包含手段必須要有助於目的的達成,還有侵害的程度要最小及侵害的損害要小主要達成的利益。
我們知道這個國籍是國家跟人民間的歸屬關係,是所有權利義務的基礎跟根本,所以如果撤銷人民的國籍,這可能影響他的權益,這個損害可能是相當大的。
就我們所知道,部分的國家,因為參加了恐怖組織或是參加他國軍隊,才有撤銷國籍的情況,這個情節是相當地重大,我們也知道世界人權宣言、無國籍狀態公約,都有敘明任何人的國籍都不可以剝奪,因此針對提案者的訴求,其實是希望不要有人有不當的發言爭議,針對這部分如果有違反相關的法令,應該是依現行的法令來處理就可以了,所以從上面的法令跟實務面,我們建議不要納入協作會議,以上報告。
我認為私法、規費法需要分開沒錯,我同意要走私法才能推得動。
謄本的收費?
是否有考量的空間?畢竟紙本資料也是應公開的事項。
Whisky 應該是想說,目前沒有電子化的資料,如果就可以不開放,那就少了一大半了。
建議改為「政府電子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利用原則」,避免名實不符的狀態。
同意。
第五點稱「前點」,其實是「第三點」,就已包含甲類。
第二項的後面可以拿到第一項後面。
這是規費法的部分... 謝謝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