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疑惑的是,丙類為不開放資料,以法令不得公開為限制。
例如過去五十年的選舉公報是紙本尚未電子化,是否受此規則處理?
國外經常會列舉資料集,但不限定於電子資料集。
如果拿掉這個限制,應該就有很多東西可以進來。
同意,這和未來的 API 化也有關連。
無論我們如何制定,這都是行政原則。無論哪一塊,都會和法衝突,所以我不知道加上紙本資料,到底會衝擊到多少法?
我對分類要回到法律面來談,「不得公開」絕對是「不得開放」,雖然「政府資訊公開法」不是母法,但是如果依此法「不得公開」,自然是不得主動開放。所以我覺得不需要特別列在這裡。
乙類是回到規費法嗎?
為什麼不是回到規費法?
乙類是為了能過渡到甲類,可是我國所有的資料都是乙類到甲類來。乙類是規定了開放格式沒錯,但是應該在這裡呈現嗎?Open Office 格式、資料交換格式,這些需要全部綁在一起談嗎?
如果從政府資料來看的話,應該是分成「開放」「公開」「不可公開」。
是!
資料清單,乙類是要公佈和限制利用之理由,希望可以把資料欄位名稱及型態公佈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