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剛剛一直講到這跟Open API結合,所以這根本沒有結合,所以我附議剛剛講的,用Open API來形容是不恰當的,但是我還是會回過來質疑本來叫做OpenAPI,或者是叫OAS 3,大家回去找的時候還是會回過來找,還是會找到OpenAPI這個字,如果是同一個字或者是分開的字,Open API這個組織是分開的兩個字,並不是同一個字。
不管怎麼推,大家會回過頭來看文件描述的時候,會問這個跟Open Data的關係是什麼。
尤其政委一開始就說這個是開放資料的下一步。
不一定啊!如果今天是環保署或者是文化部的API要經過註冊的時候使用的,可以在裡面不一定要放Open API,可以選擇這樣的模式來運作。
PTX其實可以用付費方式來收費的時候,不一定要用Open API,可以發現這裡面接資料端的時候,其實跟Open Data完全脫鉤的關係。
剛剛Ronny說這是應用規範的說明,我很好奇的是,我們會有上千萬個API自動化處理嗎?
真的嗎?
……我的意思是,從應用面回來推目標跟目的,因為我們現在看到有一個東西叫做OpenAPI,這是規範,我們從規範這邊來推的時候,的確是規範,我們就按照制度走就好了,但是到底要走到哪裡去?絕對不能跟OpenAPI綁在一起談,我們有成千上百萬自動化處理,開放者需要處理這麼多的API嗎?如果有需要用的時候,我們會拉過來用。
另外,政府端應用的時候,我覺得現在最大的問題是不是在API這一塊,而是讀出來的資料到底會如何使用?
我們講API好了,講information model的時候,就是把後面的東西很清楚,但如果像data.gov.tw網站上那一堆叫做爛資料東西的時候,Open API要如何扮演角色?及如何協助?從目標端回過來講,我推這個東西的目的,這樣才可以很清楚步驟、方向及要求。
我其實滿想知道的事情是,是不是能夠有清楚的目標?並不是只有交換而已,而是真的往所謂的到底往哪裡走?以及在這裡面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
就像我剛剛所講的,Open API的組織就是這兩個字,因此再如何澄清都沒有用,從目標端講清楚就夠了。
是的。
要反過來幫OAS講話。
大家有沒有發現,我們現在講的東西已經跳脫OAS要定義的東西,已經往前一直拉了,不管是API的建置也好,或者是前面講到資料的定義也好,可是OAS 3是在處理最後一塊,對我來講就是文件整理而已,叫做一個JSON的格式出來而已。
但是這裡有一個很大的問題是手冊描寫夠好嗎?
對!重點在這裡!我們的手冊管理是真的很爛,是定義很爛,而不是格式很爛啊!
我不是說做得怎麼樣,但是花了很大的功夫,因為我去交通部,所以最值得他們是政府來參考及學習的,他們的描述很多都是很糟糕的,但是原始就很糟糕了,並不是你們變糟糕。因此問題就來了,如果把OAS 3推出來之後會比較好用嗎?
API的操作手冊,現在只講那一塊而已,但是我們已經往前一直走,所以我說要幫唐鳳拉回來。
可是我的重點已經在這邊,現在已經走了Swagger,很清楚是要用自動化都可以做,但是問題是裡面任何一條定義……
看台鐵好了,普通車是什麼意思?是區間車還是莒光號還是什麼?普通車是什麼意思?
……所以一般使用車來講只知道區間車啊!在賣票的時候用普通車來定義我的票價用普通車。
沒有,區間車裡面沒有電聯車,在票價裡面沒有定義這個東西!我看過了,沒有!有自強號、復興號、莒光號及普通車,但是沒有區間車、電聯車。
我完全不知道普通車叫做對號(車),我完全不知道,我的意思是原始的東西寫得很爛,你裝在叫做格式化、結構化的東西,還是長得很爛,你可以回過頭來跟台鐵說:「真的很糟糕,是不是要重寫?」
是原本系統資料產出的時候就有問題。
我的意思是,你現在改的還是文字上的tune而已,但是又拉回到票價的表格整個都要調整,那就不是只定義這一個東西而已。
我意思是說把OAS 3往前拉回來,拉回來叫他們說這個東西要重新定義,他們花很多時間來做這一件事,也就是問圖的路徑要不要全部寫出來,他們是在做這一件事,但是這並不是因為他們轉成Swagger才會產生的事情,而是發現使用的時候,發現完全不合格,因此才會去談。
因此我覺得應該要拉開來,我當然很想要所有的東西回到層次裡面去定義,這邊所有的定義,每一個欄位都是用Schema定義出來,我發現日期全部還不是用ISO 8601的格式,因為有的還沒有寫。這時我要怎麼辦?
因此這個東西應該要回過頭來定義到這個層次的時候,我們可以往前推了。在這裡面也會發現有這樣要求嗎?
那目前推出來沒有啊!
……其實沒有針對每一塊更詳細定義,為什麼日期要用ISO 8601,有沒有其他的方式?
我的意思是說,如果真的要推OAS 3的話,我就回到我的目標,剛剛一直講到品質、實際狀況及使用者需求,我可以用嗎?
我現在看不出來。
我很疑惑的是,丙類為不開放資料,以法令不得公開為限制。
例如過去五十年的選舉公報是紙本尚未電子化,是否受此規則處理?
國外經常會列舉資料集,但不限定於電子資料集。
如果拿掉這個限制,應該就有很多東西可以進來。
同意,這和未來的 API 化也有關連。
無論我們如何制定,這都是行政原則。無論哪一塊,都會和法衝突,所以我不知道加上紙本資料,到底會衝擊到多少法?
我對分類要回到法律面來談,「不得公開」絕對是「不得開放」,雖然「政府資訊公開法」不是母法,但是如果依此法「不得公開」,自然是不得主動開放。所以我覺得不需要特別列在這裡。
乙類是回到規費法嗎?
為什麼不是回到規費法?
乙類是為了能過渡到甲類,可是我國所有的資料都是乙類到甲類來。乙類是規定了開放格式沒錯,但是應該在這裡呈現嗎?Open Office 格式、資料交換格式,這些需要全部綁在一起談嗎?
如果從政府資料來看的話,應該是分成「開放」「公開」「不可公開」。
是!
資料清單,乙類是要公佈和限制利用之理由,希望可以把資料欄位名稱及型態公佈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