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學術訪談之校訂稿,受訪者以個人身分回應;內容不代表受訪者現任或曾任機關、任何政黨、業者或個案立場,亦非法律意見、政策指示或主管機關之正式法令解釋。涉及受訪者卸任後之政策、法規、公告、採購、補助、裁罰、司法案件或統計數據者,均以本文定稿日前可查之公開資料為限,並以主管機關、司法機關及政府公報之正式文件為準。)

  • 鄭欣庭

    第一題的部分,是想請您回顧數位發展部籌設的過程當中,關於數位發展部作為專責部會的定位與組織規劃,主要有哪些討論?當時政府提出這個政策之後,是如何回應各界意見的?

  • 唐鳳

    在籌設的時候,我想很核心的一個討論,就是當時我們在疫情期間看到,數位在防疫上起到了公共基礎建設的實質作用。

    但是在當時,通訊、資訊、資安、網路傳播、數位政府、產業等等,全部都分散在各個機關、不同部會裡面。所以我想,外界最主要的期待,就是要有一個可以問責的統合者,來回應這些新的跨域議題,像疫情期間的政府資料流通、數位憑證驗證等等,不需要付出那麼高的協調成本。

    最初郭耀煌老師在籌備的時候,把 moda 稱作「馬達」,我們是把它當作數位的發動機,把公共建設、服務、資通韌性、產業轉型、國際連結等等發動起來,這是回應外界期待的初衷。

    但是當然,外界也有不同的期待。好比像是希望數位相關監理、稽核、裁罰與執法能完全集中;或者發生個資侵害,也希望由我們來主導裁罰等等。

    當時我們的回應是說,在發動機的部分,當然我們責無旁貸;在組織設計上,就是要把它變成可以問責。至於刑事偵查、個資裁罰、金融或醫藥監理,依法仍由各法定主管機關負責;moda 的角色是提供數位基礎設施、技術標準與跨機關協作平臺。

  • 鄭欣庭

    了解。主要是降低協調成本,至於監理還是回到各部會該有的權責去處理,是這個意思嗎?

  • 唐鳳

    對。當時我們在行政院裡面原本是教科文處,但是後來在立法院是分到交通委員會,也反映數位基礎建設與通訊資源治理,類似造橋鋪路的公共建設性質。

  • 鄭欣庭

    聽起來像是外界的期待比原先的想像或規劃還要高一點?

  • 唐鳳

    本來有兩個期待。

    一個是希望主責數位發動機的部分,來降低協調成本,這個是很合理的,我們也扮演這個發動機的角色。

    第二個部分,當時社會上也有意見期待監理、裁罰與稽核能更集中、更有力。

    這一部分,當時我們從制度設計來看,認為促進發展與獨立監理最好保有一定區隔,才能避免角色衝突。

    所以 moda 致力於讓中間的協調成本降低,這個沒有問題。但並不是說,所有透過網路發生的事情,包括涉及金融、醫藥、司法偵查等,都轉移到數位發展部來,而是依法分工,也讓責任可追蹤。

  • 鄭欣庭

    OK,理解。當初因為曾經有一段時間,有在討論說是要成立委員會,或是用部的形式。這個部分那時候有哪些考量?最後決策是成立「部」,關鍵是什麼?

  • 唐鳳

    主要原因是,從執行的角度來看,「部」統合底下兩署,在執行上是比較容易、也比較快的。

    委員會的話,通常會出現在,像我當時以行政院資訊長的身分,去協調內政部,把他們的行動自然人憑證提供給所有使用者,而不是只有少數電信或醫療場域等。

    這部分在傳統上,會覺得需要一個委員會的主委來推動,因為主委也兼政務委員。但是因為行政院有資訊長的設置,所以我以院資訊長的身分,還是一樣可以推動這件事情。

    此外,數位發展部長同時也是國發會跟國科會的委員。所以如果是跟科技預算,或者公共建設預算相關的,也可以在委員會裡面處理。

    以協調成本來說,其實並不一定需要部長同時擔任政務委員的角色。行政院資訊長制度在跨部會協調方面,提供了實務上可運用的機制。

  • 鄭欣庭

    另外,那時候 AI 已經開始蓬勃發展了。因為 AI 的發展背後,資料是很重要的。我也有看到報導上曾經提過資料治理的部分,可是後來在數發部要成立的時候,相關名稱或版本裡好像沒有特別放這個詞。

    資料治理、資料創新條例這些,是後來才提出來的。這個部分在當時的組織規劃上,有沒有實際把它考量進去?

  • 唐鳳

    這裡可能需要更精確說明。事實上,現在的資料創新司,當時稱為多元創新司,裡面的各科包含策略科、多元協力科、數據公益科、資料自主科、資料協作科,這些都是在當初就規劃進去的。

    所以不能說好像沒有資料策略,或者沒有資料協作、資料自主等等。

  • 鄭欣庭

    所以其實一開始業務盤點的時候,就把它納進去了?

  • 唐鳳

    對。最主要的差別是,當時社會上也有不同制度想像,例如個資保護機關是否應與數位政策機關整合。我的看法是,資料創新與個資保護應清楚分工,才能同時取得創新與人權保障的社會信任。

    因此,當時我希望個資會作為獨立機關,組織法制與成立作業能順利推進,數位發展部就專心做資料創新的工作;至於規範個資蒐集、處理、合理利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的部分,就希望能由獨立監督機關來承擔。

    總之在我任內,已將資料創新法制化的方向、資料協作與資料自主等政策納入組織與業務規劃;但原則是資料創新與個資保護應清楚分工,且資料創新法制推動時,必須與個資保護制度相互銜接,才能維持社會信任。

  • 鄭欣庭

    了解,這是背後的考量因素。

    還有一個部分是產業。那時候有講到資安很重要,然後再來就是數位產業、數位經濟。針對產業跟經濟這部分,那時候的討論是如何?

  • 唐鳳

    數位產業署本來就是負責制度執行跟服務推動,組織法明定,資通安全跟數位產業都是用執行者,也就是署的方式來做。

    當然,它也同樣允許用比較彈性的方式來進用專業人才。這也是不同於傳統部會的一個重要設計。

    所以我不確定你的意思是說,數位產業署有沒有更改它的職責?以我理解是沒有。

  • 鄭欣庭

    我是指數位產業的推動,就是原本臺灣的硬體產業已經蓬勃發展了,那軟體產業這個部分,當時的規劃是什麼?

  • 唐鳳

    我覺得應該這樣講。臺灣軟體產業長期與硬體、半導體及資通訊供應鏈高度耦合,過去並沒有純軟體產業主管機關,而是由當時的經濟部工業局統籌。

    隨著近年出現更多純軟體、SaaS、AI 應用與跨境服務型態,數位產業署的重點,主要並不是把軟體與硬體完全切開,而是補上跨平臺、資料、資安、採購、跨境數位服務等制度缺口,協助各行各業數位轉型。

    舉例來說,當時我們希望跨境的大型數位平臺業者,能有比較明確的主管機關。

    因為在以前,它們的每項業務都是不同的機關。如果是經營廣告,那在那個時候是經濟部,跟燈箱廣告一樣。嚴格來講,也不是工業局,而是比較像現在的商業發展署、以前商業司的事情。

    這在實務上會提高協調成本,像要推動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制度,如果在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成立以前,那就要協調 NCC、經濟部、國發會等等非常多機關。

    數位發展部在成立後,不只作為《電子簽章法》的主管機關,規劃廣告主身分驗證與資訊揭露所需要的數位簽章制度,也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與數位經濟防詐措施相關的網路廣告平臺事項,承擔相應主管機關角色。

    因此,就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防詐義務、廣告主身分驗證、資訊揭露與相關平臺責任而言,就開始有較明確的主管機關與政策窗口。

    當時我的施政目標,並不是說要複製本土版的全球平臺,而是讓政府先把採購、公共程式、資料跟算力這些基礎環境做好,這樣本土數位服務才會有比較穩定、可預期的需求,也比較有成長空間。

  • 鄭欣庭

    後段那邊我沒有聽得很懂。網路廣告平臺這部分,原本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還是歸經濟部嗎?

  • 唐鳳

    本來並沒有明確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它的廣告業務,本來是經濟部商業司;它的網路內容傳播業務,本來是通傳會。

    若是它提供像 VR,或者其他服務等等,每一個都有它各自的主管機關。

    但是在數位發展部成立之前,並沒有一個人出來說,它主要的營業收入來源是網路廣告,所以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也就是具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該有固定的主管機關。

  • 鄭欣庭

    那數位發展部成立之後,差別是什麼?

  • 唐鳳

    網路廣告平臺業這個業別,從本來的廣告業分出來了。因為它成立了個別的業別,所以在詐防條例裡面,以網路廣告平臺作為營業項目、在公告名單中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臺,就廣告主身分驗證與資訊揭露、平臺責任等等事務,就都有主管機關來規劃相關政策,也就是數位發展部。

  • 鄭欣庭

    是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嗎?

  • 唐鳳

    對,是的。網路廣告平臺業就是 I301060。

  • 鄭欣庭

    好,這樣我懂了。

    再來是第二部分。我想了解,在數發部成立之後,有哪些組織設計的要素最明顯影響它的業務推動?有沒有什麼實際案例?例如法規的部分。

  • 唐鳳

    我們剛剛講的法規,包含《電子簽章法》、網路廣告平臺業與《詐防條例》,其實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個可以當作第一個例子。

    第二個例子的話,就是我們跟財政部、國發會都經過協調。後來在公共建設的項目裡面,就加上了數位基礎建設,近年也已逐步納入促參工具,這都是因為有數位發展部出來,作為一種新形態公共建設的主管機關而出現的。

    這就比起我們在疫情的時候更有制度化。好比疫情的時候,也發過三倍券,也發過五倍券,也有普發六千,對不對?

    這些發放平臺,在當初每一個都不太一樣。好比教育部如果要發孩童家庭防疫補貼一萬塊,那就算是教育部的廠商,這就很麻煩。每一次都沒有辦法完整地重新利用。

    因此,在辦理大規模行政給付或補貼服務時,如果能把共通流程做成可重複使用的數位公共建設,下一次遇到類似需求時,就不必每次從零開始建置。

    這就大幅提升服務品質,而且也可以給各級政府機關使用。只要有發放需求,就可以來使用。

    它後面用的,就是共通的 T-Road,或者共通的 111 短碼簡訊等等服務,都可以放在這些公共建設流程的一部分。

  • 鄭欣庭

    那有沒有一些組織設計要素,後來造成比較負面的影響?這會有嗎?

  • 唐鳳

    我先就組織設計可觀察的制度效果來說明。

    好比像我們推出 111 政府專屬短碼簡訊,你就想像,如果在有數位發展部之前,光是推出短網址,像 gov.tw,可能就要協調一陣子,更不要說 111 是要協調當時 NCC 的電信資源、號碼等等。

    但因為在數位發展部裡面,所有這些都在部本部,所以當我們要推出 111 專屬簡訊號碼的時候,因為相關資源與技術治理集中在同一部會內,內部協調成本較過去分散時降低。

    所以我覺得這也是蠻好的一個例子。如果不做橫向整合、降低協調成本,以前大家雖然都知道應該要推出這樣的服務,但是協調成本太高了。這是我想到的另外一個例子。

    至於比較有挑戰性的,《資安法》的修正是一個例子。

    因為本來是在行政院資安處,以院的位階去協調。在資安署成立時,需要透過公告、子法與母法修正,使權責更明確化,這是制度化過程中的轉銜成本。後續《資安法》也已經在 2025 年 9 月 24 日修正公布,並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施行。

  • 鄭欣庭

    像國科會現在是統籌全國科技預算。在數發部有沒有統籌部分的經費,讓大家有資源可以使用?因為數發部應該會知道哪些是缺口、需要投入最多資源。

  • 唐鳳

    數位公共建設,無論是算在原本前瞻基礎建設數位類別,或者算在國發會的數位公共建設,或者財政部促參的數位基礎建設,在需求彙整、技術架構、跨機關整合與主管機關意見上,moda 都扮演主要統籌角色:各個部會提它們相關的需求,然後 moda 加以整合、一次提出後,進入國發會、國科會、財政部及行政院等相關機制辦理。

  • 鄭欣庭

    你講的是像「服務型智慧政府」那一支計畫嗎?

  • 唐鳳

    那個是,但還有很多。分持備份的也是,T-Road 也是。反正只要是數位公建,就是這個情況。

  • 鄭欣庭

    OK。跟各部會業務分工的部分,有沒有當時可能沒有想到的?因為組織成立都會有磨合期,當時也有從其他部會移撥過來的業務。這部分,業務分工有沒有一些問題?

  • 唐鳳

    我覺得蠻好的是,像電信合併案,就非得馬上處理,事實上就是五家要變三家。

    電信整併案是公開可見的流程銜接案例。它顯示頻譜資源治理與通訊傳播監理分工後,雙主管機關需要清楚流程、並行審查與判準銜接。

    一開始當然花了相當多時間去協調,但也因為電信合併案的關係,促使雙方的分工流程快速實作。所以不能說沒有磨合成本,但它可以說是轉銜成本前置化,也就是在一成立的時候就進入磨合。

  • 鄭欣庭

    那時候是業務剛分開嗎?

  • 唐鳳

    那時候像韌性建設司、資源管理司,還有包含我們的常務次長,他們都是在 NCC 有非常久的淵源,甚至是 NCC 成立初期就在了。

    所以我覺得這部分也是蠻重要的。雖然組織法說各司司長可以從學術界取才,但是在轉銜初期,實務上我們都任命熟悉原業務的文官承接。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在轉型期,由於司長多具原業務機關歷練,有助於降低轉銜期間的制度摩擦。

  • 鄭欣庭

    所以一開始的時候,司長都是常任文官?

  • 唐鳳

    是的。當時的兩個署長,當然也都非常熟悉本來的公務體系。

  • 鄭欣庭

    再來談到數位發展,本身就是高度跨領域,每個部會、不管公私部門都一樣會遇到。

    在政策統合協調方面,剛剛其實已經講到一些。如果一定會遇到統合、跨部門協調的問題,主要課題有哪些?要怎麼克服?能不能以資安、電信打詐的業務來補充說明?

  • 唐鳳

    可以。概念上,降低內部協調成本,不表示外部協調成本自動降低。

    在 moda 裡面,像推出 111 簡碼,這個是很快就可以做到。但是像你剛剛提到的資安跟打詐,或者另外一個例子,像未來的個資會跟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對責任等等,這些部分當然都需要協調。

    以資安來講,它的特性是,全政府當然都要負責,但是這些專職人員一定要有人提供共同標準跟支援能力。不然的話,這些專職人員沒有辦法真正意義上橫向協調。

    因此,相關稽核、通報、演練、應變與支援制度,需由主管機關及資安專責機關依法規劃、推動與執行,但也不能變成全部都由資安署細部地微操控,這也不可能。所以怎麼樣把本來手動做的,盡可能多用 AI 來協助,就是由資安院來提供研發跟專業能量。這樣下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才能對主管的關鍵基礎設施負責。

    所以中央進行整合,但是中央並不是包辦。這裡面就有非常多細節,因此《資安法》修正涉及跨機關權責與制度轉銜,推動上需要較長時間。現在看起來,在制度面已有明確進展。

    第二個,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授權之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防詐義務、廣告主身分驗證、資訊揭露與相關平臺責任來說,數位發展部依法承擔相應主管機關角色;至於金融、醫療、藥品、司法偵查等專業判斷,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在我交接的時候,雖然已經推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但當時還沒有三讀通過。所以雖然有設計進去,但並不知道它實際運轉起來如何。目前就法制文本與公開政策文件來看,分工與交接點已較草案階段更明確。

  • 鄭欣庭

    那在 AI 人工智慧發展的議題上呢?就我所知,《人工智慧基本法》一開始是國科會草擬出來的。過程當中曾經一度交給數發部負責推動,而現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版本,則明定主管機關為國科會。

    但是我覺得數位發展部在人工智慧的議題上,也應該要有一定的角色。這部分您的看法是如何?

  • 唐鳳

    以我任內已推動的 AI 治理基礎來說,moda 就已經著手規劃包含風險分類,以及資安院跟工研院合作的 AIEC,也就是 AI 評測的機制。

    安全、責任歸屬與可驗測性,是全球 AI 治理討論中的核心議題,這我們在 AlphaGo 2016 年的時候就知道了。當 AI 能力越來越強的時候,你運用它的能力有沒有也越來越強?還是事實上變成,它出了什麼問題,都沒有辦法找到人負責,因為它只是一個預測機器呢?這就是為什麼需要風險分類、評估驗證工具與資料治理等工作,來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

    至於說編科技預算,去讓各個部會運用 AI,這個從前瞻基礎建設開始,就是當時科技部、後來國科會的角色。

    所以我覺得一個是說,AI 在治理上會產生什麼新的風險,我們要怎麼更好地去運用,能夠提供哪些基礎建設。但是後面那一個,比較是每個部會怎麼樣透過 AI 增強它們的能力。這兩個有點不一樣。

  • 鄭欣庭

    那法的主管機關這部分,行政院立場好像也是不同時期有不同想法。一開始是國科會,後來有一度改成數發部,不過這部分能不能提供一些你的見解?

  • 唐鳳

    這個其實我在余紀忠基金會那一次來訪時,大概已經很詳細地談了。

    如果你看那個逐字稿,裡面有一段非常詳細在講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的部分。

    所以我的意見就是如我那次所說,我沒有太多要補充。

  • 鄭欣庭

    好,那我再去看那份資料。

    另外,數位發展部除了跟中央部會之間會有互動關係外,若是跟地方政府之間,要怎麼合作?

  • 唐鳳

    我覺得有一個很好的例子。

    各個地方機關之前如果要互相共享基礎建設,在以前是沒有簡單方法做這件事情的。

    也就是說,一個縣市很難去採購另外一個縣市已經做好的東西。它們本身並不是廠商,所以很難去擔任供應者。

    這在疫情的時候尤其明顯。你會看到有些縣市可能資源比較豐富,就會自己先做出一些疫情相關的對應。但是當它想要讓別的縣市採用的時候,就算中央很同意,也不容易。

    因為在整個採購流程裡面,並沒有這樣子的做法。

    所以就會變成,你要等中央下一個年度的預算來,把它變成一個中央系統,然後各地方再去用等等。地方跟中央中間,速度差主要是這樣。

    我們在當時就提出了一個叫做公共程式,也就是 Public Code 的策略。

    現在你在 code.gov.tw 就可以看到相當多各縣市政府提供出來的系統,也就是它們開發來解決自己問題的系統。

    所以如果你去 code.gov.tw,就會發現並不只是中央開發的,像 ODF 文件工具等等,而是地方政府使用的、解決地方政府問題的系統。

    你可以看到中山區濱江國小、臺南市政府、臺北市資訊局等等,都有提出它們的系統。像公有資產管理平臺,這是臺南市提供的;或者城市通的服務跟架構,這是臺北市提供的等等。

    這樣之後要再運用的時候,就可以降低重新採購與重複開發需求,因為它等於是建築的基礎材料,已經提供出來。這樣跨縣市要互通、整合等等,都變得相當容易。

    以前的困難是,這麼多原始碼,你要一下子消化,要把兩個原始碼接在一起比較花力氣。但現在因為智慧體開發流程的興起,很有機會大幅降低其中部分成本。

  • 鄭欣庭

    這個概念就是說,有一個平臺,然後地方政府都可以提出來?

  • 唐鳳

    是的。就是把各地方政府的網站或軟體系統,在那個地方公開釋出,讓大家共同使用跟維護。

  • 鄭欣庭

    大家共同使用。那中央的也可以放上去?

  • 唐鳳

    當然中央的也有放上去。只是你這次是問地方。

  • 鄭欣庭

    再來,如果數位發展部有下一階段的組織改造,或者業務流程推動方面,您有沒有精進的建議?

  • 唐鳳

    依公開資料顯示,moda 跟人事行總處已經成立 AI 公務人才發展辦公室,不管是 Try AI、AI Bot 等等,這些都是很正面的後續發展。

    當時我在 moda 的經驗是,數位服務需要補進一些傳統資訊職系較少明確定義的職能,例如 AI 治理、使用者研究、資料治理、產品管理等。這些跨域專業人才進入行政體系的目的,不是取代常任文官,而是和既有文官共同建立方法、工具與基礎建設,最後讓整個公務體系都能使用。

    這就是全面賦能。這部分當然 moda 責無旁貸,但是也必須要有人事行政總處,甚至考試院的協助,目前看來包括 Try AI、AI Bot 等等,都已經在推動。

  • 鄭欣庭

    因為數位發展會出現一些新興議題,那可能也不是數位發展部自己可以解決的。這個部分很常會仰賴跨部會研商。

    在業務推動過程中,有沒有什麼精進建議?涉及新興議題發生的時候,要怎麼做會比較好?

  • 唐鳳

    當然,本來就有行政院資訊長的制度。如果是個資的話,也有聯繫會報的制度。這些制度都是現成的。

    至於你剛剛講的新興議題,可能每個新興議題都要有自己的 RACI 矩陣。

    我在任的時候,當然有詐欺防制、AI、資安、資料治理、海纜韌性等等議題。未來,好比數位憑證皮夾,它是不是需要有更多跨部會的導入整合?有沒有需要它在每一個部會都有長期預算、產品負責人、服務水準等等?這就是一個我覺得很好的例子。

    我們也看到,數位憑證皮夾試行時的協調範圍,比跨部會更廣。舉例來說,由電信商製發憑證,然後各大超商驗證憑證,就可以作為跨公私部門協調的觀察案例。

  • 鄭欣庭

    那數位產業的部分呢?因為產業跟公私協力有關,也可能需要與經濟部有配合的關係。

  • 唐鳳

    我覺得產業的部分,現在有一個很正面的狀況,就是在補助之外,也更重視需求端與市場機制。

    在我那個時候,其實一大部分的想法是,我們要創造出一個制度,讓進行軟體工作的人有一個對他公平的《政府採購法》,避免資訊服務採購中額外需求未被合理計價。

    也就是說,作為專業資訊服務者的誘因,不是去降低成本,而是增加對創新的投資。這裡面就做了很多,好比採最有利標精神等等。《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整個改變過程蠻大的,也希望提高品質、創新與合理計價的誘因。

    而就公開資料觀察,現行政策方向是重視需求與市場機制設計,確保國內新創業者可以可預期、可驗收的需求出現,讓訂單可以進得來,而不是只靠政府補助。

  • 鄭欣庭

    所以是說,我們創造一個制度上的誘因,然後讓產業可以同步發展,是這個概念嗎?

  • 唐鳳

    是。就是可預期、可競爭、可驗收的需求。包含運用 Demo Day,或者把他們帶出去、出海,或者加強投資 AI 新創的實施方案等。

    從制度工具來看,除了補助,也可以透過國發基金,來支持 AI 導入與新創成長。除了通用模型,也應支持多個垂直領域、具在地資料與法遵需求的產業共用模型與應用生態。

    以後續公開啟動的案例來說,例如金融業者共建在地金融法規與產業知識模型,顯示垂直領域共用模型可以降低重複投入成本。若未來能結合資料、評測與算力等基礎建設,也可能有助於累積可被其他場域參考的 AI 法遵經驗。

  • 鄭欣庭

    所以補助可能只是一部分,其實更多還有用制度的方式來引導業者,可以永續地持續下去。

  • 唐鳳

    對。至於剛剛講到的算力基礎建設,以公開資料來看,除了數位產業署自己有建置 GPU 算力池外,為了讓政府需求、公共治理與民間投資能力互補,在制度工具上,除了採購與補助,也有將數位基礎建設納入《促參法》的配套做法。

  • 鄭欣庭

    OK。我還有一個問題是說,電信業者現在要申請執照,是跟 NCC 申請,但是頻譜分配是數發部這邊在處理。這樣電信業者就好像有兩個公公婆婆,要符合兩邊的規定。那時候在拆分這部分業務時,是什麼考量?

  • 唐鳳

    這個問題可以理解。制度上,通訊傳播監理與頻譜資源治理本來就有不同政策目標;關鍵是不要讓業者因雙主管機關分工而面臨重複審查或時程延宕。

    所以當初我們花了很多時間跟 NCC 畫流程圖,就是為了回應這些期待。包含像台灣大與台灣之星的整併案,從它們開始整併到繳回頻譜等等,很多都是數位發展部跟 NCC 彼此列席協作、程序銜接。另外一個遠傳、亞太合併案當然也是這樣子。

  • 鄭欣庭

    主要分工是不是就是 NCC 負責監管,數發部這邊負責整體頻譜的調配?

  • 唐鳳

    是。就是讓業者有持續創新的動力,這是誘因設計。

  • 鄭欣庭

    如果業者反映說,還是會面臨兩個主管機關的問題,這部分有什麼回應嗎?

  • 唐鳳

    遠傳、亞太,以及台灣大哥大、台灣之星合併案,都是雙主管機關分工進入實務檢驗的案例。

    當然,我們在制度設計上,不外乎就是不希望兩邊的判準不一,也不希望你交件給一邊之後,必須等這邊處理完,才可以給另外一邊看。

    當時我們的目標,是盡量讓程序並行,而不是序列化,以降低因雙主管機關分工造成的時程延宕。在實務上,電信合併牽涉頻譜、網路設置、公平競爭與業者權益,也顯示在頻譜資源治理與通訊傳播監理分工上,需要明確的流程與判準。

  • 鄭欣庭

    OK,好。那這樣我大概問題也差不多了。謝謝您接受訪談,也謝謝您補充數位發展部籌設與業務推動的脈絡。

  • 唐鳳

    很開心有機會對學術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