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蠻好的是,像電信合併案,就非得馬上處理,事實上就是五家要變三家。
電信整併案是公開可見的流程銜接案例。它顯示頻譜資源治理與通訊傳播監理分工後,雙主管機關需要清楚流程、並行審查與判準銜接。
一開始當然花了相當多時間去協調,但也因為電信合併案的關係,促使雙方的分工流程快速實作。所以不能說沒有磨合成本,但它可以說是轉銜成本前置化,也就是在一成立的時候就進入磨合。
那時候像韌性建設司、資源管理司,還有包含我們的常務次長,他們都是在 NCC 有非常久的淵源,甚至是 NCC 成立初期就在了。
所以我覺得這部分也是蠻重要的。雖然組織法說各司司長可以從學術界取才,但是在轉銜初期,實務上我們都任命熟悉原業務的文官承接。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在轉型期,由於司長多具原業務機關歷練,有助於降低轉銜期間的制度摩擦。
是的。當時的兩個署長,當然也都非常熟悉本來的公務體系。
可以。概念上,降低內部協調成本,不表示外部協調成本自動降低。
在 moda 裡面,像推出 111 簡碼,這個是很快就可以做到。但是像你剛剛提到的資安跟打詐,或者另外一個例子,像未來的個資會跟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對責任等等,這些部分當然都需要協調。
以資安來講,它的特性是,全政府當然都要負責,但是這些專職人員一定要有人提供共同標準跟支援能力。不然的話,這些專職人員沒有辦法真正意義上橫向協調。
因此,相關稽核、通報、演練、應變與支援制度,需由主管機關及資安專責機關依法規劃、推動與執行,但也不能變成全部都由資安署細部地微操控,這也不可能。所以怎麼樣把本來手動做的,盡可能多用 AI 來協助,就是由資安院來提供研發跟專業能量。這樣下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才能對主管的關鍵基礎設施負責。
所以中央進行整合,但是中央並不是包辦。這裡面就有非常多細節,因此《資安法》修正涉及跨機關權責與制度轉銜,推動上需要較長時間。現在看起來,在制度面已有明確進展。
第二個,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授權之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防詐義務、廣告主身分驗證、資訊揭露與相關平臺責任來說,數位發展部依法承擔相應主管機關角色;至於金融、醫療、藥品、司法偵查等專業判斷,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在我交接的時候,雖然已經推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但當時還沒有三讀通過。所以雖然有設計進去,但並不知道它實際運轉起來如何。目前就法制文本與公開政策文件來看,分工與交接點已較草案階段更明確。
以我任內已推動的 AI 治理基礎來說,moda 就已經著手規劃包含風險分類,以及資安院跟工研院合作的 AIEC,也就是 AI 評測的機制。
安全、責任歸屬與可驗測性,是全球 AI 治理討論中的核心議題,這我們在 AlphaGo 2016 年的時候就知道了。當 AI 能力越來越強的時候,你運用它的能力有沒有也越來越強?還是事實上變成,它出了什麼問題,都沒有辦法找到人負責,因為它只是一個預測機器呢?這就是為什麼需要風險分類、評估驗證工具與資料治理等工作,來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
至於說編科技預算,去讓各個部會運用 AI,這個從前瞻基礎建設開始,就是當時科技部、後來國科會的角色。
所以我覺得一個是說,AI 在治理上會產生什麼新的風險,我們要怎麼更好地去運用,能夠提供哪些基礎建設。但是後面那一個,比較是每個部會怎麼樣透過 AI 增強它們的能力。這兩個有點不一樣。
這個其實我在余紀忠基金會那一次來訪時,大概已經很詳細地談了。
如果你看那個逐字稿,裡面有一段非常詳細在講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的部分。
所以我的意見就是如我那次所說,我沒有太多要補充。
我覺得有一個很好的例子。
各個地方機關之前如果要互相共享基礎建設,在以前是沒有簡單方法做這件事情的。
也就是說,一個縣市很難去採購另外一個縣市已經做好的東西。它們本身並不是廠商,所以很難去擔任供應者。
這在疫情的時候尤其明顯。你會看到有些縣市可能資源比較豐富,就會自己先做出一些疫情相關的對應。但是當它想要讓別的縣市採用的時候,就算中央很同意,也不容易。
因為在整個採購流程裡面,並沒有這樣子的做法。
所以就會變成,你要等中央下一個年度的預算來,把它變成一個中央系統,然後各地方再去用等等。地方跟中央中間,速度差主要是這樣。
我們在當時就提出了一個叫做公共程式,也就是 Public Code 的策略。
現在你在 code.gov.tw 就可以看到相當多各縣市政府提供出來的系統,也就是它們開發來解決自己問題的系統。
所以如果你去 code.gov.tw,就會發現並不只是中央開發的,像 ODF 文件工具等等,而是地方政府使用的、解決地方政府問題的系統。
你可以看到中山區濱江國小、臺南市政府、臺北市資訊局等等,都有提出它們的系統。像公有資產管理平臺,這是臺南市提供的;或者城市通的服務跟架構,這是臺北市提供的等等。
這樣之後要再運用的時候,就可以降低重新採購與重複開發需求,因為它等於是建築的基礎材料,已經提供出來。這樣跨縣市要互通、整合等等,都變得相當容易。
以前的困難是,這麼多原始碼,你要一下子消化,要把兩個原始碼接在一起比較花力氣。但現在因為智慧體開發流程的興起,很有機會大幅降低其中部分成本。
是的。就是把各地方政府的網站或軟體系統,在那個地方公開釋出,讓大家共同使用跟維護。
當然中央的也有放上去。只是你這次是問地方。
依公開資料顯示,moda 跟人事行總處已經成立 AI 公務人才發展辦公室,不管是 Try AI、AI Bot 等等,這些都是很正面的後續發展。
當時我在 moda 的經驗是,數位服務需要補進一些傳統資訊職系較少明確定義的職能,例如 AI 治理、使用者研究、資料治理、產品管理等。這些跨域專業人才進入行政體系的目的,不是取代常任文官,而是和既有文官共同建立方法、工具與基礎建設,最後讓整個公務體系都能使用。
這就是全面賦能。這部分當然 moda 責無旁貸,但是也必須要有人事行政總處,甚至考試院的協助,目前看來包括 Try AI、AI Bot 等等,都已經在推動。
當然,本來就有行政院資訊長的制度。如果是個資的話,也有聯繫會報的制度。這些制度都是現成的。
至於你剛剛講的新興議題,可能每個新興議題都要有自己的 RACI 矩陣。
我在任的時候,當然有詐欺防制、AI、資安、資料治理、海纜韌性等等議題。未來,好比數位憑證皮夾,它是不是需要有更多跨部會的導入整合?有沒有需要它在每一個部會都有長期預算、產品負責人、服務水準等等?這就是一個我覺得很好的例子。
我們也看到,數位憑證皮夾試行時的協調範圍,比跨部會更廣。舉例來說,由電信商製發憑證,然後各大超商驗證憑證,就可以作為跨公私部門協調的觀察案例。
我覺得產業的部分,現在有一個很正面的狀況,就是在補助之外,也更重視需求端與市場機制。
在我那個時候,其實一大部分的想法是,我們要創造出一個制度,讓進行軟體工作的人有一個對他公平的《政府採購法》,避免資訊服務採購中額外需求未被合理計價。
也就是說,作為專業資訊服務者的誘因,不是去降低成本,而是增加對創新的投資。這裡面就做了很多,好比採最有利標精神等等。《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整個改變過程蠻大的,也希望提高品質、創新與合理計價的誘因。
而就公開資料觀察,現行政策方向是重視需求與市場機制設計,確保國內新創業者可以可預期、可驗收的需求出現,讓訂單可以進得來,而不是只靠政府補助。
是。就是可預期、可競爭、可驗收的需求。包含運用 Demo Day,或者把他們帶出去、出海,或者加強投資 AI 新創的實施方案等。
從制度工具來看,除了補助,也可以透過國發基金,來支持 AI 導入與新創成長。除了通用模型,也應支持多個垂直領域、具在地資料與法遵需求的產業共用模型與應用生態。
以後續公開啟動的案例來說,例如金融業者共建在地金融法規與產業知識模型,顯示垂直領域共用模型可以降低重複投入成本。若未來能結合資料、評測與算力等基礎建設,也可能有助於累積可被其他場域參考的 AI 法遵經驗。
對。至於剛剛講到的算力基礎建設,以公開資料來看,除了數位產業署自己有建置 GPU 算力池外,為了讓政府需求、公共治理與民間投資能力互補,在制度工具上,除了採購與補助,也有將數位基礎建設納入《促參法》的配套做法。
這個問題可以理解。制度上,通訊傳播監理與頻譜資源治理本來就有不同政策目標;關鍵是不要讓業者因雙主管機關分工而面臨重複審查或時程延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