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辦活動的時候,他們也有來。不過那個還要一段時間,要等沙崙無人車真的開上去。
所以衛福部、農委會……
好。那就開始簡報。
我們看平台上衛福部有給你們一個函,他們轄下的財團法人也允許設立閉鎖型子公司?
因為之前也沒有很明確的公開網站說這件事,所以大家都是用回捐或者是別的模式,但是我覺得有一個公開網站不只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也可以,在社會創新的推動上也非常有幫助,等於我們少接很多通電話,他們直接上網站就可以知道怎麼做。
所以這個案子我們事後還有追蹤嗎?或者是就這樣子?
可能過一年之後,要一點資料回來。
這個並不是強制,畢竟我們自己也要有一個交代,我覺得這個沒有就沒有,但是有的話,相信他們也不吝提供。
我現在聽起來有三個可能性:
第一,觀光局自己有拋出來,就是把旅行業資本門檻適度降低,再鼓勵每一個地方集資去成立一個旅行社,如果那個地方沒有旅行社願意配合的話,這也是我們院裡經濟農業處的處長有提過的方式,因為這一種旅行社的特色是還是有所有旅行社該有的責任,並沒有因此而減輕,只是資本額比較少一點,我想這個是法遵最沒有疑慮,因為不需要再做一套登記系統給他,對現有旅行社相對衝擊少的解決辦法。
之前有聽過另外兩個想法,一個是在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等於這一些地方本來很需要各種各樣的生態系,我們專門針對134處人口外流嚴重地區去運行一個比較低規管強度的實驗方式。但是這樣的話,就要是在地方創生提案計畫的一部分,這有一點像心理師遠端看診必須跟著醫師是一樣的道理,必須是地方創生總體規劃一部分的時候才可以執行,並不是在這個地方有一個治外法權。
第三,你說有社會目的,就可以去進行這樣的實作,不過目前看起來爭議過大。因此我的建議是第三案不用特別去提。
Pay for Success 法規的檢討,像老師所提出來的,我們可以自己先心理有一個底,當他們提出實際個案的時候,我們才不會擋路。
尤其第二個的部分,我覺得可以先想辦法釐清一下,這個東西到底算不算一種證券。這算是期約投資嗎?
甚至你可以明訂,不可以轉移。
對,最後的函釋還是要金管會給,對不對?
就是要把這一個投資契約的形狀大概跟金管會說明一下,金管會要說如果是這個形狀,我覺得並不是證交法所轄,但是這個工作並不一定要等業者,如果業者已經要把投資契約逐字寫出來了,我們跟金管會關係還不錯,可以跟他描述一下,哪一個地方掐住就不會說是證交法。
就算這次不提,Pay for Success的法規適用,還是會有別人提的。這個問題還是會來這邊,這個功課建議團隊先幫忙做。
像政府採購法倒是還好,因為一方面也可以用獎助或者是補助等等的各種方式,其實並不是採購;第二,這個若高過相關額度,像工程會、國發會就要加入了,如果是小額的話,好比像如果不到100萬的話,那其實什麼都不用寫。所以我覺得,我們自己先把這一塊的法規定性先弄清楚。
很難自己開業?
這跟遠距醫療,然後心理師跟著精神科醫師的實驗,是分開的?
那個已經確定可以?
但是這個是沒有跟精神科醫師合作的情況?
診所那個,有實際的案例了嗎?
所以那個沒有繼續追,只是協調到地方政府可以授權的地方?
這樣看起來是全聯會的內部事務,我們好像很難去要求職業團體一定要做什麼。
但是全聯會有給出任何的時間讓我們知道嗎?或者是要問一下?
我覺得,拜訪一下沒有壞處。
如果他們說這個是會內事務,我們也不能怎麼樣。因此我覺得試一次,但是也不用試太多次。
好。
我理解。
我們現在是這樣,這個案子如果是公開討論的,也就是各方利益關係人都來討論的,我們都有一個現有的機制,也就是開放政府聯絡人的機制。
但如果這邊講的不能公開討論,而是跟金管會一樣、是一對一的,也就是只對你們窗口的話,這個確實要另外設計。
這個在我手上並沒有現有的機制,但是值得考慮。
假設1月才要動,是不是可以把會想要給農委會、衛福部的案子先給我們看一下?因為院裡面有相應的院處,看到之後也會有一些建議。因此可能先不到部會,可以先跟業務處討論一下。
謝謝。
沒有統一編號的時候是用什麼?全名嗎?
我剛剛有兩個沒有聽詳細的地方。
第一,單一財團法人會對到多個主管機關,實務上的情況是什麼?以我的理解是只有單一主管機關。
這個我理解。
這邊講的並不是要用最後哪一個主管機關標準揭露,而是中間經營業務的時候,要跟別的主管機關發生像核銷等等的這一些關係,謝謝。
第二,這邊講的「或資料對齊」是用相同的資料欄位用同一個領域標準?不同的平台沒有關係,但是填的格式是一樣的?
這樣很清楚,謝謝。
所以剛剛聽起來是兩個不太一樣的東西,這邊會叫做「領域資料標準」的東西,如果有多個不同使用者都在用同一個領域相似資料的話,不管一開始是用word或者是手填的,這邊希望再具有可評析性的共同領域標準裡面。
另外一個,當有一個新的要求或者是新的行政命令、法律要大家做一個系統時,要顧慮到跟既有系統的銜接性或者是是否可以整合,聽起來是這兩個事情。
看有沒有要補充的?
有沒有要補充的?
我先就我理解的部分先回答,關於法律跟資訊還是要請這兩位同仁幫忙補充一下。
以我的理解,在採購的時候要留下機器可以介接的這一種放在資訊採購範本或者是工程會的不提供介接的話,那就是一個不專業的廠商等等的基本想法,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剛好是兩年前我們討論出來的。
後來工程會跟國發會很快速更新了相關的 契約採購範本等等 ,後來也做了OpenAPI的相關培訓,但是這一些全部做完,到現在也才一年的時間,而且目前是選用,「選用」的意思是等到下一個改版或者是新設資訊系統才會發生,並沒有一個回溯的強制力已經簽好了約,然後回去說但是要多加一個機器可讀的,而是當一個新的約時,人可以讀寫、機器可讀寫,廠商來跟我說要收你更多的錢,我可以說這個廠商不專業,最有利標刷掉,但是這個不適用於往前系統,這個到現在可以使用不過是一年左右的時間,這個是第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