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是你點「垃圾郵件資料夾」,還是看得到那些郵件。
因為機器學習,有時還是會誤判。
「豬瘟會傳人」。
事實上TFC有去查證。
有。
可以參考看看: 【錯誤】媒體報導:日本關西機場因燕子颱風重創而關閉後,中國優先派巴士前往關西機場營救受困之中國旅客? 。
因為這個是源頭,如果當時早一點查證出來的話,當然後面少很多爭議,我想這個是客觀事實。
是。這一段談話,我們在去年1月26日,第一次見面的時候就講過了。
剛剛講的是事實查核中心。
當然。所以多方愈早能整合出解決方案愈好。
像法國的CrossCheck,是許多媒體湊在一起做。
對,這個本來就是重建媒體公信力的方法。
對,明年9月就上路了。
不然就CC授權出來?因為我們現在是各個課發會,自己選用自己的教材。這一次課綱的特色是所謂柔性課綱,所以也不能強求一定要用哪個教材。
我想多方利益關係人討論網路治理,本來就是《數位通訊傳播法》的立法理由。
無論經過什麼樣的討論程序,我們尊重立法院,但是假設它三讀了,會變成《數位通訊傳播法》要求行政院,來支持這樣的多方利益關係人討論,這個在草案裡是有明文的。
這次也是因為你休假。休假還要處理公事,會有一些情緒…… 這是可以理解。
行政院是有一個承諾,年底之前要把法案送到立法院。
但其實是依羅秉成政委所說的,分波修法的概念。以羅政委在記者會上的論述,事實上在廣泛徵詢的時候,如同徐國勇部長在記者會那一天所說的,像《社維法》其實是有一個部務會議通過的版本,但是後來往各個方向徵詢之後,覺得那個版本在正當程序上,尤其訴訟嚴謹的程度上,會變成給行政過早的判斷權力——因為本來是要到簡易法庭,但是現在變成一個行政處分,所以有法學界的朋友提出不同的意見,所以就直接從第一波裡面拿掉了。
所以,按照羅政委的講法,行政院答應在年底給出第一波草案,這個是不能改動的時間。但是那個時間有什麼內容,是有彈性的。
研究比較法的各界朋友,最近也有提出一個可能,是選舉期間才作用的法律。以法國最近的《反資訊操作法》作為例子,是直接回去修改選罷法的條文,就是看那個法案的話,第一章就是要把選罷法第幾條調整什麼。
各種選項都是可以討論的,臺灣可貴之處就是任何選項都可以討論。
我們的第一波草案,已經全部交給了立法院。在第二波的討論上,當然還是羅政委在主持,但是至少我們這邊並沒有說,一定要趕在什麼時候全部完成。
這個時間上,我想除了上次Max來的那一次,除了年底一定要交第一批草案出來之外,其他時間是比較寬裕的。
這個沒有問題。
事實上,各方意見來的速度,在那幾天是特別快的。甚至當天有一個意見,我當時也很誠實說「今天才收到這個意見」。
因此並不是說我們堆著不處理,而是就在那幾天,因為大家都知道有個第一波的時間點,所以各方的意見都湧進來。
以我主持的部分,都會有逐字紀錄。
羅政委是說 惡意的假訊息像新興毒品 。
也不是針對網路,就是在講假訊息。
羅政委也明確講到平台做了很多。
我想主要的是,這個問題,是沒有辦法誰單邊做什麼就解決掉的,所以羅政委最後強調的是各方是夥伴關係。
因為如果各方不是夥伴關係,我們力量彼此抵銷掉,那這個問題就越來越嚴重,事實上是這樣。
我想第一波修法裡面,大家都不爭議的地方,就是羅政委提到 禁止境外的資金來資助競選、罷免廣告 。
因為《政治獻金法》本來就是規範只有國人才可以捐政治獻金。但變成一個情況是,境外不能捐政治獻金的,就買一些臉書廣告,這個進來是合法的,因為是合法的,所以中選會也不能跟你們講什麼,但是這個目前第一波修法有處理了。
選罷法的部分?我想揭露廣告是第一步。兩層、三層實質控制什麼的,可能最後還是要司法認定。這個跟洗錢防制一樣,我想也牽涉到技術問題。
我想再引述一次羅政委的話:「 自律做的到,政府沒必要管,也不用管。 」如果有一個運作很良好的自律機制,他律對大家都是比較重的負擔;甚至如你所說,如果是法院快速審理的話,對那個法庭本身也是很重的負擔。
也許在正當性上, 馬尼拉文件 說judicial take down的正當性(選項5)是最好的,但是並不表示法院會因此變得很容易做這一件事。
所以越早讓大家看到自律有哪些可能性,各方就越容易討論。
因為您剛才提到「各國沒有對垃圾郵件罰錢」,其實當時 很多國家 是有討論的, 有些國家也通過了相關的立法 。只是後來技術社群合力把它解決了,所以後來就比較沒有人再提。
我想這個歷史是在重演,但我想結構是相似的,也就是自律的生態系,越早做出來給大家看越好。
沒錯,完全同意。
你們和金管會對接的機制都還順利嗎?
現在他們怎麼樣?
這樣幾次了?
那還不錯啊!
這樣真的非常好。
是,那是領域知識。
所以像這樣子的話,這個是常態性嗎?就是隨到隨辦?
如果是無人載具的話,想必跟技術處也得有這樣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