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輪,如果大家有想問的,請踴躍提出來。
是,這個已經有請地方創生會報討論了。
意思是,什麼時候可以去找區公所?
像找區公所、找誰,會有什麼機制、過程,這個過程會獲得什麼支持,大概是這樣子。
好,最後一輪。
對,這種投資廣義上叫做影響力投資,這確實是比較新的東西。
應該這樣講,大的KPI,第6頁的右邊有,講到最終這個是人口政策,地方創生是要生,但是這個KPI,你的意思是透過管理,除了這一種粗的之外,有沒有比較細的?看最後有沒有要提問的?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統答。
即日起開始接受申請。
原本確實比較麻煩。
好,謝謝。
非常感謝處長真的是非常非常棒,幾乎不假思索就可回答出大家的問題,我這邊唯一想要補充的是,所謂以人口作為主KPI,這個是大方向,我們做了哪一些事或者是以後創投基金投了多少下去,到底可以換算下去多少社會效益?這一件事大家都在想。
因為畢竟我們現在做這一些事,就算剛好損益兩平,但是可以讓在地的人口結構變好,那其實從未來的角度來看,其實是節省非常多的長照、社會安全網等等,也就是未來的公共支出會在這邊投資而省下來的。
這兩個中間的關聯要怎麼樣做成?我之前看曾旭正老師有提到,很多是要靠數據,也就是臺灣地方經濟社會分析資料庫(TESAS)系統,來呈現目前實際的情況是什麼,我們才能知道我們做某個介入之後,如何變成一個新的情況,到底跟現在的情況有什麼樣的系統性聯繫。
TESAS是預計3月15日上線,大家之後很多的KPI,是可以先看到這個地方跟區域實際的數據跟情況,然後在提案的時候就可以說改變理論、路徑是我要先改變這個、再改變那個,也就是我們叫做循證治理的精神。
我覺得這個很棒,以前這些系統,其實並沒有為了這個目的而這樣子整合起來過,所以TESAS上線之後,也歡迎批評指教。
有一個永續發展的指標。
感謝。請大家給處長跟同仁一個掌聲。
所以問答集是開放的。等那個問答集到一個雛形,也歡迎大家上來,繼續這一次的對話,謝謝。
很高興每個月跟大家見面,我們今天的sli.do是107,我們按照往例,先走議程,今天的報告部分應該是琬梅有要報告我們在國際上於加拿大的一些分享,按照慣例隨時都歡迎在sli.do上提出額外的問題或者是舉手發問,我們直接開始。
看sli.do上有沒有詢問?我補充兩點,我們還會回加拿大,5月29日至31日是開放政府夥伴關係的OGP年會,這一次去加拿大是確保我們在年會上可以有很充分的表現機會,還有去年在喬治亞是相當不一樣的,加拿大跟喬治亞對我們友善的程度是不一樣的。
我們談的結果也相當好,不只是公民社群,我想任何PO不管任何案例想要分享的話,也都可以先把這個時間記著,也就是5月29日至31日,我們會組一個比較大的團,這個是開放政府國際上比較主要的會議。
除此之外,我們在世界上比較知道我們在做的事之後,有事沒事也會接到一些邀約,以我所知琬梅跟芳睿正在處理一個日本公民社群跟內閣府後來的邀約,感覺上是2月16日至18日的週末,但是這個時間還沒有完全談定,因為日本比較近,好像也比較不需要請那麼多天假,說不定在場的PO朋友們也有會講日語的,無論如何那時剛好比較有空的話,我想之後芳睿跟琬梅也會再跟大家聯絡,先這兩點補充。
當然可行。
沒有問題,就解除列管。我看了一下不管是PTT、Ucar,此議題第一次有許多志工幫交通部說話,所以目前看起來反映還滿好的。
謝謝。
我想已經運作了兩年,大家應該滿了解,所謂共同主辦跟政策主責其實是不一樣的,政策主責是之後的事都還算你的,這邊主辦的意思是你有回應他的義務而已,其實其他都沒有,所以如果好比像這邊有兩個或者是三個部會,每一個覺得自己跟這個相關的部分只有一個部分而已,即使列成共同主辦,也不涉及到政策上的承諾,大家就自己相關的部分去回應,事前有約定哪一天回應,那很好,如果分別回也不會怎麼樣,這個只是系統上有回應義務而已。
剛才這邊具體的建議是如果有特別法、普通法關係的話,一開始就先列成共同主辦,普通法就由普通法回應、特別法就由特別法回應,一開始是先打電話,就是大家都有情況或者是至少看到完整的紀錄,意思是這樣子。
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我覺得滿有道理的,當然每一個個案還是需要另外討論,我想這個可以處理掉八成的情況,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
這個是另外兩成的情況,我並不反對大家跑來這邊由PDIS來打電話,只是我還是會覺得如果大家習慣的話,應該可以理解到即使打電話這一件事的本身也可以是一堆人圍在桌子上,開啟免提,你一言、我一語,問一問,這個實際上可以做到,並沒有那麼讓人恐懼的一件事。
理解。就看國發會這邊,是不是在有機關的時候做出一個比較明確的排序來,那就麻煩再幫忙想一下。
高達八成的情況是比較簡單的,也就是一個特別、普通的情況,有一個普通法、特別法的情況,我覺得是可以照著國發會的想法,除非大家有別的意見或者是討論的。
我想,如果本來就有一個沒有爭議的主辦機關,其實也不會落到國發會。
國發會是說其他主辦機關覺得法務部應該要當主辦機關的情況上,當然我們也可以請國發會想一下平台的主辦機關可不可以修正成一個比較不讓業務單位嚇到的用詞,像「負責回應」之類的。
我不是說要你們回去改要點,而是說行文的時候,可以把剛剛講的,也就是實際上跟政策主辦不一定有關係的這一件事,至少在聯絡提案人的當下,跟政策主辦是沒有關係的,只是找一個最聽得懂的人來聯絡提案人而已,這個可能用某種文字來緩和一點,我覺得比較少這一方面的爭議。
其實每一次來我這邊協調,就是剛剛那一段話再講一次而已,也沒有別的貢獻,所以可以錄起來之類的,可以請國發會幫忙想一下。
我想可以理解一下並不是什麼可以變成主辦,而是變成什麼確實是需要法務部來怎么樣的時候,確實可以落入這樣的討論方法。
簽辦的流程可以比較順利。
這邊講的是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特別法已經完全涵括提議人的訴求,這個是要聯絡過提案人之後才可以確定的,所以後面有一個等於是退場機制,等我們聯絡完提議人,很確定就是在講某一部專法,某一個很特定條例裡面的某一項事情時,之前被列進來的這一些普通法的主辦機關,是不是可以退場成協辦單位,是可以的,我們之前也有這樣的例子。
我們在聯絡的時候,不確定提案人的爭議為何,所以至少聯絡完之後,我們再做一個主辦的切割,這個之前其實發生過非常多次,我們想未來也是可以繼續這樣子。
我覺得字眼的話,在行文的時候,也是要按照公共政策網路參與的要點,我覺得可以加一些輔助性的文字,可以弄得比較清楚,也就是所謂的主辦機關是負責聯絡提案人及定期上來回應,大致就是來做這兩件事,確切的文字,我想這邊就提一些方案,我們月會再來討論。
回應期程是幾月幾日前會做這樣的工作,但是並沒有說所有的共同主辦機關一定要在那一天要做這樣的工作,我們看到相當多是大家約好之後就提前幾天,或者是有先後的差別,那個都沒有關係,一開始要讓大家有心理準備是最晚到哪一天會進行到哪一方面,大概是這個意思。
看一下 sli.do,PO網站建議要加英文版,這個本來就會做的事,我們剛剛才確認這一些對外的文宣,包含網站,大概之後都會有比較專業的英文翻譯,所以謝謝提醒,我們會把英文版加上去,就直接開一個ticket。
PO網站是po.pdis.rocks,等到大家覺得可以問世之後,我們會把它放到比較正式的gov.tw的網站上,也會在po.pdis.tw看得到。
子法機關是指特別法的主責機關。
Peggy剛剛有一個書面是提案人不知道要修什麼法,只知道整體法規調整到什麼效果,不同部會的人的想法是不一樣的,剛剛致翔所說在PO層次,我們可以做的只能到聯繫到提案人,但是後面還是要跟業務機關商討,沒有辦法在PO層次就決定到普通法、特別法等等。
我會覺得這個是分兩層,PO自己覺得ok,對於這一件事一般常識性的業務層級了解,就可以先聯絡提案人,無論如何就有更多的材料來知道接下來的主協辦要怎麼做,因此盡可能把聯絡提案人跟後面的主協辦脫鉤,當然如果PO所屬的業務機關很強烈是說連接都不想接,這個完全不是我們的事等等的情況,可能還是還有協調之必要,大概是這樣子。
有一位問說是否可以介紹共識會議,這裡講的應該是講PO共識營的進行方式,這就看致翔。
希望有回答這一位PO的詢問,看大家有沒有想要討論或者是補充的?
沒有的話,我們就往下一個。
因為您剛剛提到第23條的憲法,我只是確認一下,因為第23條講的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或者維持社會秩序,做有必要、不能過當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