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這條沒有排除條款?那大家怎麼因應?
怎麼會是原民會解釋?
原民會同意這說法嗎?
沒有案例的話就是全面禁止使用獸鋏。
原住民是先適用野保法?
我以為已經確認過了。是想開這扇門,還是不會被認定為是獸鋏?
這案子我覺得原民會角色很重要,原民會PO應該要出席,上次就應該要出席。上次農委會有些訪談,我們先來處理一下。
我看來有兩個,上次工作會議沒有處理很清楚,就農委會來講原住民有沒有在這次討論範圍?如果法律上他們被排除,這一案就比較單純。
無論獸鋏定義或使用情境或持有販賣都跟原住民無關?
要不要實名制還是問號,如果我是原住民為什麼要登記,那如果不會被拆掉就有誘因,但如果他本來持有就不會被罰我也不會被拆除。那如果使用者是原住民可能就不在討論範圍?應該是侷限在非原住民的使用情境,大部分就會像你講的是保護農林作物。
原住民情境排除,農民保護作物也被排除,至少部分農民不是主動使用而是有些人亂野放,我的農田就出現貓狗,因為破壞農田而用獸鋏?
第三種情境是我家周邊有貓狗,所以使用獸鋏。所以就是農民保護、以及住家周遭不喜歡?
我知道鄭科長這邊的為難,流浪犬貓那題目真的很大。但也可以聚焦在獸鋏,如果要趕走流浪犬貓,方法很多種,那也未必是最殘忍的,有很多方法其實政府禁不了,毒藥或是其他器具。如果只處理獸鋏,國內不能製造販賣只能輸出,大家用的是本來就有的,剛聽起來是希望透過實名制,登記後就可以用以物追人方式,就可以比較負責任使用。
如果還是聚焦在獸鋏,因為現在總量理論上會慢慢凋零,如果要實名制,大家理解前提是因為可以以物追人,不然實名制功能是什麼?先談目的再談誘因跟破口。
現在可以輸入嗎?
現在其實已經有依據。
聽起來是兩件事,兩個法有個接合處,有些人在有些情境可以持有捕獸夾,但實名登記一定要有誘因,這或許是協作會議可以討論。或許也還要找關務署,特別是一線同仁,聽聽是不是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
對,要靠他自願來。之前漁網實名制你們有什麼誘因?
那就是討論實名制的誘因,還有輸入的管制。
除非政府很明確告訴我那個定義。
只有長這樣的嗎?如果類似的可不可以賣?
電商的反應?
這就像假消息或社群平台的仇恨言論,叫他認定他不會理你,除非有新的方式。第一個他少生意,第二個他有責任。我同意可以邀請他們來,聽聽他們的為難,但依我經驗他們會說我要有明確法源依據跟明確定義,不然我消費糾紛不可能回來找農委會。
成功的話就增加購買困難度。那我們核心問題?
他背後就是希望提高持有成本,再下一步是降低使用意願,我們有個假設是登記在我名下會更負責任使用它。
除非現在林務局跟農委會心裡想的也是提高罰則,還是說實名制其實大家不想要,這要先講清楚。
你的部分一在處理,林務局的部分有其他解法嗎?
動保意識抬頭,這可以想像。
這如果不是你們要的就不要討論,因為有些人可能只是不知道,既然有區域熱點,是不是加強重點區域的宣導就夠了。林務局同意嗎?
但這會有道德風險,就像寶特瓶做來賣錢。
請林務局確認一下。
正向誘因跟明文禁止還是不同。
查詢立法院文件
當時你們提這個有問過原民會嗎?
那如果民眾翻出這段,我們卻還要討論實名制?立場可以改變但要有說法。
假設原民會確認,那我先來設計協作會議。
現在可以先挑。
接下來會有一次會前會,會再通知大家時間,謝謝。
是「得」,不是「應」。
訪談的部分,我們有收到資料,有沒有什麼口頭要額外補充的?上次是不是有請環保署查一下現在是討論萘丸的成分,那在世界其他國家使用情況是怎麼樣?
有沒有瞭解其他的國家,像日本跟新加坡,有去瞭解嗎?
所以可以用?
是不是化學的?
這個化學物質對某些人有問題,那其他的,對人也可能有問題。
修法的地方稍微放大一點。這個是法律嗎?
所以要改的話,不是要立法院修。上次有問過位階,是依據WHO。
國際那邊稍微放大一點。C級致癌物這裡,我一直舉例加工肉是一級致癌物,紅肉是二級,因為這個會影響到討論走向,這個訊息要全面,這句話是事實嗎?如果是的話,剛剛他講了美國聯邦政府也有列為可以用的,我們在討論的,應該比較偏重剛剛講的那一句話,才是我們上次詢問的。
我的意思是,這樣寫上去,民眾問你既然是致癌物,因為民眾分不清什麼是C級致癌物,為何你不禁的時候,你的說辭應該要呈現上去,你要讓民眾知道什麼是C級致癌物,民眾看到不是「C」,而是致癌物。
第二,現在講的是國際的部分,其實美國全國在聯邦層級是可以用的,這是我們一開始就詢問你的事情。像部分州是多少個?你也可以寫說美國有50州,其中有幾州如何如何。
我只是在想像那個場景,我如果是附議人或者是提案人,一開始會盤點心智圖,會議中很直覺,就是一般人看到致癌物,會想說既然是致癌物,為何毒品標誌列為輕級,你的說辭要不要現在呈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