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司長,這樣會有問題,如果你要往回推很多,就像剛剛講的,有牽涉到十幾、二十個部會,因為教授申請的單位非常多,我沒有辦法一次找所有的人來開會,因為當時提案的核心目的是希望找出制度的缺失,罪證確鑿的是被判刑的那些,這樣找他們來才有依據,不然你看科技部就覺得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就是拿101年的案例出來講,他們現在已經改完了,沒有辦法回答他的問題。
這樣範圍太大,會有剛剛所講的問題,像所有的部會、承辦人員都變成潛在的對象,我不同意。請廉政署回去統計,因為那個是請他們來處理這個案子唯一的依據,今天科技部現在坐在這裡,要瞭解科技部是有很大的壓力,而且各部會多少教授在做核銷,到時如果有人說農委會的核銷也窒礙難行,難道就把農委會叫過來嗎?不能這樣,除非違法或者是制度上有明顯的缺失,不然大家的核銷都有自己的困難,每個人都覺得很不方便,不然行政院的核銷,我也覺得很不方便,不是這樣一概而論。
不能依據輿論,因為事後已經做過改革,如果從改革之後後來科技部都沒有,我覺得沒有道理找科技部來,看報決策這個會影響太大,很多人會抱怨核銷程序有問題,這個是大家有的抱怨,會變成所有的部會都要來,這個不行。廉政署做得到這件事嗎?
你具體可行的是?副司長有沒有建議?
但是我們要的並不是個案是誰,比如說並不是黃子維被緩起訴,假設黃子維跟許恩恩,我們都緩起訴,那會有不同樣態。我在想為何副司長要把緩起訴列入,因為畢竟有個程序,這個程序會發生是因為有些實務障礙,不然是無中生有的事情,連緩起訴都沒有,你的意思是不是這個意思?
2017年的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這樣可以嗎?
成案的案子,不管判決有沒有確定、有沒有起訴或緩起訴,只要成案,行為時落在這三年,然後按部會為分類,像教育部是三案,科技部是兩案、農委會一案、原能會一案,一個表出來,理論上所有行政院的二十三個部會都會排序,我們看分布的情況,再來找最相關的一至三個部會,也就是他們來做要點檢視會比較明確。
我們要確定,像中研院、中科院是你原本提案的範圍,因為並不是大學教授?
你們有沒有什麼意見?
具有一個身分就是了。
如果只限公私立,中研院就被排除在外。
按照科技部跟我們講的是不是要限於公私立,就是學校再向各單位申請,或者是其他的單位不太確定?像一個教授也可以跟農委會申請?
廉政署做這件事,預計什麼時候會好?取決於跑完統計的時間?格式就是關鍵字搜尋,時間點、行為訂了,行為發生時間,只要有成案就列入統計,按部會別,看哪些部會比較多,我們會通知那些部會來開會。請下禮拜五提供。
今天確認兩件事情,之前原民會有給我們一份對於2016年修法的回應,農委會也有回覆,有個交集是金屬製獸鋏,你們也覺得禁止,本來也在他們範圍內,非金屬的部份你們保留,獸鋏定義再確認一下,協作會議當天大家理解要一致,關務署如果在海關要加強,也要討論什麼是金屬獸鋏、什麼是非金屬獸鋏,總歸來說全面禁止金屬製獸鋏應該是我們的方向。
第十九條獸鋏有定義嗎?
聽起來對農委會的困難是,那很多可能是創意,你希望使用前先送農委會認定嗎?可能未來使用的人現在都還沒發明出來,你們希望怎麼做?
那天討論很可能方向是納入野保法修法,本來2016有這版本,未來再送會變成金屬製獸鋏,可以這麼說嗎?
林務局給的回應,原民會認為應維持排除非金屬獸鋏的立場予以尊重,那就不用問他這個問題,他有需要就需要,他需要到什麼程度漢人不見得懂,你已經尊重他的必要性了,不管實際上高低。這是我們討論基礎,如果要翻案是另一個問題。
他們還是要使用非金屬獸鋏的權利,這是我們場會議的前提,我是依據林務局的回覆認為這個前提存在,至於他要不要用是他們的事,只是在定義能否認定,他說現在很多自己發明的,未來還有其他樣式,無法有清單,那如果哪天遇到不知道怎麼認定時如何處理。
我是原住民我用了非金屬獸鋏,那這時候被查了會有爭議,我認為是非金屬,那地方政府農業處有個判斷,如果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原民會同意嗎?農業局判斷我是的話我就被罰?
地方農業局覺得很難判斷就函請農委會判斷,原民會也會尊重農委會的判斷,如果是金屬製就開罰,是這樣吧?
法律文字上?
金屬製受限,非金屬制排除,認定交給主管機關,這樣可以嗎?
關務署來這部分,需要什麼協助。
如何加強查驗?
農委會有觀察到的樣態,可以給關務署,他需要一些特徵。
所以你們收到情資是淘寶有人在賣獸鋏,那淘寶上也有人賣坦克車,但不一定有台灣人買,那這要叫海關怎麼做。
那你沒有抓到誰買,只有網路截圖?
但會知道有多少人賣?應該也不太可能。
現在就可以看,那提案人問的時候就可以回答說現在已經在做了,聽起來你們也知道就長這樣,我如果明天買會被查獲嗎?
核心問題要不要改成金屬製獸鋏?
如果題目是這樣,就會先處理排除條款,
還是一開始就把原民會說法跟你們的理解,原民會不出現不討論,原住民可以使用非金屬製獸鋏。
題目訂第一個可以,那原民會還是來說明,林務局就接受這判斷。
可不可以進口非金屬獸鋏?不行的話,那就二,排除部分兩邊簡報處理。
不是農民但這樣講太本位主義?
針對持有,農委會想法是什麼。
你們圖片判斷上沒問題,但我們會前希望有資料,2015年1月1號到2019年12月31號,海關有沒有查過進口獸鋏被你們抓到的,搞不好是零。
農委會有提到大家補助電圍網,這是努力的政績,建議簡報上加上補助幾案、花多少錢,保護農地面積多少,你要告訴大家我們很努力做配套,包括農民可能要減少農損,我不知道這方面有沒有統計。
裝電網之前一甲賺一百萬,裝了之後賺兩百萬,像這樣的資訊嗎?
差幾個而已。如果夠就你們會內處理。
動保法這條沒有排除條款?那大家怎麼因應?
怎麼會是原民會解釋?
原民會同意這說法嗎?
沒有案例的話就是全面禁止使用獸鋏。
原住民是先適用野保法?
我以為已經確認過了。是想開這扇門,還是不會被認定為是獸鋏?
這案子我覺得原民會角色很重要,原民會PO應該要出席,上次就應該要出席。上次農委會有些訪談,我們先來處理一下。
我看來有兩個,上次工作會議沒有處理很清楚,就農委會來講原住民有沒有在這次討論範圍?如果法律上他們被排除,這一案就比較單純。
無論獸鋏定義或使用情境或持有販賣都跟原住民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