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有沒有什麼意見?
具有一個身分就是了。
如果只限公私立,中研院就被排除在外。
按照科技部跟我們講的是不是要限於公私立,就是學校再向各單位申請,或者是其他的單位不太確定?像一個教授也可以跟農委會申請?
廉政署做這件事,預計什麼時候會好?取決於跑完統計的時間?格式就是關鍵字搜尋,時間點、行為訂了,行為發生時間,只要有成案就列入統計,按部會別,看哪些部會比較多,我們會通知那些部會來開會。請下禮拜五提供。
今天確認兩件事情,之前原民會有給我們一份對於2016年修法的回應,農委會也有回覆,有個交集是金屬製獸鋏,你們也覺得禁止,本來也在他們範圍內,非金屬的部分你們保留,獸鋏定義再確認一下,協作會議當天大家理解要一致,關務署如果在海關要加強,也要討論什麼是金屬獸鋏、什麼是非金屬獸鋏,總歸來說全面禁止金屬製獸鋏應該是我們的方向。
第十九條獸鋏有定義嗎?
聽起來對農委會的困難是,那很多可能是創意,你希望使用前先送農委會認定嗎?可能未來使用的人現在都還沒發明出來,你們希望怎麼做?
那天討論很可能方向是納入野保法修法,本來2016有這版本,未來再送會變成金屬製獸鋏,可以這麼說嗎?
林務局給的回應,原民會認為應維持排除非金屬獸鋏的立場予以尊重,那就不用問他這個問題,他有需要就需要,他需要到什麼程度漢人不見得懂,你已經尊重他的必要性了,不管實際上高低。這是我們討論基礎,如果要翻案是另一個問題。
他們還是要使用非金屬獸鋏的權利,這是我們場會議的前提,我是依據林務局的回覆認為這個前提存在,至於他要不要用是他們的事,只是在定義能否認定,他說現在很多自己發明的,未來還有其他樣式,無法有清單,那如果哪天遇到不知道怎麼認定時如何處理。
我是原住民我用了非金屬獸鋏,那這時候被查了會有爭議,我認為是非金屬,那地方政府農業處有個判斷,如果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原民會同意嗎?農業局判斷我是的話我就被罰?
地方農業局覺得很難判斷就函請農委會判斷,原民會也會尊重農委會的判斷,如果是金屬製就開罰,是這樣吧?
法律文字上?
金屬製受限,非金屬制排除,認定交給主管機關,這樣可以嗎?
關務署來這部分,需要什麼協助。
如何加強查驗?
農委會有觀察到的樣態,可以給關務署,他需要一些特徵。
所以你們收到情資是淘寶有人在賣獸鋏,那淘寶上也有人賣坦克車,但不一定有台灣人買,那這要叫海關怎麼做。
那你沒有抓到誰買,只有網路截圖?
但會知道有多少人賣?應該也不太可能。
現在就可以看,那提案人問的時候就可以回答說現在已經在做了,聽起來你們也知道就長這樣,我如果明天買會被查獲嗎?
核心問題要不要改成金屬製獸鋏?
如果題目是這樣,就會先處理排除條款,
還是一開始就把原民會說法跟你們的理解,原民會不出現不討論,原住民可以使用非金屬製獸鋏。
題目訂第一個可以,那原民會還是來說明,林務局就接受這判斷。
可不可以進口非金屬獸鋏?不行的話,那就二,排除部分兩邊簡報處理。
不是農民但這樣講太本位主義?
針對持有,農委會想法是什麼。
你們圖片判斷上沒問題,但我們會前希望有資料,2015年1月1號到2019年12月31號,海關有沒有查過進口獸鋏被你們抓到的,搞不好是零。
農委會有提到大家補助電圍網,這是努力的政績,建議簡報上加上補助幾案、花多少錢,保護農地面積多少,你要告訴大家我們很努力做配套,包括農民可能要減少農損,我不知道這方面有沒有統計。
裝電網之前一甲賺一百萬,裝了之後賺兩百萬,像這樣的資訊嗎?
差幾個而已。如果夠就你們會內處理。
動保法這條沒有排除條款?那大家怎麼因應?
怎麼會是原民會解釋?
原民會同意這說法嗎?
沒有案例的話就是全面禁止使用獸鋏。
原住民是先適用野保法?
我以為已經確認過了。是想開這扇門,還是不會被認定為是獸鋏?
這案子我覺得原民會角色很重要,原民會PO應該要出席,上次就應該要出席。上次農委會有些訪談,我們先來處理一下。
我看來有兩個,上次工作會議沒有處理很清楚,就農委會來講原住民有沒有在這次討論範圍?如果法律上他們被排除,這一案就比較單純。
無論獸鋏定義或使用情境或持有販賣都跟原住民無關?
要不要實名制還是問號,如果我是原住民為什麼要登記,那如果不會被拆掉就有誘因,但如果他本來持有就不會被罰我也不會被拆除。那如果使用者是原住民可能就不在討論範圍?應該是侷限在非原住民的使用情境,大部分就會像你講的是保護農林作物。
原住民情境排除,農民保護作物也被排除,至少部分農民不是主動使用而是有些人亂野放,我的農田就出現貓狗,因為破壞農田而用獸鋏?
第三種情境是我家周邊有貓狗,所以使用獸鋏。所以就是農民保護、以及住家周遭不喜歡?
我知道鄭科長這邊的為難,流浪犬貓那題目真的很大。但也可以聚焦在獸鋏,如果要趕走流浪犬貓,方法很多種,那也未必是最殘忍的,有很多方法其實政府禁不了,毒藥或是其他器具。如果只處理獸鋏,國內不能製造販賣只能輸出,大家用的是本來就有的,剛聽起來是希望透過實名制,登記後就可以用以物追人方式,就可以比較負責任使用。
如果還是聚焦在獸鋏,因為現在總量理論上會慢慢凋零,如果要實名制,大家理解前提是因為可以以物追人,不然實名制功能是什麼?先談目的再談誘因跟破口。
現在可以輸入嗎?
現在其實已經有依據。
聽起來是兩件事,兩個法有個接合處,有些人在有些情境可以持有捕獸夾,但實名登記一定要有誘因,這或許是協作會議可以討論。或許也還要找關務署,特別是一線同仁,聽聽是不是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