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開放的話,行政機關人力不足,所以就會帶到可以委外的解法。
這個解法有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是,如果之後由釣客跟漁會的法人團體進來,沒有公權力可以協調,也是會有一樣的問題,就是現在地方政府執行機關。
所以不是行為?而是硬體設施?
所以第13條還是要拿掉。
這個解法會有的問題是公權力沒有辦法協調,如果之後要收費的話,維管經費的收受細節要討論,因為我有聽到政府說如果現在開始收費,是不是要開另外一個科目去收這個費用,那個費用的來源是什麼?
現在一類也是這樣劃設,只是會有人亂跑。
就會有這一些問題要討論的。再來,地方政府的部分還有一個背景資訊是:部分的漁港其實沒有多餘的範圍可以劃設垂釣區,所以全面盤點或全面開放就會有既成的事實,我們還是先列出來。
另外一個,盤點及開放的程度,有些縣市是很多年前盤點過,現在有一部分開放,很多縣市是根本沒有盤點,但對於有開放的縣市、二類漁港的人來說,他們會覺得依照漁港法應開放,但是沒有開放的縣市會覺得多做也是多找罵名而已——包含那一天的會議都有講到,或許未來政策的方向是重新盤點。
另外一個是釣客安全行政機關難以承擔,通常最擔心的是安全問題,所以責任的劃分需要一些依據,當天或許沒有辦法細緻地討論責任劃分要如何分責,但是我們先把解法列出來,如果現場各位要補充就再補充。
最後一個,漁港法第21條罰鍰過重,難以落實。違反第18條部分款,行為是罰3至15萬,包含丟垃圾或者是亂停車等等,以新北市政府來說,一年稽查31件,但是有15件會成案,因為很多行為其實罰不下去3萬元,而且丟垃圾罰3萬,某種程度上造成公部門、私人間某種不信任,民眾會覺得找碴,但是法就訂在那邊這麼重,電訪漁業署的意見,如果針對第21條違規行為再細分給相應的罰鍰,目前漁業署認為是可行的。
其實大家反應的違規樣態滿明確,所以行為細分出來,訂定相應罰責,應該不是太麻煩的事,目前是這樣子。地方政府的意見收到這邊,差不多。
還有委外管理。就人力來說是委外,也就是找民間團體進入。
委外管理不是委給釣客來管理嗎?
沒有,就是維持現況。
海巡那邊?
不是當下發生的行為就沒有辦法被制止。
有人要進場的時候,才決定那個地方要不要開放。
反正就放著。
好。
擔心的是以後地方政府如果依這個,全部把垃圾都提下去,海巡這邊的範圍就會變……
全臺灣都會被嗆。
我們沒有要討論解法,就是把意見盤點上去,供當天讓更多人參與來討論,只是如果大家有聊過的意見沒有被收到,我們要來確認。
那個沒有多餘的空間,這個是事實資料。
盤點及開放程度各縣市不一……
有一個通令函釋,這樣是不是比較可以動起來?
你們那邊比較積極,我們現在是要一體適用。
銘錦是不是要補充?
如果對方表示不願意具名,我們就不會寫。
不過當天討論一定會掛上去。
有些盤點完也沒有開放。
理論上都是安全自負,但是行政機關會遇到有家屬要來怎麼樣的問題。
那就會依災防法去走。
這個就是帶討論。
當然我們可以說這個解法是不可行的。
我要回應銘錦,如果要放就都會放。
就看漁業署的意見及誰的意見。
現在是在說這個是誰提出來的。
要爭取副署長的同意,如果我們這邊都要貼標籤的話,你們是不是都同意剛剛的意見都標上去,就是你們提出來的解法?如果我們要統一規格,也就是這個是誰的意見的話,我們等一下可以全部做這個部分補充,可是看你們要不要?
因為現在是講標籤。
沒關係啊!我們事後再補,有沒有需要?
接著是漁民作業、擔心釣客的魚獲至漁市場。影響漁民作業的部分,當然大家共同協商出一個區域的劃定。有人提到可以參考「剪尾」制度,你如果是垂釣的人,你要
漁民有經過漁業許可嗎?
我有一個問題,東海岸原住民採集,如果在路邊販賣,也是一樣嗎?有法源只是沒有執法嗎?
法條部分,我有一個好奇,像第3條所稱「漁業」是指採捕或者養殖水產動植物業,理論上不能釣?
下一個部分沒有問題。
我們接著到最後一個部分。釣客團體是少數人不自律影響觀感、目前規劃的平台不一定符合需求、基礎設施不足、願意使用者付費且同意以漁船的作業為優先、會有維管費用收受的顧慮。
我多解釋一下是因為……
這個是他們的意見,共同的解法是進場管理,是管理作業要點第13條及釣客進場管理。
雨蒼打的,但是我們現在沒有要討論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