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是後端,如果提案通過之後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其他人要提出司法救濟的時候,在這個階段有什麼法律效果。
全部盤點完之後大概是這樣子,我們可以再回過頭來討論處長所說的問題,我們本來設想的舉辦是,我們會像剛剛一樣幫大家盤點完,會讓與會的人知道意見都被放在上面,其實這個是第一個消除壓力的方式,並不會覺得我講了很多,好像只聚焦在某一個部分,這個第一個部分。
第二,如果我們先盤點完之後,其實可以看到中選會不管是在提案階段、連署階段,甚至是投票日當天很努力做出了一些回應,的確是可以實質上解決某些問題,這個是加分的部分。但是確實也有一個風險,還是有一些比如資訊查證、不合憲的地方沒有被處理到,這個就會需要準備跟解釋,這邊是風險,就會需要去評估,我們報告到這邊,進行開放性的討論,看主持團隊有沒有要補充?
有關於到底修訂在第1條,會不會還是有許多民間團體認為沒有辦法真正把關的問題,老實說沒有被解決,如果沒有設這個機制的話,因為你沒有辦法在提案的時候就確定會不會抵銷,必須產生法律效果之後,你不可能在這個時候就有辦法做定奪,除非像兩公約可以發函給其他的行政機關來做說明及解釋,這個是可以的。
但是我們訂了這個,其實我們覺得這樣入法非常好,但是訂了這個之後是不是真的可以解決未來有類似提案,中選會在這個階段的壓力,這個我不太確定,要問你們比較清楚。
所以您的意思是說有一些已經回應了。
如果他們提到這個會議沒有解決,中選會的回應是什麼?
我們這個問題也可以試著討論看看。
我相信中選會很會回答這個問題。
這個時候把球丟到立法院,這個是非常好的。
剛剛的建議是只討論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跟我們說一下你們瞭解民間吵的狀況是什麼,你們可以具體回應,而且可以討論更細緻,並且可以讓與會者有一些瞭解,因為我目前有什麼想像不到有討論方式不會被引爆,雖然我們法條修得滿好,因此需要先跟你們對齊過。
處長可以幫忙說明一下嗎?我就是一般素民的民眾,可以瞭解第1條訂之後,跟原本的舊法有什麼不同嗎?因為我現在聽到有訪問過處長,所以謝謝處長給我們一些概念,但是我聽起來剛剛的說法跟現在有修正草案之後,聽起來還是一樣,因為其實現在沒有權力分立的原則。
所以我們現在決定一下當天討論的議題草案的說明或者是公投提案的事項往下延伸?
可以。
跟處長說明一下,我們這個盤點,不會決定今天會議的議題講人權提案,我們就把這邊的資訊揭露,因為那個對於利害關係人跟與會者來講是很明顯沒有被尊重,所以既定的程序會看完,我們會協助收斂把議題聚焦在這裡,如果有人太開花或者是講價值觀的辯證,主持團隊會收回來,這個是不用擔心,我們的目的就是要做到這一件事。
是。
如果當天有人講到程序不夠透明或者是假資訊的部分,主持團隊會協助哪一些會回應,其他沒有,我們可以快速說今天討論的主題是這個。
拜託麥克要修正一下,這個不會是修正草案的總說明會。
我覺得依照提案人所說的去作說明就可以了。
流程上一樣是這樣子,但是我們會多做的是心智圖快速對齊資訊之後就快速整理,會有中選會簡報來說明,如果會場上有其他的機制,其實也跟人權的把關有關,你們也看過,你們經歷了非常多的回應,因此應該可以充足說明。
開放現場討論就交給主持團隊來收斂,可能當天會需要非常多中選會的人即時回應。
我們確定一下直播的這一件事,你們覺得直播是ok的嗎?有沒有很擔心?我們尊重部會,並不是必備的選項,前面兩個是我們建議的原因,中選會有否決的權利,也可以跟我們講一下。
最後的說法我需要再跟子維討論,其實沒有結論,我們最後收一個是不是要給這一些彙整的意見交到立法院參考等等,中選會覺得沒有問題,因為未來戰場在那邊。
主持團隊會出,不要讓他們覺得我們今天討論的東西好像不了了之。
其實通常會讓部會簡報,但是這一次,我們把9點45分的心智圖跟部會簡報調過來,是因為知道意見都收了,中選會其實有非常具體的回應,或許感覺上比較好,不會你們說完之後,大家再打開盤點,大家會看到沒有被處理的部分,我要看的是資訊吸收的時間點會有落差,因此我們建議是這樣,我們先盤點完,然後聚焦。
對,我只是解釋一下為何更動。
玉琪會再跟你們確認。
接下來的分工,可以確認剛剛法務部那邊是誰,像法務部有明確他們的立場。
法務部的建議是其他像法務部等要列席,還是你們的建議是,因為現在都是協辦?
如果是協辦的話,你們的角色是什麼?
會比較有誠意。
剛剛已經有提到要具體收攏。
當天事情解決了。先確認一下當天要邀的人,我這邊列的是之前有訪談的NGO、立委及學者,看有沒有其他的?也歡迎的話,有時間也可以邀請,法務部雖然是列席,你們也可以建議一下,或者這個要事後想一下再補給玉琪?
之後都可以再補充。法務部有什麼建議?
玉琪快速講一下行政分工。
他反對直播,可以處理,但是我設想應該不會有這種情況。
立委通知應該是由你們邀或者是我們邀?
我們剛剛說的那三個委員是因為我們訪談到這三個。
如果有其他建議的委員,你們認為可以說明,也可以把開會通知單放上去。玉琪剛剛說的出席跟開會通知單不一樣,三天前的出席名單是確定會來。還有沒有要補充的?
我個人的判斷是都出席。
我要確認的都需要解釋了,如果大家都沒有問題的話,就會議結束了。
謝謝法務部、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的五個單位,對於序號44彙整情形給予非常完整地回應。
有兩個建議與想要請教的:有關於第三點,「建議事項」,有關於通報人保護的部分,法務部是以刑事訴訟法可能未來會有增修條文保護被害人訴訟權利等等來作為回應,我覺得這邊的回應其實跟當天討論的解法,也就是王理事長所說,如果有人希望有效通報案件時,但是卻會怕自己曝光被報復,所以對於通報人相關的保護措施,比如他們在做筆錄時,警方是不是應該要主動告知他是可以不一定要被傳喚,或是可以主動要匿名或者曝光等等,所以目前法務部這邊的回應其實並沒有直接針對通報人保護來回應。
內政部有提到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有關於證人的義務,我看了一下證人保護法第3條跟第15條,其實還有一定的義務,像檢察官、法院於審理當中,需要傳喚證人時,證人有其應負的義務必須要出席作證,但同時證人保護法第15條也有規定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者是被害人,他們認為自己有被保護必要時,其實可以請求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給予一定的保護,所以目前看起來內政部這邊的回應似乎沒有非常直接回應到當天協作會議的建議,不知道是不是可以請兩個單位幫我們補充及釐清一下?
因為不太確定這樣的回覆如果在「Join」平台上回應時,一般的民眾是不是看得懂,因為其實通報人保護,我們認為是非常重要的,在協作會議討論的重點,因為這其實是如果沒有被落實的話,的確會降低一般民眾希望可以有效通報兒虐案件的意願,麻煩這兩個部會幫我們補充一下。
大家好,我是壹雯,我是唐鳳辦公室的成員。
謝謝大家今天來到協作會議,因為三樓有很多貴賓,就是各區漁會總幹事來,我台語也可以,等一下會儘量台語、國語一起說,如果不是很通順,請大家多多包涵。
我們今天協作會議要討論的議題是漁港要開放釣魚,但是「全面」二字,我在這裡先作確認,我們有跟釣友確認過,「全面」並不是要全面開放的意思,而是希望中央或者是地方政府可以全面示範,能不能開放再討論,我先來作釐清。
我是今天的主持人詹壹雯。
對,我跟總幹事報告一下,這個是在網路上的原文,不代表我們今天會議只能按照這個方向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