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委員會的組成有哪一些,這邊有臚列,像專業的法律人士進場,他們還會聘請一些職員在四年當中做非常多的組織程序。
如果違反調查程序的話,這一些行為人會遭受什麼樣的法律懲處?以及其他對於委員本人要怎麼樣保護、證人津貼法源要怎麼來、基金怎麼來,還有皇家委員會調查的紀錄可以怎麼樣被使用,從這裡延伸出來,這個是第一大串部分。
第二個部分,這個是比較厚的譯本,這個都有譯本的連結,如果要進一步研讀的話,都可以從議題手冊的連結看到。最終報告的前言跟執行摘要的部分,幫大家做了總結,包含當初成立的背景,澳洲有很多兒童是在宗教機構內遭受性侵害,過去曾經發表了80份的研究調查報告,整體社會覺得有這一些報告沒有用,還是不斷被隱匿,然後還是有非常多的黑數沒有被找到,整體社會對於兒童性侵的措施跟國家處理的機制失去了信心,所以2012年的時候,當時的總理就宣布成立了皇家委員會,總共有6個委員組成,在教育部裡面也有。
到底有怎麼樣的社會背景?其實可以看到跟臺灣的有些狀況有一點像,像大人或者是警察,通常拒絕相信兒童,兒童保護的機構通常不聽兒童傾訴,因為我看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裡面也有發現有一些學校當被害人提出被騷擾或者是受到傷害時,學校的老師會去問加害人,加害人說沒有,老師說好像沒有什麼大不了,很像在這樣的情境下發生。
澳洲原本也很難透過刑事起訴讓這一些被指控的加害者入罪,倖存者很難透過像加害者或者是受害場域的機構來賠償,機構領導人沒有承擔保護的責任,缺少了這一些服務紀錄跟管道,因為澳洲主要天主教國家,他們通常認為神職人員能夠透過懺悔就原諒罪贖,認為這個是罪,而不是犯罪,這個是最主要的。
另外一個是,機構都將聲譽看得比兒童安全更嚴重,所以才會有互相隱匿包庇的狀況,這個是社會背景。
剛剛有講到而且想要參照的是,他們靠三個大支柱來調查,第一個是個人證詞,因為他們想要提供一個想要受保護及安全的管道,所以只要倖存者願意訴說他們的經驗,他們可以採取任何讓倖存者最舒服的方式來進行私人會議,他們也收到超過1,000份的資料,如果不願意露面的話,可以用書面資料來陳述其經驗。
還有公開聽證,這一些紀錄都會被公告上去,但是私人會議的紀錄不被作為證據,因此這邊有做了滿細膩的區分,也會視需要辦理聽證會,閉門聽證會總共辦了57場。
他們釋出研究跟政策工作,也就是透過圓桌會議、專家諮詢、社會集體論壇來凝聚出來的。
調查結果沒有寫得太細緻,因為譯本是從7大冊調查報告再濃縮出來,主要有講到要和兒童一起建立調查,他們制定了受害者的平反、民事訴訟的管道與程序,以及進一步刑事司法可以有怎麼樣的調適及改善。
另外一個,在調查發現的部分,倖存者有講到他們總共收容了6,875位倖存者的陳述與經歷,這一些倖存者多數是男性,他們大概首次受害是10至14歲,但是通常是1、20年以後才有辦法訴說過去的經驗,所以其實是非常煎熬的。
加害者大多數是神職人員跟教師,他們也分析了一些犯案的風險因素,這一些加害者過去可能也有童年的負面經驗,像人際關係或者是情緒有一些困難,信仰扭曲,甚至講到神職人員有講到獨身,這一件事在人性上會陷入孤單或者是其他的需求,可能會增加犯案的風險,這也是有可能的。他們調查了一些場域,36%是在家外的安置場所,31.8%是在學校,14.5%是在宗教活動,像教會辦的露營、營隊等等。
機構方面大概分三大塊來看,宗教機構分析了,這一些性侵害事件會發的關鍵癥結是神職人員被視為絕對的權威,缺乏對主教的監督責任,也就是主教的權威跟地位是非常高的,他們在處理投訴過去也沒有統一的處理流程,所以針對宗教機構,皇家調查委員會給了哪一些建議?像他們建議要修改教會法,不應該試圖防止或者阻礙打壓主教或者是這一些人員想要舉報告程度、程序。
第二個是強制要求教會聖職人員或者是工作人員必須要定期接受督導及績效評估,並且把他們列為責任通報人員,其實臺灣現行法規及教師都已經是責任通報人員。我們這邊的情境不一樣,但是或許有一些細膩的可以參考。
第三,未來兒童在宗教懺悔的儀式中,應該要在公開場所進行,而且有第三個人在現場,因為澳洲調查報告有寫到有時是兒童跟神父懺悔的時候遭受到侵害。
他們當然建議宗教機構都要執行十大安全準則,要改善對於兒童性侵害的指控跟回應,所以整個文化集體想要導向以兒童的安全與利益為第一要務,這個文化面要如何跟社會一起努力,細節在這個譯本上還沒有看到,大家可以想一下我們在臺灣可以怎麼做。
在學校的部分,他們也分析了在學校場域發生的,但是他們的學校或許有很多是教會學校,關鍵癥結是會擔心學校的財務跟利益受損,如果這個事件爆發的話,像部會幫忙簡報摘要了,包含階級文化、機構優越感,還有組織內的人際網絡是很緊密的,每個人都有生存壓力,因此在個人判斷的通報上會有一些游移等等,學校也會落實教導兒童辨識性侵害,還有沒有辦法對校長問責,這個是澳洲的情況。
針對學校端,調查委員會給了什麼樣的建議?像學校必須依據當地省、地區的法律註冊,還有必須要被監督,老師們應該要在職前受這一些教導兒童性侵害辨識的訓練,強化教師註冊的規定,以作為監督。
另外一個是其他場所,有哪一些關鍵癥結,像教會在辦營隊活動或者是社區活動裡面,可能一般民眾沒有通報的義務,以及緊密的人際網絡壓力,還有實際上要處理投訴案的人力資源有限,以及加害人可能是那個機構的所有人,這一些關鍵癥結會造成這一些案件沒有辦法被凸顯出來。
有哪一些調查建議是包含創造對兒童安全的體育及休閒環境,訂定以兒童為焦點且清楚的投訴程序、政策,建立員工、志工、家長及照護者的行為準則,還有舉報責任,以及培養鼓勵舉報者的文化。
再來是第三份譯本,也就是等一下你們有意見的話,會落在這個地方。第三份譯本是講框架如何執行,像皇家調查委員會基本資料,他們從2013年至2017年這四年有進行了多少的調查、參與人次,然後他們做了哪一些定義、調查的範圍在哪裡,包含排除家戶、明確定義機構及兒童的性侵,還有性侵的動作及行為有哪一些,還有其他的處理機制及比較大範圍的調查結果,這個是剛剛部會簡報裡面都有,這個是澳洲的經驗。
我們希望在澳洲的經驗之上,從澳洲出發,看我們可以截取哪一些可用的參採做法。部會行前做了非常多的訪談,他們是非常多的利害關係人,也做了議題分析,所以我很快速簡介一下部會在議題分析跟行前與專家學者的訪談當中,收到了哪一些具體的建議。
大家可以看到這個議題牽涉到的法規非常多,像國際公約、性侵害防治法等等,這一些不同的法源在不同的系統會被處理到的,這個就不再贅述。
等一下請大家發言的時候,因為每一個機構處理性侵害流程的法源都不一樣,所以拜託大家互相提醒一下,等一下有任何的建議時,請告訴我們,你在陳述的是哪一個機構,你是社政系統的教育機構,或者是矯正機關,因為他們法源都不一樣,因此會檢視做法是哪一些。
臺灣的現況是性侵害,是公訴罪,在開會前會的時候,就有人會提到臺灣真的有辦法建立一個讓受害者願意陳述的管道嗎?因為如果他講了,他其實就是公訴罪,必須要進入調查了,要怎麼樣單純讓他們只是做一些經驗的表達,然後讓他們作為療癒的過程,我們可能在整個機制及法源上再打造。
另外一個,我們現行的性侵害防治法已經有訂定強制的通報規範及責任通報人,性侵害防治法第14條也有規定像司法人員在處理相關事件的時候,應該都要有專人處理。
但是現況下的困難有哪一些?比如衛福部提到偏鄉觀念跟機制,確實落實比較差,像相互包庇及隱匿文化,校長未落實性侵害的防治課程,被害人自己本身不願意進入司法程序,或者是沒有提供友善的環境及管道。
另外,教育部有提到目前缺乏跨部會的協調機制,如果真的有要成立一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目前是欠缺法源。接下來因為國中小的主責機關是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因為資源不一樣,這個有一點類似衛福部所說的,偏鄉的地方落實不足,不管是教育或者是要調查的人力等等。
專家學者這邊提到的困境是機構內的孩子跟相關責任通報人員,他們的生存壓力可能會導致容易隱匿。
建議的做法,包括提案人講到按照澳洲經驗,希望成立一個全國性的調查委員會,追蹤自1996年之後,曾經為刑事追訴、性平或者是社政通報,並且調查處理的個案,又或者是不限年限的這一些調查被害人,他們未曾在法律上申訴或者是主張的事件,必須要建立一個每個部會到底有沒有確實落實公約的這個監督程序。
衛福部的部分,他們建議未來的做法有包含建置不適任人員的查詢資料庫,所以他比如不適任人員被轉調的時候,其實要聘用他的機關可以隨時查得到,還有兒少機構性侵害防治第三級的處遇模式。
也是訂定不適任人員的資格認定及查詢辦法,還有跨單位的後台資料保護介接,還有落實性侵害防治法,也就是司法人員的專業性,加強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及敏感度,避免二度傷害。
學者專家有哪一些意見?首先有部分的學者不太容易成立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因為他們覺得沒有辦法遏止性侵害案件,這個是全世界都面臨到的問題,因為人會交替,所以這一些案件確實沒有辦法因為機制做了非常嚴密的防堵就會完全歸零。
另外,澳洲委員會現在所做的立法通報處遇,三級預防的機構評鑑,現在臺灣都有這一些制度,我們等一下可以進一步討論臺灣可以怎麼樣做得更好。
另外,現行的機制就可以快速解決問題,因為他認為現在的大專院校執行非常有效率了。
也有學者認為應該從國內的體制出發,這樣可以再找找看有哪一些強化之處,以避免疊床架屋,以及他們也擔心如果成立由上而下的全國調查委員會,反而會讓地方政府有一些訪談。
另外,也有當然支持成立全國性調查委員會的學者專家,他們認為當然支持有一個獨立的調查機構,他們希望有警察局主責,因為所有的個案都會通報到那邊,他們認為回溯性的案件可以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來做,因為如果回溯性的案件,現在的機構來進行調查的話,會有權利結構的問題。
接著是依案件成立非常設的功能性調查小組,以及他們有提到雖然臺灣跟澳洲的脈絡不太一樣,這個也是有廣義對神職人員有服從、盲從及遵從的情況,所以這之間的權力關係應該要受到重視。
在臺灣也會因為一些機構擔心而受到募款的名聲,所以主管機關應該建立安心的制度及方式。
另外,也有學者建議應該搭配行政院推動的性別主流化政策綱領一起檢視。性平會的處理機制,應該從地方政府層級拉到部的層級、甚至拉到院的層級。
另外一個,性平教育的內涵應該要更豐富,像從性別刻板印象打破及性暴力的防治要如何做?
加強偏鄉的宣導,增加諮商師就職前的資格審閱制度,還有人提到現況的困境,也就是家防中心的流動率很高,很多案件都會通報到家防中心,這樣的專業確實是比較難累積的。
大家可以看到這一案的資訊量非常地多,我們希望剛開始還是從澳洲的經驗出發,我們下午會也兩階段的分組討論,從澳洲的經驗,我們可以參照臺灣怎麼樣援引之外,還有第二次的討論時間來檢視現有的制度可以怎麼樣。
我們現在開放讓大家發言。
專家學者是衛福部、教育部,他們統計了可以諮詢的老師,當然提案人也有一些專家學者,就是協作會議要開始籌辦。
要看衛福部、教育部當天聯繫時……有部會可以回答嗎?當初跟老師聯繫的時候,老師有沒有說不希望公開或者是?
我們這張便利貼的擴充是在議題手冊上,至於專家學者訪談稿是不是可以整份公開,可以會後確認,也可以補充上去。我們會再做一次確認,因為當初訪談沒有做這一件事。
如果你覺得建議看起來怪怪的,可以把覺得怎麼做的貼在下面,這一些建議可以併陳,像誰講得好,或者是比較不好,我們要刪掉或者是拿掉,所有的人意見都是併存在上面,給部會參考。
有沒有其他的人想要發言?如果從澳洲的經驗出發,我們可以做什麼?
就是在行政院的層級,又不隸屬於現行的性平處,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