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這是你的兩個建議,就是在行政院層級及監察院層級都另設一個專門機構及委員會。
如果文字有錯誤的話,再麻煩指證一下,請問有沒有其他的想法或者意見?
:::warning 馮喬蘭; :::
你說的是專屬調查性侵的機構,因為是國家安全處,所思考的是建構一個國家要按照安全準則來建構這個環境,並不是調查性侵,我的意思是澳洲雖然目前還沒有成立,但是基本上他的思考模式、調查報告出來,並不是說這個性侵事件如何處理,而是如何建構一個由國家扛責任,建構兒童安全的成長環境,這個是十大準則嗎?所以喊的面向是還包含教育等等,所以那個路線是不同的,看你的想法是什麼。
第二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事情,到底放在監察院當中是不是可以處理行政權的事情?這個是很大的問題,你知道?我們現在是三權分立或者是五權?現在監察院可以監察行政機制,但是當我們要進行這樣全面調查的時候,可以動用到很多行政權力、機關,如果我們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放到監察院當中,而沒有辦法動用行政機關相當的某種運作或是權力的話,我一直擔心會被限制,所以到底能不能處理行政機關的部分,這個是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擔負這個事件調查滿重要的關鍵點。
尤其是我們思考的事情是,如果同步在調查過程中也建立該有的機制,可能不是那麼單純的監察行為來做很像封閉式的調查,而是在這個過程中就在建立行政機制的過程,可能又會有不同的想像。
滿好的,我們就是把這一些建議跟相關的想法、疑問,我們目前在這邊打了問號都放在上面,像馮執行長剛剛提到的,如果這個調查委員會設在監察院的話,監察院是不是有辦法調度行政院轄下的32、33個部會來做相關的程序、制度處理,我們就留在這個上面。
有沒有其他的想法?
明旭講了三大點,滿多的,我先幫大家統整一下,包含從你剛剛所說的學校性平會,性平會失能我要導正一下,公務員有很多正在努力的事情,你可以說確實機制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下去之後變成影片在旁邊點放,並沒有真的受到教育,我們要被抓出來檢討,沒有錯。
包含剛剛提到新進教師的性平教育有沒有落實,你剛剛舉了一個非常鮮明的例子,其實我們內部有時做員工性別好像也容易太忙就放在旁邊,有些性平委員的意識不足,也就是性平委員的身分正當性,其實有時也是被質疑的,或者是性平委員也是老師,像同儕間的壓力,還有人情間要如何折衝及拿捏,確實就會是他們決定要怎麼調查這個案件,或者是要不要申訴的一個為難。
另外一個是,你有提到矯正機構,剛剛關於舍房的部分,請志翔如果有辦法的,請作一些補充,你說有很多是發生在舍房,有許多死角,這個剛剛法務部提供舍房22間的資料是雷同的,你覺得比較根本的解決之道是用單人房,而不是加強監控監視器或者是錄音機等等。
另外,你在之前的會議,你發現了好像法務部有一些立場式對於要如何防止這一些事情發生,反而是去對潛在被害人做監控,而不是對於加害人或者是整個支援網路有更嚴謹的一些監控,這樣反而會加強性別刻板印象。
以及有關於進化色情資訊,這個有一點可以對照回澳洲的經驗,他們說澳洲這一些神職的人員也被要求獨身,可能會變成他們犯罪的動機,就是剛剛明旭所說的,當人都有這個需求的時候,你到底是要好好教育他,或者是給他其他的管道來諮詢,或者是不要讓他看到這一些資訊,真的有解決到人本身的需求,或者是助長這樣的文化,這個是剛剛發言的簡單摘要。
志翔是不是可以舍房簡單回應?
剛剛明旭提出來的是針對臺灣現有的機制做了一些建議跟檢討,法務部的同仁在這邊有辦法答覆就在這邊回應,還有一些需要回去找資料的話,我們就可以等一下或者是會後提供,又或者等一下分組討論的時候,彼此可以交流一下意見,怎麼樣把這樣的訊息帶回去法務部裡面。
這是他個人的觀察與建議。謝謝剛剛的補充。我們從澳洲的經驗來看,有沒有人更多其他的想法?
張琳科長要簡單回應一下嗎?
內政部的意思是,在這一些寺院宮廟裡面,發生的性侵害案件,其實就會回到刑法、刑事訴訟法或者是既有的法規處理。
我覺得等一下小組可以給他們更多的建議,或許內政部就權責跟法規可以用監督寺廟條例跟人團法去看這一些寺廟的組織章程、財務報告是不是合乎法令,他們剛剛有說,他們會鼓勵如果有寺院宮廟,他們願意裡面設一些性侵害處理流程的話,他們會用表揚的方式來給寺廟作為誘因,其實他們今天也是來學習,因為今天會前會的時候,確實內政部有一直提到澳洲的情形跟宗教信仰跟臺灣很不一樣,他們確實一時好像也沒有辦法理解移植可以怎麼做,下午或許可以有更多的激蕩。
有沒有其他的意見?
我們不僅是從法規或者是制度面,也就是要推動文化的話,大家一起營造比較友善的文化。
他們確實投入不少的人力,像志工跟職員到社區來做一些倡議跟宣導,我們列著,應該是在大二串的部分,媒體、社區教育的部分也要放進來。還有沒有其他的想法?
像剛剛澳洲的調查,有特別提到排除一些正在進行司法調查的部分,我猜想那個排除是,如果真的有去做保密會談或者是陳述,因為現在已經在陳述的階段了,不需要特別保密會談或者是做什麼,我猜想既然澳洲調查是要做系統性的調查,如果要提出意見或者是什麼,不會被排除在這個調查之外,因為以這個脈絡來看是這樣子,蒐集這麼多的意見,已知、未知的,都是要建構一個國家他們發生什麼事情,因此在這裡我沒有覺得司法調查要全部排除在外,但是該送司法調查的就要送司法調查。
另外,學者專家的意見,像偏鄉要加強宣導的部分,我有看議題手冊,他提到臺灣沒有什麼問題,主要的問題都是發生在偏鄉,但是我們剛剛提出來的案例,像台南市的案例並不是偏鄉學校,這個是很大的問題,為何會造成這樣的誤解。
有關於剛剛性侵害公訴罪,是不是可以請衛福部的同仁幫我們簡單說明一下,整個在通報流程及澳洲經驗上有沒有需要做哪一些的調適?
簡任視察簡單做了一些回覆,當如果我們想要向皇家調查委員會那樣子,讓被害人有一個平反或者是療癒的過程,但是在臺灣因為是公訴罪,所以被害人想要……怎麼樣?名詞解釋,好……謝謝。
謝謝補充和校正。如果單純以被害人為中心的話,可是如果傾吐了以後就要進入後面的程序,聽他訴說的人,就會變成是義務通報人,這樣反而會有一點減低他們出來傾訴經驗的動力,這個是衛福部的考量,因為這個是在第一線都需要顧及。謝謝補充。
謝謝張萍主任幫我們提出一些個案讓我們檢視,包含如果有老師、性平委員很認真,他們就是在盡自己的義務要作通報,但是很常面臨要做秋後算帳,許多人之所以會清算這一位老師,因為擔心校譽受損,就跟澳洲的案例一樣,我們在這個機構裡面沒有榮譽感,但是我們發生並不是這麼名譽的事情,我們是不是集體會遭殃?是不是會變成互相掩蓋?
這整個文化到底要怎麼樣讓機構願意舉報,變成是正向應該被鼓勵的,而不是機構被舉報之後反而被污名化,這個都要討論,我們請教育部科長可以幫我們簡單說明。
還有校外人士犯案是在場域內就應該受到性平法的管理,或者是包含剛剛所說的那一些身分,像教職員、學生、校長等等才需要受到管理,這兩個剛剛張萍提出來的疑問,請教育部簡單回應。
謝謝,還有沒有其他的想法?
簡單歸納一下,您剛剛說到的是性平法的限制,追溯期限還是有,我看到法規是20年,是嗎?
瞭解。你也希望可以釐清調查的範圍,是不是限於個案,如果這一位法定通報人來蒐集更多的訊息,是不是有更多被害人的時候,又或者是往上陳報的時候,有什麼樣的管道?或者是有什麼現存機制?如果沒有的話,我們等一下可以討論怎麼樣建立。
第三,他們對於性別意識不足,確實很多地方父母會因為面子或者是什麼,我們確實在個案當中都會看到,他們不同意小孩申請調查的時候,個案確實就會被掩蓋,這一種情形我們可以從制度上怎麼樣來努力或者是給他們更多的機會?
所以其實您也同意一個建議,包含性平委員會拉到部或者是院的層級才可以處理?
那你的建議我們也留在上面,像性平委員位階不平等,會面臨權力結構的問題,希望可以由院的層級來處理。
謝謝釐清,有關於剛剛追溯期的部分,他們有講到實際上學校程序從新是從新法,但是只要知道有個案,個案的追溯是沒有期限限制的。第二個,不管是不是本來性平法規定的那一些責任通報人,只要在學校場域發生的,其實做校安通報,都必須要做。以及現在性平法、性工法、性騷擾防治法三法合一,學校都要一併執行。
還有包含疑似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他們都有權利通報,如果他們都不願意的時候,疑似個案發生,任何人都有舉報的權利,這個是您剛剛所做的補充。
謝謝你的提醒,這個很務實,現在澳幣大概是20點多,你要提醒大家的是,除了總理宣示之外,他們到底投入了多少資源、人力在做這一些事情,如果移植到臺灣的話,就像提案人建議的,既有的制度其實透過各式的個案、陪伴都有在推動,你們希望是有一個外部的機制,全面性檢視這一些問題,在臺灣我們可以從哪邊做起,像行政監察的法源依據,或者是這個組織或者是投入的成本,大概是適合多少的規模,這個是滿務實的建議,謝謝。
劉主任提出第一線執行的困難,包括從比較上位委員會的組成,這個是專家學者嗎?其實受訪者有一些專家學者,也是協助這一些案件,確實也有講到像你所說的,他們只能課餘的時間兼著去,這樣其實疲於奔命,其實像澳洲皇家委員會,在臺灣委員會的組成、背景應該什麼。
另外也有提到家防中心,像案量很多,議題手冊也有提到流動率也很高的現況要如何被處理,我不知道衛福部及其他第一線的機構有沒有可以回應或者是有沒有一些經驗可以分享?
沒問題,其實你的個案分享及提醒非常重要,當我們說有法令的制度,如何破其實解權力關係之外,其實還有更多層,像文化,還有這一件事不光榮,所以要被妥協的所有文化,還有人際之間的壓力、人性的糾結,從法制面到人性,其實都是交疊在一起的,所以我們的機制或者是制度,是規定得很嚴謹就可以了,而是浮貼這樣的文化再作設想,所以你剛剛的經驗分享是非常重要的。
好,謝謝。
謝謝你的補充,包含你剛剛所說到獨立的性平委員,其實去年底頒布的,所以去年底之前的一些案子,如果有空窗期要如何補足?還有獨立外聘委員,實際上會有學校經費的困難,所以到底可以落實到多少也不確定。你剛剛CEDAW的結論性意見,希望未來在通報機制上可以做更細緻地處理。
上半場的時間差不多,有沒有人要在這個時間補充?
謝謝黃主任幫我們說明現有機制跟法源,當然剛剛包含明旭及第一線的安置機構主任,是實務上有這一些法源跟數據,但是在執行上會遇到哪一些困難,已經幫我們提點出來了。
我們看一下sli.do上,是不是有意見?今天留言沒有很踴躍,大家都很願意直接說,剛剛有提到簡報是不是可以分享,當然可以的,會跟逐字稿一起公開,每一份簡報都會放在上面。
另外,澳洲建立的調查委員會之後,有效減少機構兒童發生性侵,這個報告是在2017年底頒布的,確實2018年沒有追蹤到,這一次確實是比較淺的,跟他們的文本跟執行的內容來探討與研析,如果回到心智圖,大家可以看到所有的發言,其實每個人都是會從臺灣面臨到的困難、有哪一些具體的建議,從這邊發散出來,可以看到發言的重點在這邊。
因為我們今天的主題其實衛福部、教育部及各個部會翻譯都花了滿多錢,每個人閱讀了200多頁,很認真歸納,確實如果別的國家有一些非常不錯的制度,他們願意傾全國之力來做一些什麼樣的事情,非常值得我們做參考,所以這一場定調為讀書會,我們還是希望從這個題目來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