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多少時間?
打算怎麼進行?比如政委先開場?
主要的目的還是先談社企高峰會,但是如果要談其他的部分,若確定的話……
可以再看中央跟地方如何合作。
如果市長問說社創的部分,高雄市可以配合中央做什麼?
去見市長應該先談社企高峰會的意義是什麼,特別對高雄市的意義是什麼?
你們會怎麼說?因為剛剛講的大部分是希望高雄市幫忙的事,但是應該是先說對高雄市,這一件事有什麼意義或者是好處?是不是要先講在前面?或者社企高峰會在國際上有什麼地位或者是意義?
你們講的我都贊成,說不定可以加一點,因為你講的是會議議題的意義,並不是會議本身的意義。
這個會議在去年SEWF年會有談過,會列在SEWF年度正式活動之一。
法律爭議是沒有太大的意義,如果這樣想進去的話,是民事法或者是刑事法或者是行政法。
第二,即便這個data存在美國加州的話,還是要問臺灣的法律在那裡的效力是什麼?假設不要求美國公司提取你的資料,只做geoblock,完全沒有涉及資料保護的問題啊!
我覺得那個是兩回事,第一個是臺灣的法律是不是侵犯某一個權利,法律某一個程度的管制,就會有侵害權利。
但是我們如果談管轄權,怎麼看我都不認為有一個公司在臺灣的商業,因為某一些東西受到美國的法律保護,臺灣的管轄權就不及於該家公司,這個邏輯上是非常奇怪的一件事。
所以這並不是管轄權的問題,而是可不可以enforcement的問題。這是就法律討論。
法律上,當行政機關做什麼事的時候,會要有evidence base,不可能用說的。
牽涉到法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會碰到好幾個,第3條講得很清楚,這個法的主管機關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數個的時候,是以主要業務,因此從法上來看是希望一對一,這個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一對一的結果也有可能是交通、衛福等適用的財團法人不一樣,不無道理是衛福部、交通部想知道的東西有很明顯的差異,但是另外一個對於財團法人或者是對外界有困擾的是格式上的不同,我覺得這個是比較可能可以解決的,但是現在這個法才剛通過沒有多久,所以法的主管機關從第1條看起來是民事特別法,因此還是法務部,比較可能的方式是會由這個法的主管機關,像法務部對於個資法或者是民事特別法一樣,逐漸形成一些規則或者是解釋,然後統一起來。
當然如果牽涉到整合的問題,政府機關當然也有可能,像個資法遇到貿易的時候,政府就會特別注意,但是現在很難預料會不會有不同,但是想像中的不同,如果從資料內容來看的話,各主管機關會要求的不一樣,格式的部分可能各主管機關會問要採取什麼。
我覺得各位提的意見滿好的,如果有這樣的需要時,第一個是簡單化,第二個是牽涉到貿易,像國發會或者是貿易局希望跟國際標準接軌,這個是滿好的方向。
是法律爭議的部分,是不同部會,通常會請法務部來解釋。但是法務部並不會說規定各個部會在要求財團法人要做什麼事才做某一個規格,像財務的問題,他們會覺得不懂財務的問題。
但是政府機關當然是這樣子,如果有一個機關可以做到,通常大家沒有什麼理由,如果這個範本滿不錯的,像工程會做的或者是國發會任何一個具有指標性的,也就是一定要先做出來,通常其他的部會會直覺性反映要抄它的。
包含格式的部分是一樣的,像良好典範的時候,其他部會沒有理由說不跟,這個是軟性的方式也可以達到一致的目的。
對他們的成本是最小的。
12月4日是潘處長報告的,我說明一下情形,如果有不正確的話,請潘處長糾正。
那一天的確花次長有提到整合的用語容易誤會,當時陳主委其實做了滿清楚的說明,意義上並不是身分證與健保卡兩個卡片合一,而是作為使用政府數位服務的鑰匙,實際上會議紀錄也可以看到,當時院長裁示應該要說清楚,第一階段是現有身分證、自然人憑證會變成一個東西,叫做數位身分證,這樣子之後可以接取其他的服務,駕照服務、其他政府的服務,整個政府服務國發會規劃是希望都朝向數位化發展。
我們現在看到正式的會議紀錄,部裡面有收到:「eID是智慧政府發展的關鍵基礎,內政部規劃eID整合國民身分證、自然人憑證,作為啟動政府數位政府之鑰,不在晶片中存留個人資料,逐步取代健保卡及駕照的身分辨識功能。」
那一天的情形反而比較是認為整合這個用詞會模糊、發生誤會,不知道是不是這樣子?
政委知道相關法令從來沒有就身分認證的部分有強制規定,除了NCC的雙證辦SIM卡的規定,那時很明確要求主要身分識別的工具,就是身分證跟護照,這個是國家發給身分識別之用;次要是雙證辦卡的第二個輔助,相對比較寬,只要業者願意接受,通常就是有照片的證件。
補充一點,對不起,我不是很喜歡民法、刑法與特別法的例子。
民法來講是民事法的公因數,我的理解eID並沒有,只是發卡最普遍,民眾認為最便利的使用狀況之下,如果其他的服務覺得好,也可以用這樣的識別來取得它的鑰匙,可能會比較容易使用,但是並沒有排斥健保卡自己的識別功能、也沒有說健保卡必須以eID作為公因數的這一件事。這個比喻上可能會有一點差別。
這個說法會變成各個領域,都必須一定要用eID作為身分辨識的工具。
但就像剛剛政委舉的例子,某一個旅館堅持不要跟eID介接,是完全沒有問題的,所以並沒有公因數的關係。
因為你舉的例子更高深(笑)。
大家好,我是政委辦公室參事葉寧,我本職在NCC,其實我很久沒有參加青諮的會議,有新的開始,覺得可以洗心革面一下,所以今天來跟大家見面,非常謝謝大家來,也希望以後有機會跟大家多交流,謝謝。
我問一個問題。What would you like the government to do?
Sorry. I need to ask this question because it’s quite the reason why I’m still here.
Any government interested unit should be part of it? Where do you have that possible?
所以也是可以跟內國的IPO的機制作結合?
就是以自律作為法律的……
所以法律當然也可以處理不作為的部分?
所以目標還是如果要做得起來的話,我們還是要說服主要是國家的監管單位?
那為什麼board當中為何沒有部分的監管單位代表?
不知道,怎麼願意接受?
但是這樣對政府來講有什麼誘因去做?
是,我知道,可是要……
所以你管法制跟……
大架構是一樣的,但是第五、六個,這一種宣示性的這個是後來加的。
一、二、三是有的,五至八,大家後來覺得在這一個委員會討論的時候,好像還差很多漂亮的(笑)。
邏輯上可能政委覺得應該要在最前線,所以寫法還是如果我們想做的話就要做,並不是民間做就不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