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交通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以訂定收取的額度,由國家公園訂定收取,看要收多少錢,同時訂定專款專用的對象跟內容,這個部分就可以討論。可以討論收取的費用是多少、支付的額度是什麼。
可以徵詢意見。
用這個邏輯來探討的話,我們再往前推輔導轉型,因為這邊涉及到的第二點是「劃設禁漁區,影響當地居民及漁民的問題」,變成這一個議題的轉型,應該是應用,所以先討論保育基金,再討論運用對象的使用,用虛擬如何輔導的議題來討論,也就是有基金來輔導,然後看哪一些輔導的內容,因為當地有居民來參與,看看大家心目中朝那個部分。
我的意思是,我以前沒有參與過「協作會議」,所以議題的邏輯,是先現況說明,然後再探討議題。
保育基金有可能當地居民免費,因為國家公園是要敦親睦鄰。
所以就是收費額度,像居民免費等。
我再建議一下,有關於「海域利用」的部分,在國家公園區域當中如何作有效利用跟分配,所以娛樂船隻遊客眾多影響生態,訴求只是這樣子。
方法的限制是這樣子,但是議題討論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建議分幾個的部分,也就是「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如何管制」、「特別景觀區如何進行管制」、「生態保護區如何進行管制」?我是這樣的建議。
我建議下面要有議題討論,因為要訂優先順序,如何徵求大家的意見,是有三種區域範圍,怎麼去進行管制,又或者是提供意見來作後續的參考,又或者是後續五年計劃檢討來納入思考。
這樣如何討論特別景觀區跟遊憩區如何管制?
「船舶在海域內,無害通過」就不用再討論,這個是一般航行的前例。
對。
有沒有無害通過權?一艘船要經過航行保護區。
不過,如果公園已經劃了生態保護區了,有一艘船無害通過在那邊,你會允許通過嗎?
所以這個不用討論?
我來回應一下,開過兩次會已經說明清楚。
過去幾年應該算是10噸以上的漁船,有駕駛台的,船上面有房屋的、裝航行紀錄器的漁船,進入該水域作業也有九十五艘,但是沒有裝的小船,我們沒有資料。
如果有進入到裡面活動,但捕撈多少的漁量,我們真的沒有辦法統計,也跟政委抱歉,因為漁船進港到哪裡抓,一個海域這麼大,沒有辦法變成這麼小來處理。
那一些休閒性的小船去都是沒有駕駛台的,都是潛水玩,所以幾乎都是這樣子的。
有定位小船的,也有定位舢舨。
我們對於漁業管理,我們漁船是2萬多艘,扣除1,000多艘在公海作業,還有2萬多艘在臺灣海域作業。
我們有針對漁業捕撈量來推動,但我們是從大船一直往下降,因為船越下,記錄比較不方便,也就是一個人或兩個人出海,因此我們有我們的目的,在整個漁業管理系統在處理。
像海管處建議國家公園的水域要漁業署管制跟管理,我們也要瞭解,他們過去沒有瞭解,也沒有關係,未來也配合航行紀錄器,也搭配我們的管理措施,看能不能分析出來,因為一條船出去作業兩天,有可能是一個海域作業,可能是在國家區域範圍內、外,然後再繼續收集,哪裡有魚就去哪裡作業,因此要框定範圍,實在有困難,漁業管理有漁業管理的目的及作為推動。
我再補充一下,有關於國家公園計畫,第7-24頁,現在是禁止傳統性的經濟捕撈漁業活動,因為有掌握,所以要許可,我不知道進度怎麼樣?
永續推動漁業的工作,這個本來就是我們會做的。
漁業署持續溝通,也就是一般性的漁業管理,我們回歸到漁業法裡面,保育跟利用兼顧漁業資源永續利用來做。
今天探討的是國家公園管理區域的海域當中,一般海域可以來做,像澎湖縣對於其他海域也有限制啊!
在國家公園限制之前,澎湖縣政府也有跳進去,做這樣的處理。
一般通俗的講法,像漁業署會研訂禁漁區,但不會用生態保護區跟特別景觀區。
那是因為大家都不瞭解國家公園法,因此用「完全禁漁區」這樣的概念,來提說國家公園當中一個水域,不要有人去捕撈裡面的漁類。
雖然引用到漁業法裡面的禁漁區概念,但是漁業法(第44條)也並沒有「完全禁漁區」的說法,而是好比是禁止刺網或者是禁止拖網,又或者是特定物種的禁漁區,是有類似這樣的處理。
因此提議者提出引用禁漁區,並不表示就要回歸到漁業法。回歸到國家公園管理法,應該是要108年以後要如何界定在計畫當中推動,現在也依照計畫在推動。
我們這樣補充,您或許會比較清楚一點。
剛剛我一直強調漁業法是針對海上漁船的所有規範,今天澎湖縣政府公告禁漁區,這個是所有的漁船不能來作業,剛剛提到的第一點,並不是綠島,而是蘭嶼。台東縣政府有規定,10噸以下禁止在某一個海域,像10海浬裡面禁止10噸以上的漁船進來作業,包括本縣市的作業都要限制,外縣市也要限制,原則上是這樣子。
小琉球是3海浬,因為小琉球的漁會有申請「專屬漁業權」,這個海域是國家公園管理的,就好好管。
我們很支持,因為在國家管理區域裡面,資源有剩,可以讓漁民來使用,澎湖縣政府跟漁業署是很支持的,因為洄游性一游就過去了,並不是留在當地。
要用漁業法規定,是規範所有的船。我們今天提到一個點,依照國家公園法或者是現在的計畫,進入該地區要經過許可機制的話,你可以宣布該地區的船敦親睦鄰是允許澎湖縣望安鄉的第一優先,其他鄉鎮是第二優先,這個是可以討論的,也就是變成國家公園多餘的處理。
你也可以同意幾月到幾月因為洄游性的漁類進來,你就可以用許可機制來處理,但不一定各船許可,也可以地區許可,像甲、乙、丙、丁來許可,又或者是哪一些港可以進來作業。
如果用漁業法進去,一砍就包含所有的各縣市,很難有區隔性的處理,也就是只限制你,而不限制別人,因為經濟海域每一艘船都有捕撈的權利,如果漁業法有區別待遇的話,一定會產生問題。
對,如果申請專用權就可以運用,澎湖的目前沒有。本島有取得漁會、專屬經營,讓人家收取費用,這個有機制在,澎湖漁會沒有申請,只有一個島,只有姑婆嶼,管理紫菜生產。
如果沒有漁業法,各中央主管機關跟各縣市政府許可的話,那就最好,不能說限制以後,只能當地的人用,然後每個限制都在打架。
因此我們回歸到國家公園法的許可機制來做這樣的管制,包括收費的部分,像其他限制進來的當地可以收多少跟減少多少。
輔導措施的部分,要回饋當地的資源復育跟管理,也就是輔助當地的漁民來轉型成觀光,未來有共識就可以朝這個共識來調整,像保育費也可以討論。
在國家公園管理機制下是可以調整及作業。漁業法是很硬地處理,而且用漁業法處理是很奇怪的東西。
澎湖縣政府是不是可以表示一下意見?
……包括後續的輔導措施也出來了,然後再擴大一點,像東、西吉廊道的保育區,搞不好漁民也很瞭解。
我朝這個部分來凝聚,因為現在有一些比較急躁的部分。
所以這一個議題,我們兩個單位在這邊針鋒相對,只是讓政委或者是讓顧問瞭解。不然提案人簡報完之後,兩個單位針鋒相對,他們要怎麼吵(笑)?
我們自己在推保育的,保育跟利用要兼顧。我們沒有放棄保育,但是另外一派的人說「海上沒有魚了,漁業還有存在的價值嗎?」這時如果要強調保育的話,漁民會說漁業署要站在他的立場,因此我們今天要有一個共識。
也就是我們去報告現況,並釐清問題,如果需要我們說明,我們就現況說明。在唐政委的指導下,農委會漁業署也發出新聞稿,最主要是聽意見,然後再回來拍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