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法務部提到漁業法第4條,因為牽涉到後續特定漁業,包括漁船製造、從業人員等等的規定,區域的部分沒有問題,接著是國家公園管理區域的部分,剛剛已經討論到,也就是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要收費,而這個部分不分漁船、船員的收費許可。
如果內政部可以訂定一般休閒定調釣魚的人可以管理,為何漁船作業不能管理?
目前所提的構想裡面的方法是針對漁業的部分來作處理,因為我們提出的意見是針對未來要增加,是不是由漁業法來限制,我剛剛提到的休閒性的資源利用,那部分也回歸到國家公園法去處理。
為何國家公園法可以處理那一塊,而為什麼不能處理一般漁船進入作業這一塊?謝謝。
沒問題。
大家好,我是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王正芳,謝謝。
整個國家公園區域中,什麼漁業活動是允許的?剛剛已經報告很清楚了,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計畫中已經有規定了。
國家公園成立之前,澎湖縣政府依「漁業法」公告底刺網禁漁區,國家公園成立之後,依其計畫書中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允許傳統性的洄游捕撈。
有關中央政府針對於澎湖海域資源保育政策部分,基本上我們針對沿、近海的漁業資源管理,係在保育與利用兼顧的前提下推動沿近海相關政策及規範。
國家公園海域範圍以外的部分,像中央或澎湖縣政府,已針對漁具、漁法訂定相關管制規定,另外澎湖縣政府亦針對於特定物種的利用,訂定禁漁區、禁漁期等管理規範。
一般來講,在逐步推動管理規範時,因漁民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所以在推動相關管理規範之前,都會跟當地的漁民溝通以獲得相當程度之共識。
另據很多專家的意見說法,海洋資源的變動,原則上有三個原因,第一個是氣候變遷的問題,第二個是海洋污染的問題,第三個是捕撈的問題,捕撈的部分漁業署及地方政府積極推動相關管制措施,甚至從70年開始,已針對我國總船數進行管理限制,也實施漁船(筏)收購,以減少漁船(筏)數量。
今年開始推動刺網退出3浬海域作業政策,原則上是採自願性的,地方政府針對沿岸有礁岩的海域逐步來劃定刺網禁漁區,並透過我們的輔導作為,讓漁船轉型為一支釣或曳繩釣漁業。
在澎湖海域,從下半年開始至109年有一個漁業資源的復育計畫,將投入很多經費,來辦理國家公園海域以外的海域經濟魚種的種苗開發,並辦理海上放流與追蹤,以及清除在澎湖海域沿岸礁岩的覆網,並選一、兩個地方來推動栽培漁業區,透過漁民自主性來管理。
我們要輔導漁民成立巡守隊,設置自主管理的組織,另外在漁產品的安全方面,我們也有措施來作提升漁獲品質服務等等的作為,我們未來會跟澎湖縣政府推動澎湖地區沿岸近海漁業資源管理及復育。
再來,為何娛樂漁船的漁港受限制?我們鼓勵漁船轉成休閒性的行為。目前有67個娛樂漁業漁船停泊港口,主要是受限漁港設施跟水深,原則上小船沒有受到限制,如果其他港口要繼續開放,我們隨時配合澎湖縣政府需要調整以配合漁船轉型。
以上補充,並讓大家瞭解,謝謝。
我跟各位報告一下,針對生態保育的部分,解決的方案有提出了五大面向:
第一,落實執法;第二,強化當地海域的生態環境與魚類資源調查;第三,如何用限制的方法來限制捕撈;第四,提出未來管理時要結合當地社區的人員加入;第五,加強全民環境生態保育的教育問題。
整個方式因為執法有機制了,看國家公園警察或者是海巡署,針對區域範圍依其執掌來作分工及處理。
第二個部分,一個資源的利用要如何合理運用,要管制或是永續,大家討論的結果是,要透過整個科學調查結果,針對海域環境及生態狀況來作整體的調查。
大家有共識要利用,所以要如何利用,必須透過科學調查以後,瞭解有多少資源可以利用,用什麼方法及誰可以來捕,把這一些限制方式提供給科學家一併來探討,取得一個研究方向,但要如何在限制跟漁民利用取得平衡,透過國家公園五年的通盤檢討納入未來的檢討方向。
在科研調查方面,目前海管處有委託專家進行調查,因為科學調查是要搭配利用的數據作為評估參考,漁業署、澎湖縣政府以及漁會可以配合來蒐集漁民在該海域的漁獲資料。
以上是對於本案的共識說明,謝謝。
看起來國家公園在內政部營建署這邊,認為用漁業法來處理。
國家公園成立的目的性來講,我們來看過去的計畫,要保護生物多樣性,為什麼會成立南方四島的國家公園?因為這個是行政院核定的內容,所以成立國家公園。
為何這麼大的海域當中,要成立國家公園?成立的目的就是要保育這一個海域當中的一個特性。
我們回過頭來看,國家公園103年3月10日成立之前,澎湖縣政府為了保育海域當中依漁業法的規定來作這樣的限制跟禁止作業,漁業法第1條的目的就是要保育跟利用,今天保育這一個漁種就是為了後續的利用,所以才依漁業法的相關規定來規範漁船作業。這個是在103年成立之前,依漁業法的規定。
國家公園已經成立了,看起來好像都要用漁業法來管理。我們回過頭來看國家公園法第2條規定,國家公園管理依本條的規定來管理,未規定的才適用其他的法律來規範。
我們來看國家公園法第1條有禁止行為,整個國家公園法有這樣的禁止行為,為了管理區域,依照第12條,海域有分一般管制區、生態保護區等,依照不同的特性劃設不同特性的強度。
今天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在103年成立的時候,依照國家公園法來執行,在報院的計畫當中有強調礙於漁民傳統的使用,所以就沒有再做了。因此我在第一次的會議有提出來,國家公園法在這一個區域裡面有特殊目的管理的存在,也就是國家公園依法來管理,漁業法要不要退出,其實還存疑的。
在國家公園的水域當中,國家公園法是特別法,因為漁業法還有很多的管理規定,不是其他特定目的管理的水域,來作業及管理。
因此這一個流程我建議,有兩個法可以併行,漁業法為國家公園法的特別法,因此不應該兩個法來介入。
後面階段性的任務,基於漁民的需要,我們都可以來支持,只是做法具體一點,應該進一步再檢討。
延續下來,國家公園在101年劃定而成立專責管理單位以後五年要檢討,要隨時檢討與改進,今天有人建議這一個區域要劃為完全禁漁區,換句話說,這個是屬於生態保護區,也就是任何人進去都不可以,甚至不要講捕撈或者是做什麼,要經過特別的許可才可以進去的。
那就回歸到檢討以後,要不要劃設為生態保護區,在特別景觀區當中要如何利用,在計畫跟檢討當中,也依照過去報院核定要求進入的區域當中,因為進入國家公園區域的許可,要進入許可,更不要講說進去裡面捕撈或者是採捕,又或者是國家公園有保護的目的。
因此我們建議這一個流程,對不起,政委在這邊,我們第一次看到,我們應該要整體來劃整個國家公園成立的目的性,也就是這樣來探討、處理。
因為澎湖縣政府也在這邊,而澎湖是一個海島縣市,島上的居民都是以海為生的,生態系也很多元化,所以他們從過去到現在也推動了很多保育的作為,我們要推的並不是要推國家公園的保育作為,而是要進行其他的管理處理,這個是我的建議,我們可以提出具體的建議來處理,用這樣的邏輯才符合整個管理的目的,謝謝。
對。
我們再補充一下,就澎湖來講,澎湖地檢署的檢察官都很認真,一般漁業法的違法都是行政單位在查的,包括海巡署都有協助。
澎湖地檢署很特別,他們自己成立一個查緝小組,找海巡、警察等積極在查這一些東西。上次提到的海膽,那個是個案,所以地檢署也是行政部門的單位,我們也很欽佩澎湖地檢署的檢察官真的很積極在查,因此只要提出有刑事責任的,我上次只是提醒,只要有提出刑事責任而進入司法體系的話,這一些犯罪者應該會有所警惕,我建議這樣子。
不應該在國家公園法引用其他的法律來介入管理,謝謝。
我們建議弄一個邏輯出來,禮拜一之前給。
我跟政委報告一下,除了國家公園以外,就像商港區,依照商港法在劃定範圍內禁止捕魚。
最近有幾個月的案例,漁船進入商港區不捕魚,有處分。
國家公園規定以後,漁政單位可以協助的是,也就是不能進去那邊,區域裡面有什麼協助,我們可以配合宣導,我們可以來做。
是。
沒有問題,而且可以專款專用。
我初步的建議,跟我沒有關係,未來可能會牽涉到當地漁民的運用,所以我建議保育基金這一塊,清運費用及當地漁民轉型的部分,可以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第2項,國家公園也納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裡面,去適用收費管理辦法。
劃設這一個人文區域來收費用。要訂定收費標準,以及訂定專款專用支出的內容,這樣就結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