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曉得。整個國家公園海域就是平常的勤務,區域不同,強度有所不同,如果跨大區域範圍的話,國家公園要評估能量是多少。
海巡署剛剛也有提到是協助性質支援,看看要如何處理,謝謝。
我再補充一下,剛剛提到漁業法跟國家公園法,內政部提到漁業法第44條來劃設禁漁區,事實上是針對漁船作業的禁漁區,就像底刺網等等,除非有訂一個保育區,就是其他人都不能進去的做法,有這一些河川的部分,地方政府的漁業法也有禁行捕撈的規定。
漁業法第44條是有3萬至15萬的處分,如果針對非漁民的話,也就是能夠處分這樣的罰鍰,甚至可以對漁民禁止作業。
再回過頭來看,國家公園法第13條採捕的部分,是有刑法,也就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對於一般民眾或者是漁民來講,走法院會受到很大的壓力,因為澎湖地區,漁業法是刑法處理,因此一般民眾如果走法院來走,也就是檢察官或者是法院來處理,具有刑責的話,嚇阻力相當高。
……這個是公權力性質的問題。
漁業署說明一下,很感謝提出推動現有保育觀念推動的想法,其實我們訂了很多觀念,訂了一定的規範之後慢慢擴大強度,而限制的強度也越來越高,在這樣的情況下跟他溝通、協調,並讓他接受。
漁業是再利用,如果今天不抓,明天放著,不要一次抓光,讓他們永續抓,抓大放小,就像螃蟹,比如一定期間不抓,用這樣的概念慢慢推動,就像建立這樣的觀念。這個是在實踐當中磨合出來,如果要一刀這樣切,我想在做法上會列出比較多關於漁民的意見,漁業署會逐步推動管理機制並輔導他們。
現在目前沒有。
現在是海巡署在取締,所以沒有公務人員相關的獎勵。
最近媒體報導遠洋漁業三法的問題,漁民面對處分、處罰及重罰,一定會透過民意代表來反應,民意代表也會接受這樣的訴求。
這個你們要不回應一下?
因為中國漁船的入侵,應該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這個規定得很清楚,原則上是不能進來的,但是進來也是驅離,怎麼會停在那邊,而等他的船走以後再下網?這給海巡署參考。
這張就不用了。
現在找到一個法源,這個是上次討論的。
現在還有利害相關人的邀請,澎湖縣政府有一些議員,邀請是由院裡面邀請嗎?
沒有。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大家都很清楚在102年澎湖縣政府有公告底刺網禁漁區的規定,但是在103年6月以後,該海域由內政部依照國家公園法已經劃定為海洋國家公園,而國家公園的存在目的,也就是生態保育、生態多樣性的保護等等,因此我們整體來看,應該回歸到區域管理的原則,由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權責經營管理。
其實在國家公園裡面的生態保護區已經很強烈要求不能採捕任何水產動植物,只是後續推動,必須要兼顧當地漁民、居民的觀感,因此漁業法不應該再介入有專屬國家公園管理的海域處理。
這邊主要是列出關心該海域的當地漁民或居民,東西吉嶼廊道是隸屬望安鄉的東吉村,由望安鄉鄉公所為代表,澎湖區漁會是漁民的代表。
對。澎湖縣望安鄉公所代表當地居民與漁民。
在鄉轄區內劃一個禁漁區,影響當地漁民作業的範圍,也包含潮間帶。
是鄉長。
剛剛提到這個海域是屬於國家公園管理的範圍,應該依國家公園法進行保育管理,其他的海域回歸到漁業法的作業規定,例如規範各種漁業的禁漁期、禁漁區等規範。
在專屬海洋國家公園海域範圍違法查察,應該由國家公園之管理單位執行。因此如果國家公園管理處相關配置不足,可以請求海巡署協助。
海巡署會比較多人。
基本上海洋國家公園的海域範圍劃定後,漁業法不會介入再訂定管理規範,因為已經有特定目的之單位在管理。
另外,剛剛有報告過102年澎湖縣政府訂定底刺網的禁漁區規定,103年國家公園成立,理應重新檢討漁業法所訂的規範,不應該介入海洋國家公園海域範圍內管理。
報告政委,農委會為本案的主辦機關,我們也有做整理。
也從媒體上得知民眾在高鐵上跟賴院長反應這件事,且提案人本身是潛水的愛好者,建議海管處可以提出一些名單。
另外,這裡影響到的主要是漁民的作業權益或觀光業者(澎湖遊艇等),因此建議海管處可以提出一些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我們漁業署提出來的幾乎都是居民或漁民,觀光潛水那一塊我們比較沒有涉獵到,因此我們建議海管處可以提出,以上建議。
因為裡面的建議機關間還沒有共識,在內部機關間有共識前,建議不要。
我們再評估。
附議人與利害關係人最後是由誰來邀請?現在開會通知是院裡面邀請,未來哪一些參與者由農委會邀請,是不是有可能會讓大家有不平等待遇的感覺。
我是怕他們覺得「大小漢(台語)」。
院裡面的開會通知單是10月5日前要請我們通知那一些人,我建議10月12日整個名單確定以後再一次通知比較好,可以這樣嗎?
當初主責機關是寫農委會,這一個議題實際上是國家公園海域裡面,因此找了內政部營建署跟海管處一起討論。
如果可以的話,國家公園基本上是專屬管理海域,提案人提出這一個構想是否可能做到,海管處認為依照國家公園法是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如果事先申請制允許多少人進去,是可以達到這樣的效果。
海洋國家公園經過一套評估以後,為何一定要劃設這一個區域當作國家公園,一定有其目標及目的。澎湖縣政府有提出說有經過十次溝通,內政部營建署應該比我們農政單位還清楚,應該回歸到當初設定海洋國家公園的目的,國家公園5%的水域不捕撈所有魚類的問題。
其實要達到保育的目的有很多手段,看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有沒有提出構想,當然我們農委會漁業署也可以協助提出構想,謝謝。
對不起,剛剛顧問有提到科學調查的資料,上次我們有開一次會,因為營建署、海洋管理處為配合通盤檢討,有再委託海洋大學學者調查。
由於委託單位是海管處,如果日後漁業署要資料,拜託海管處要支持,因為原始委託者是海管處,以上補充,謝謝。
不好意思,我上次有主持開會。有關提到要收生態保育稅來專款專用,輔導當地居民或漁民的轉業,我的瞭解是「地方稅法通則」應不可行,因為這個必須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如果按照「規費法」,是許可進入到國家公園的行政成本,但收到的費用是繳庫,而沒有辦法再做專款專用。因此今天要討論的是,要建立成立一個保育稅,也就是國家公園法裡面是不是有法源依據來收保育稅。除了許可外,還有徵收的費用。
之前中研院鄭明修老師有提出,進入綠島公管處也要收集這種稅來作生態保育的導覽,因此今天要研究的是,這一種區域裡面增加收集的費用,在稅法裡面可不可以收取,然後是否可以成立專款專用,由國家公園管理處來應用,才能解決問題。以上說明我大概瞭解的狀況。
我們儘量蒐集,對小漁船過去並沒有要求提報在哪裡抓多少魚,另在海域作業的漁船(筏)艘數沒有很確切的統計數字。
漁船有裝VDR,但是一定規模以上的船才會裝,小船並沒有辦法裝,就像車的行車紀錄器一樣,有裝的漁船在海上的活動都可取得,但是那一些沒有裝的就沒有辦法取得,我們可以再分析看看。
我們會儘量提供,也就是請澎湖縣政府協助,能夠提供的就儘量提供。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