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面相關公約?
昨天下午我到副院長那邊,有一個科長,剛好在經濟能源處碰到他,我說怎麼兩條線在走,他說我們這一條線是走漁港開放,所以就切割。
這兩個議題不錯:
1.如何在漁民、釣客團體都同意的狀況下,規劃部分漁港劃設垂釣區供釣客釣魚?
2.如何落實漁港內垂釣區的經營管理規則,讓漁民作業不受干擾、釣客自律且安全地釣魚、行政機關亦便於管理?
改成「部分適當漁港區域」。很好。
一部夠嗎?
我們會適時提供。
你們不用吃飯?
所以交通工具,你們自己處理?
昨天的狀況,有人在罵,我建議你們出來外面講,讓外界知道,說去講了之後就做記錄,他們就說會來,可能哪裡第一會場有哪一些人會來、哪一些人不會來,他們只是表達自己的聲音,應該也好,漁會的人也還好,只是怕當天衝突起來。
我一定要去嗎?我那一天下午還有會。
這個沒有問題。
當初是列為利害關係人。
原則上記者就在第一會場,在那邊看。
政委有必要接受訪問就在那邊。還有什麼要院裡面協助或者是幫忙確認的?地點現在趕快通知出去了。
我們署裡面有沒有要請院裡面確認的?
第一會場的參與人員要通知到。
議程主責部會簡報,是由我們簡報,提案人那邊沒有簡報。主責部會沒有了,還有其他簡報嗎?
頂多剛剛的時間10分鐘左右。
我那一天有拜託各地方政府都來。
我們去確認一下,拜託總幹事自己來講,他不來,不要改天在那邊叫。
當場每個人要做名牌嗎?
禮拜五專線有沒有牽好?要不要確認一下網路?
那就他幫忙測一下,請電台科長上來一下。
我們署裡面還有一個漁業廣播電臺。
我們可以連。
過去辦這一種會議有沒有直播?或者只是兩個會議室的直播?
上次在澎湖有沒有公開直播?
我們原則上也不反對啦!
這樣公平。
漁業署的臉書會公開直播。
看起來國家公園管理處對推動生態旅遊已有整體規劃,至於島上相關水、電及住處等等設施,是否全然由政府處理,應再考量。剛剛政委也有提到促參BOT是個方向,整個旅遊行程由促參廠商來負責,政府只要做規範;土地問題現在是海巡署在管理國有土地,倘要作促參開發,建議撥給國產署和管理處合作開發,這也是一個方向。
農委會部分,現在國家公園都是海管處依國家公園法進行管理,雖然高雄市政府有依照漁業法公告,但是只是物種保護。
現在討論國家公園裡面資源利用的問題,內政部提出的構想我們可以尊重,因為整個區域是他們管理的,所以我們可以尊重。
但是這三個方案要跟當地漁民溝通,也就是要取得共識才來推動。
縣政府要不要公告這一個部分,因為這個牽涉到後續的議題,也就是用國家公園法或者是漁業法來處理,這個還有爭議,因此回歸到那邊來討論。
現在不能說縣政府決定網目大小,也就是要如何執行,這個縣政府要好好考慮一下。
其實整個國家公園裡面,我們尊重國家公園單位的意見,不過我提醒一下,像剛剛的三個作為,也就是漁業使用的限制與禁止。針對一般休閒性的有沒有其他的想法,不要只針對漁民,有沒有其他的想法?謝謝。
後續土魠魚的調查我們會再辦理。
我們回去跟水試所說明一下,我們就再作這一方面,也就是有初步的東西出來,因為整個資源,並不是一、兩個單位的處理,所以我們後續來說。
這個部分我們再回應過來。
謝謝政委。其實很明顯整理出來了,這個適用是國家公園的水域裡面,剛剛同仁也講了法務部於94年的諮詢小組也特別規定構成要件不一定涵蓋普通規定的構成要件。看看我們整部漁業法裡面,並沒有禁止捕漁的規定,只有明訂禁止捕魚的方法,也就是電魚跟炸魚,所有的漁具、漁法是授權規定的。
國家公園法第13條已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捕捉魚類了,因此我們認為在南方四島海域內,國家公園相較於漁業法是一個特別法,我們講管制規定裡面,如果後續要管制規定,因為回歸到國家公園法相關的法系去作管制規定,來作後續的管理作為,以上建議,謝謝。
我再提醒一下國家公園法裡面第2條是以本法規規定,才適用其他的法規,我們爭執的是這樣子,我們不否認國家成立的目的,這個是漁業資源的保育跟管理。
剛剛提到國家公園法第13條跟漁業法第44條整個區域保護結構、產業調整,經營漁業的限制跟調整的區域範圍,但是一個在本法裡面明定,一個是在授權裡面管理的訂定規定,整個在法制作業、認知上應該有差異性。
今天爭執的是,當初為了劃國家公園,經過協調以後,在102年公告禁漁區以後,國家公園在103年才成立,因此在第一次會議才來講如果以國家公園法來看,漁業署那時適用的爭議性,應該要來釐清。
如果今天澎湖縣政府還沒有處分,如果處分以後提出訴願或訴訟,後續的效果會怎麼樣,我們不清楚,剛剛也有提到未來的管理作為,就漁具、漁法的限制,是不是應該要投入這樣的限制,要真正釐清特別法跟普通法的性質,因此我們今天才會提出這一個效果出來,謝謝。
我再講一下,國家公園法第2條,國家公園依照第8條用詞,依照國家公園是依照程序劃定,所以應該是區域的管理,特別提醒一下。
我再提供一些意見給院法規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