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二類漁港也是這樣處理,所以不用再講。一類漁港未來也會有這個問題,所以明訂。
其實我們一類訂好以後,二類就抄我們的。
「經費細節收受討論」。
「部分漁港」不用再討論。
沒有困難。我們訂好以後,因地制宜再增加進去就好了。
對,通常我們做好之後,他們會看。
漁業署已經通令過,也開過會了。
你要這樣寫「應開放」,但是沒有開放。不能這樣寫。
應該是寫「盤點及開放……」
好,那就留著,改寫「重新邀請漁會跟漁業團體盤點可開放區域」。
不用啦!
今天都是我講,是不是都是我的名字。
剛剛那一句話加「當地」。
應該是「釣客安全自負」。
這真的很麻煩,死的人沒有感覺,活的人再跟你說什麼。
在正常的釣魚區域釣魚,有管理措施,但是沒有在那個區域釣魚,到消波塊去釣魚,這個是誰要負責?
那個沒有那麼多人去取締,海巡署沒有那麼多人可以取締。
那就寫「公告的釣魚區」……
「需要責任劃分的依據和民眾教育」。
釣客是不是要自己買保險?基法是釣客維護自己安全跟後續保障,就是如果發生什麼事故,可以用保險來做。
這個是一個方法,像釣客要如何維護自身的安全,要穿什麼設備是要自己負擔,如何來走投保的風險分擔。也就是釣客自行投保保險的釣魚證,那個是整個制度的設計問題。
我建議不要放,因為釣魚證牽扯到兩個層次:
一個層次是,因為現在漁港能否釣魚?你的釣魚證性質是什麼?我們是在港區釣魚,你收釣魚證,性質是什麼?一個是區域管理、清潔維護與設施維護,另外一個層次是資源應用的管理,這個有得吵了。釣魚證如果在港區裡面釣魚,像清潔維護、設施維護及幫忙保險,那就是港區釣魚證,如果在岸區釣魚證是資源維護,這個就有得吵了。
像八斗子漁港要有釣魚證,到外木山漁港就要買一個釣魚證,那全國是不是就要有一個釣魚證。
我想不要放,張政委禮拜三要討論釣魚的制度,像休閒釣魚,一個人多少、幾人釣幾尾,沒有像今天這樣子討論,請問一個釣魚證,你說沒有釣魚證在岸磯釣魚,你要罰我,我不領釣魚證,可以不可以?
我是主管機關,我不會訂釣魚證,光說釣魚證的錢、委託出去,你聽懂我的意思嗎?如果收200元,我花的成本搞不好是400元。
很多人講也沒有納入,你全部納入了?
不用,我的意思是,釣客自行維護的安全就放在前面,那個是第二章的,那才是最重要的。
我的意思是,「釣客維護自身安全」應該放在第二張,是最重要的,自己管理自己是最重要的,沒有人認為要維護你自己的安全。
自行投保放在第二個,強調的是釣客自主管理。有哪一個主管機關?開放漁港或者是建議地方政府(管理)?
不然寫開放的漁港……
這不應該放在這邊。這個是地方的問題,應該要到釣權會那邊的問題,公權力沒有辦法承擔安全的問題。
其他都是漁業署的意見,會很奇怪。
「剪尾」,要進漁市場,他們有這個分流管理。跟剛剛的解法一樣,「訂定管理規範」。
我們加,「釣的魚不能銷售」。
依漁業法的規定,「經營漁業要經過許可」。
漁業法第幾條?第8條。
銷售行為很難查。
依漁業法的規定,休閒釣魚不得銷售。
這個是硬凹的啦!我解釋給各位聽,漁業法所謂的漁業是採捕水產動物來銷售、營利,要經過漁業法的許可。
可是你去採捕水產動植物去營利,要經過我的許可,或者是未經過我許可。
有領漁業執照。
基本上原住民依照規定,他們自用,當然是限於自用。
第7條或者是第6條,「經營漁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看大家的解讀怎麼樣,所謂經營漁業就是採捕水產動植物,經營漁業有營利行為,如果要經過依本法來申請許可。
不要寫第6條,就寫漁業法,所謂休閒釣魚採捕。
你辦完一場就瞭解這個領域,太厲害了。
商業性捕撈跟休閒性捕撈。
這個我知道。我們曾經有委託過。商港區的要有團體來申請,但是收費自己進去,他們說一個人收200元,但是只拿一個便當,所以他們不要。
漁港法第18條第3款的管理措施可以包括委託管理的機制,對不對?
前後一致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