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通常是自己上網找……
我們還有249萬可以運用。
我們也是雙主持人,潘處長跟我。
另外一個角度是投標的資格如果更嚴格,就會比較少人來投標。
那就150萬。
如果真的需要開演算法的標案,也還有90萬。
一定會再議價,或許僅到130萬、140萬。
我希望這一筆錢能夠充分運用。
如果還有比較小的案子,可以再處理。
處長這個就拜託你們了,因為這個比較專業,我問同仁是否聽得懂,他們好像很為難。
我們先跟各位長官報告一下,8月17日會議的整個流程及步驟。
我們的簡報有分共享跟非共享,我們跟同仁討論很久,事實上這一個檢視原則並不是要管理共享經濟,而是希望透過一個檢視原則去鬆綁規定,來符合共享經濟的需求,這個是我們的前提。
現在是共享跟非共享之間,如果把它定義下去,很多部分會是模糊的,比如我最近處理臺大老師的一個案子,學校買了很多器材,使用率不高,臺大就透過一個設備共享平台然後去作資源的利用,這個感覺上等於讓資源更有效利用。
這個又回到基本的問題,如果這個老師是買很多機器給大家使用,模糊的地帶是要如何去定義共享這一個概念,其實大家可以想像,這個還是有影響到,如果不是共享,邏輯上是不用針對這一些行為來檢視。
這個是我們很傷腦筋的部分,科長講是細節的部分。
所以商品跟服務的部分……
沒有差別。
跟政委報告,日本共享經濟,由民間協會在認證,然後對民眾有一些信賴的保障,我問這個協會有沒有針對共享的定義?他們說沒有,但他們提到辦奧運有一些供需的問題,只要透過平台做資源更有效利用,這個就是共享,那就是參事剛剛講的Obike,全部都算。
不好意思,這一塊如果要討論的話,可能會有很大的爭議,之前有記者在問,用共享之名,而行不公平競爭之實,因為很多人在講這一句話,那什麼是共享。我們去查很多書籍,都是描述性,沒有定義的。
其實我們列了國內外很多案例類型,像時間、技術共享的例子,我們就是要判斷是不是共享,那一條線很難畫。
社群討論完之後,如果沒有什麼太大的歧見,可以用描述性來處理。
會變成一個概念,比如OBIKE在諮詢會議也會來,他們可能會提到涉及一些停車位的問題,我們如果說不是共享經濟,好像也有點怪怪的。
國威,我們這次有分兩階段的徵集,這個部分是第一階段的徵集,政委有協助我們尋找利害關係人,有一些意見在這裡,因為我們當時簡報上去有幾個議題,包含定義跟各方面,意見徵集資料在這裡,再幫我們看一下。
國威講得沒有錯,歐盟好像沒有著重所有權的部分。
像Airbnb,好比我是二房東租了一棟房子,我也會做Airbnb的共享,應該是講說所有權好像不是核心,因為我當初看一些文獻,也就是在使用權的部分,能夠發揮它最大的效用。
對。只是在過程當中,像成功的例子,或者是大家比較肯定的案子,像那一天日本協會舉例,有一個小村落,那邊的住房很少,又很吸引人,所以很多住家給背包客使用,東京奧運也是這樣。
資源更有效利用,前提原因是什麼?有人說更有效率,有人認為是資源不夠的有效利用,但是這個很難切。
我目前遇到幾個案子,也是傳統業者與新創業者之間的衡平。
但是有些案子也不是這個情形,像我那一天有說新創業者來找我們,他們說心理師或者是遠距醫療,心理師想要突破空間限制,這跟共享比較不一樣,但也是透過平台來處理。
傳統心理師對於遠距是贊成的,只是主管機關可能一時之間無法處理管理的技術面。
有一位周小姐來申請參加線上諮詢會議,她在Uber服務,她說可以理解。在共享經濟的部分,他們這一些民間業者在籌備一個協會。
當然,像上次政委提到寵物的部分,我不知道有法規。
新型態共享經濟之下的管理面或許是鬆綁,但還是有一定的管理,像Airbnb也要有基本的管理,你剛剛講廚師,也是一樣。
所以這個限於傳統業?
這個議題的部分,像P2P的業者。
所以這個不知道怎麼切。這個有人有意見嗎?
所以這樣定義跟範圍的部分,可能很難去切割。
我們要一起研究。
真的,我們也想要,等央行同意(笑)。
贊成。
好。
當初「偶一為之」的概念是以此為業的話——當時跟先進討論——就是買一台車來開,這個也算是共享經濟,才會有這一個想法,社群朋友認為幹嘛管那麼多。
這些以此為業的人跳出來說我的規範條件比較高,我是以此為業,所以政府課我的標準比較高。
如果偶一為之的話……
感覺上這個是理所當然。
vTaiwan那時討論Airbnb的時候,有提到Airbnb是臺灣民宿的一種變形。
我覺得這個很難。
我先插一下話,部會的部分就邀請交通部出席。
我們把簡報放上去。
另外一份就針對議題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