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接受一大筆閉鎖型公司捐助,也要讓他的會員知道,所以能不能用會員大會的方法來處理?這兩個位階比較像,我不知道衛福部的朋友……或者是內政部的朋友有沒有朋友可以對這個部分來作一些分享?
不過我想他們會挑閉鎖型公司,是因為閉鎖型公司法裡面有特別提到用勞務、信用來抵充股權的設計。雖然這個設計當初並沒有說是為了社會使命,但並沒有說只能是給好比去開曼設立新創第一輪、第二輪去做的人,很多創新是為了社會使命而發生的,所以這並沒有誤用閉鎖型公司的設計,我自己的感覺是這樣。
至於是透過會員大會的方法來認可、透過修章程的方法來認可,或者是在閉鎖型裡面明訂是鎖定辦理社會服務,也就是盡可能在文字上對齊,我覺得這個都是可行的方法,這個聽起來只是不希望沒有問題,只是因為援用的法條比較寬鬆,就造成未來非營利跟營利的部分沒有那麼對齊時,也按照這個例子辦理,這樣聽起來好像是衛福部主要的concern。
在有照顧到這個concern的情況下,還是盡可能找出一個對他們比較低門檻的方式,我覺得這個看起來並沒有太大的問題。請在另外一個會場的同仁們交換一下意見,我知道所有來開這個會的同仁都有工作圈,至少不要兩個月回來之後,還是一樣的狀況,這樣就會很對不起這一位朋友。是不是可以具體研議,然後儘快回覆?謝謝。
時間的關係也差不多,我看起來序號「11」跟「12」其實跟前面是一樣的,也就是跟序號「1」、「2」、「4」是相同的,所以其實算是有處理過,我不曉得這樣子下來,還是會帶今天的逐字稿,大家都會收到,如果有想要補充或者是想要補一些相關的公文,我想就可以補充上去,所有的同仁們也不需要再口頭陳述,就轉移把整個脈絡直接給相關的同仁,這樣處理會比較容易,尤其在跨部會的時候,所以看有沒有大家最後一輪想要補充或者是想要說的?
明年5、6月要辦亞太社企論壇,就是希望把外交部抓進來,這個跟永續發展目標非常有關係,大家都在解決SDGs的問題,我們具體會跟外交部,也就是下一次的時候,大家會看到有外交部了。
另外一個有提到沒有原住民族,但這一次提到紐西蘭,其實原住民族跟另外一個有正在進行中,我們去社企年會有非常多曝光機會的地方,這個部分我覺得雖然不在SDGs裡面,我覺得一樣重要,因為對原住民族來講,其實社會企業是同一回事,也就是從分開來還要接回來的想法,我覺得這個對我們去思考永續發展很有幫助。
像紐西蘭把那一條河當法人,那一條河也可以當股東,我覺得這個是很創意的想法。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就到這邊,很感謝第二會場的朋友們踴躍參與,我們未來會把聲音跟直播畫面的品質弄到最後,第一次上線多少要實驗一下,兩個月之後在這邊再見,兩個禮拜之後也會有下一場,關心的朋友也歡迎用逐字稿及直播的方式參加,之前有講說要儘快聯絡一些個案的朋友們,也都會收到逐字稿,謝謝大家。
很高興今天在協作會議之前一次會前會的時間,之前有提到發展條例的關係,所以我們歡迎交通部的同仁們。
我們上次的心智圖整理一下,等一下會用紙本的方式,現在已經慢慢發給大家了,等一下會繼續發。
最近這一個案子,我從相關人等的FB上,其實看到多多少少有一些收斂,就是大家彼此互相分化的情況,已經好了很多,也比較就事論事,比較覺得我們沒有要讓誰進不來的感覺,所以也非常感謝農委會非常厲害的小編在FB上,很具體讓大家知道我們不會特別去排除任何一方的參與,第二會場也很感謝所有人的參加。
我們今天再就心智圖補完並對焦,包含觀光條例是否適用的這一件事,還有未來如果假設國家公園計畫到了要檢討的時候,調整現有的不管是禁漁區或者是其他的部分,還有調整情況的話,分別在國家公園法、漁業法、觀光發展條例的主管機關上要做什麼事,才保證這個是同步的情況,這個是我自己比較想要討論的部分。
我們再稍微等一下專案顧問芳睿,我們會把心智圖先補充,大家可以參考一下,看上面有什麼字眼要修正跟調整,就桌上有鉛筆,可以稍微記下來,再給我2、3分鐘的時間,我弄一下投影。
我前情提要一下。
上次會前會的位置,是如果沒有用漁業法來劃的話,目前只能罰3,000元且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上也沒有關過人,所以不管已經劃了,跟說不定未來還要劃的部分,如果沒有靠漁業法公告落實的話,其實是難以落實。
所以上一次會前會到的點,是雙方或者是多方都有共識的話,還是應該要納下一個階段的五年計畫,但是在使用法律的工具上,除非國家公園法現在改了,然後再把罰鍰或者是其他的強度加強,不然覺得目前還需要使用漁業法這一個工具。這個是上次會前會的狀況。
謝謝,這樣很清楚。
我知道,他們只是想要退場而已。
我聽到的是,如果不管什麼漁法,都一律適用國家公園的分區規定,那你們就可以退場了。
但是現在沒有辦法說「整個國家公園裡,所有的季節、所有人都不能捕魚」。不然我們就不用討論這一個脈絡。
下一個階段的五年計劃,沒有全部都禁止的話,內政部認為仍然需要漁政協助宣導。
顧問的意思是也可以做「部分禁漁區」的意思。
今天海管處的意思是,在時間上和捕撈的方法上限制,也就是變成部分禁漁。
剛剛也有提到在空間上部分禁漁,也就是這個廊道的其中一部分禁漁。我不曉得有沒有人要討論這一個主張?
如果沒有的話,是不是就繼續往下走。
對不起,我前情提要一下,我們之所以會請交通部來,是因為上次在會前會的時候有提到在預告草案的版本,不是條文,是在第2條說明第3項,寫的是「國家公園等各目的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之地區,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請問這個是排除的性質,或者意思只是「我們管不到國家公園法」而已,但其實是併行的性質?
這個說明欄也可以釐清一下。
而且可以重疊,而且可以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運用兩個法令。
所以就是「劃設人文生態景觀區」,面積可以完全一樣,所以就是「以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範圍,劃設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訂專款專用」。
我們這樣寫「預計明年年初開始徵詢」。
是的。內政部有沒有要補充?
這些應該也不會只是這裡,我看到報導是小琉球也有在考慮。
所以是不同的性質?
當地居民可能就不收。
有沒有別的長期免徵對象?或者只是居民而已?
公務預算跟基金都要討論嗎?或者是大家都覺得走觀光條例的方式?後面都不用嗎?沒有人反對的話就刪(笑)。
沒有,現在已經拿掉了。
因為是特別公課,所以已經拿掉了。
我們把這一個部分刪除,也就是地方稅法同則的那一條路……等於賦稅署就免除了。
沒有人反對?沒有人反對就刪掉。
瞭解。
簡單來講,你覺得把它變成完全是生態保護區,基本上就沒有可行性,所以連貼在上面都不需要?
同意。
也就是在這一個脈絡下新增兩個待討論事項。
所以只要不是特別景觀區或遊憩區不要在這邊作業,就可以?
實務上都是這樣子?
國家公園法第19條已經很明白寫了,不管有害、無害都要來申請。不能戴個「無害」的帽子就來了。
「進入前應取得許可」,對不對?不管有無害通過,依照國家公園法第19條,就是進入前應取得許可,這個是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