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剛剛提到這兩個如何管制的具體回應,都是會在目前的委託研究案當中處理?
我們是蒐集資料而已,也就是「海管處已交付規劃研究,在使用面、規劃面均納入……」?
就是「……明年的委託研究案」。明年幾月?
還不知道明年幾月?
不管當天聽到什麼關於管制的東西,也就是都記錄下來了,我們會給拿到委託研究案的學者參考?
所以,不只是當地的居民。台灣本島的也可以?
請說。
上面也有寫漁政機關,也就是漁政機關要幫助漁業輔導,生態永續轉型等,這些是漁業的辦法,那不是漁業署的事嗎?
好的。漁業署的論點其實都是一致的,也就是如果大家都同意這是為了保育用的區域,捕撈作業在區域裡完全退場的時候,那漁業法自然也不適用了。
屆時,只要國家公園方面能訂出好一點的罰則,漁業署就不用特別再幫忙了,因為這塊就完全像港口一樣?
有聽懂。
謝謝。我想就您的發言來作兩個事實確認:
第一,目的現有的季節性洄游捕撈,並沒有限定台南或者是高雄的漁民不能來。但是您計算的是以澎湖縣的漁民,來作漁損的補助範圍?
所以,如果是台南、高雄的漁船,享受不到這一筆補助?
好的。另外,縣長有向媒體提過一個想法,基本上是同意你剛剛說的這一整套,但他認為要限制外縣市的漁民進入。你們有同意這件事嗎?也就是某個漁會只核准他來?
但是漁業法第15條,不是說當地的漁會或者是生產合作社,可以說我申請一個專用漁業權?
所以你認為這跟我們在討論的,一點關係都沒有?
現在並沒有要急躁。事實上海管處提出來的案子,是想把目前的強度再加強一點(全區禁用底刺網),但並不是國家公園要全區完全禁漁,也不是要馬上公告生效。
也就是說,要走完目前這個五年計畫的期程。過了一年之後,接下來五年要怎麼樣?我們會有一個具體的草案。
你們肯做彙整,我覺得當然很好。以這一個連署案而言,農委會畢竟是主辦單位,我當然希望有一個主辦單位也能認同的措詞。
當然這一些想法或者是概念,剛剛海管處提出來的,如果能夠融入當然是最好的。
我也不希望我們去那邊開協作會議,結果兩個單位的講法不一樣,這樣就完了。
對,不會在那邊拍板。
如果大家有關心到我們處理七天假,包含勞工團體跟工商團體的朋友,在張顧問的領導之下,也有一些具體的協作。
但是我們沒有要在協作會議上拍板,不然可能大家都回不來(笑)。
就是sli.do,輸入20171027。
會。
會。但是大部分是放簡報跟心智圖,我會在第二會場篩過,只剩下有意義的,大家就在一面吃午飯跟一面聽。
我們知道是誰溫馨小提醒(笑)。
你們看了漁業署整理之後,覺得還有漏了要補充的,你們就是另外報,只要他們不反對,也就等於幫你們唸出來,我們不會強制一定要怎麼樣,我們完全尊重。
像之前也有指出書面意見的例子,並不實際跟我們一起去澎湖。
如果這樣的話,交通部的預告草案,或者是發展觀光條例這些部分,如果交通部沒有人在場的話,就是看哪一位要幫忙說明,你就要負責確保他們有搞懂你們的實際狀況。
你們不管是用簡報的形式,或者是超連結的形式都可以,只要確保他們有你們所有書面應該要有的資料。
當天還是歡迎看直播。
就是支用的部分,按照他們目前的草案,主計總處有沒有什麼指教?或者是對他的定位為何?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沒有什麼想要說的(笑)?
好的。所以不只是徵詢意見,你用的詞是「協商」,我們要改嗎?不只是徵詢意見,而是協商?
我們是看措詞要如何用。
所以我直接寫海管處,那就不用寫別的,就是寫「海管處」,就可以上地方去徵詢意見。
我tag一個業務主管機關,法律上講的是業務主管機關,我們寫的是海管處。
剛剛顧問其實已經把規費法移掉了,那一條線已經跑到旁邊去了。我們現在確認的是,是不是確定跟歸法沒有關係了?
這個是行政院的函釋。
你們之後有考慮用「國家公園法」的許可制來收規費嗎?
好,各方都建議不收。
好。包含漁業署、內政部跟縣政府都這樣認為。
如果我們在這一個階段不討論到規費的話,自然就沒有財政部的事。
聽起來是,也就是你們的責任一起免除。
請交通部要確認,讓你們書面的資料是到場的人可以看得懂的。
不需要解釋廢棄物清運費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