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漁業法第1條也有相同的一件事,講的也是「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特定制定之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一個是「事」的限定,一個是「管理」的限定,是不是就是自動在這一個地域上產生效果,或像其實就像法規會所說的,這兩個互相揭示的目的,目的只要不互相含蘊,它就不成立特別、普通法關係。是不是可以指導一下?
並不是因為寫了,所以感覺上就比較多一點特別法的成分?
在審的時候,三讀的時候多唸幾個字的效果,也就是在適用上等於沒有效果。
大家都寫的時候就跟沒寫的一樣,所以沒寫的就算一樣了。這個解釋,漁業署或者是其他朋友有沒有想要進一步說明的?
國家公園的定義是按照第8條定義,但是剛剛講的是分號後面的部分是不是就等於是自動因為那個區域而在區域裡面獲得特殊性質,法規會說分號後面有寫跟沒有寫是一樣的,我不曉得法務部的同仁有沒有一些見解或者是想要分享的?
謝謝。
在地的部分,國家公園當然比我們目前法律能夠管轄權的範圍小一點,所以是特別的,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在人的部分,也就是漁民的部分,也就是漁業的部分,之前比較少透過這個來做特別法的見解來,所以接下來的十四天,請出具書面意見。
另外一件事,因為新傳處也需要時間消化,也就是禮拜一開始作業,希望在下個禮拜五的時候比較確定,也就是24日比較確定,我們大概要一個禮拜的時間,把各位的專業意見翻譯成記者們都可以翻成記者們都聽得懂的語言,所以不是十個工作天來修正,可能只有一個禮拜的時間來修正。
簡單來講,如果雙方都認為各自有競合,都可以做一個新的條例或辦法專門解決這一個競合的事項。
在有處理辦法之前,我覺得這個是最好的,我們就是等法務部的書面意見,如果這一個書面意見跟法規會一致協調,從院的立場可能就會變成會議決議的一部分,如果沒有達到相同見解的話,我們再開會處理。
有刑法的部分大家都不會反對,就跟之前討論沒有關係了,刑法是刑法。
國家公園法第25條分號後面的部分就是要去關了,分號前面的部分是討論的主題,這個是很明確要講的部分。
意思是,如果真的很想用的話,漁業法第60條可以用?
因為會有逐字稿,所以大家都會收到逐字稿,因此這一個部分就不用特別綜整,因為實際上每一句話都是重點,可能沒有辦法綜整,再請漁業署。
我快速綜整:
第一,因為現在都是在「有限制利用」的前提下討論。如果是完全禁止的話,不管是漁業法第44條之1、之2,或者是其他刑罰,也就是分號後面的部分,包括國家公園法後面的重大事項,碰到刑法的部分,其實在競合上面,我們討論的都不是這一個標的。
但是兩位先進補充的,並不是在法的解釋上,而是未來在相對應的區域裡面,我們應該用什麼樣子態度去作規劃?
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完整逐字稿記錄下來,不管請法規會、法務部及其他長官們在看的時候,也能夠考慮到未來一個法案幾進幾出,立法院也表示是有各種不同的concern都在處理,如果需要另外召會處理,就另外處理。
法律適用的部分,我們處理到一個階段了。
接下來是執法能量的部分,海巡方面的實際狀況是不是可以分享一下?
全部嗎?
有關於攝影機或者是其他額外的設備?
什麼時候會知道有或沒有?
明年6月或者是12月?
我們聽起來都是6月、12月在編,請選擇聽起來最靠近的部分。
我瞭解裡面不是有無限支攝影機可以用(笑),我們也只是反應協作會議帶回來的需求,並不表示一定比其他地方更重要,但是也請你們考慮進去。
評估的時程什麼時候會出來,請麻煩會後補充。
因為一再有朋友講的是,當風浪比較大的時候,海巡也會需要出動比較大的船才能來處理的這一件事,而這一件事之前一直聽到的是有關於油料的部分,可能有一些限制,這個可以簡單說明嗎?
幾噸?
我不曉得有沒有朋友要補充或者是詢問?不然我們會當事實資訊寫進去。
像保七、海巡有熱線電話一樣,也會跟組訓的志工有熱線電話?
不曉得助理主持人有沒有特定的案例?
並不是要你們立刻回應,但這樣子是不是有稍微釐清一點?
有聽懂。這個是目前的計畫,當然我們也理解未來的計畫不一定要這樣寫,所以你們的意見,我滿確定海管處有聽到,也可以把增設人,但是以目前現行的計畫,當然還是要拜託海巡署這邊。
另外一件事,我們剛剛助理主持人提到的狀態,這個狀態我相信一部分是並沒有很明確說,像我剛剛記下來的,也就是你們的三航次或者是布署方式,這個能見度不足的問題,我們在記者會解決這一件事,我們想辦法讓全國都知道海巡在這邊有500噸艦放在哪裡、什麼時候放之類的,這個當然是我們可以知道的。
另外一個部分是,如果還要再更多去增設的話,保七已經提到會做一些檢討,這個檢討我也不知道是明年6月或者是年底的什麼時候會出來?
是的,因為「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組織條例」已經在兩年前廢止了。
所以確定不可能專門為南方四島海洋國家公園開設大隊?
那我想這個是事實。
我想這一個還是要有綜合性的回答,就麻煩作業時間大概七天,給我們一個綜合性的回答,讓我們可以在記者會可以講。
這個聽起來雙方都有意願。
像七美鄉的條件具備、你們不會再被趕走的時候。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就翻到後面,這完全是作業事項。
我們邀提案人、漁會,不曉得有關於邀請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就提案人是由海管處,而漁會是由漁業署邀請,我不知道這兩位也沒有爭執的狀況?
畢竟是中央的記者會,所以由中央機關邀請比較正式。
如果當你們確認聯繫到,如果會議紀錄跟他們確認,如果搞不清楚或者是有進一步確認的事項,反正聯絡的方式,也麻煩交給辦公室,如果需要我再親自一趟澎湖說明,都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同樣的道理,這邊也是一樣的。
其他聯絡的部分看子維有沒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