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個說法很好說,因為那一年要通盤檢討,我們提前到今年底說不過去,但是拖到明年最後一天也說不過去。
因此我們覺得在年中對大家是最好的時間。好嗎?
那我們就確定了,所以人文生態景觀區是明年6月,漁具、漁法的部分是後年的6月。
第三項,總共分成三件事,第一件事,是一旦明年6月的人文生態景觀區劃設完成,馬上就會需要解說員;除此之外,當時的兩艘船也會到,而船上也會需要一些巡護員。此外還有志工。
所有的這一些工作,目前的時程是不是明年6月完成,或者是更早會做一些訓練的項目?
你們需要多少的解說員?有想過嗎?
所以我們就說解說員的規劃,也就是在明年6月跟著人文生態景觀區要一起做出來。
巡護員是確定3至4人,而且是明年初就開始聘用、簽約了。
志工的部分,需要請歡迎看到記者會的朋友,1月、7月的朋友報名志工訓練嗎?
所以志工的部分,我們也許提現有的情況,但是並沒有說要再增設。
沒有問題。
你們有提到會請漁民去國外看一下國外已經有做永續漁業的部分,可能也不只漁民,也就是任何相關的當地一些作業朋友。這個是什麼時候要做?
是年底或者是年中?
我們就寫年底。
也就是在明年年底之前會請當地的朋友們去看國外發展轉型或者是永續漁業成功的案子。
所以107年年會有一些規劃,包含要去哪裡看等等,也許也要到後年的年中,才會有第一班的飛機飛出去?
接下來是簽支票的部分,像交通船的部分,當地的反應非常多,像柴油發電機會跳電,以及海水淡化的部分,這三個是大的,請海管處說明檢討的時程。
所以所謂柴油發電機,在每一天輪流發電切換時的停機的這一件事,因為你們實際上有朋友在島上,這一件事已經解決了嗎?
好,那就這樣。
我不曉得縣府對於交通船的部分,我知道你們還在協調,所以不用講什麼,包含時程跟範圍,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個想法?
也就是大概協調到什麼時候,可以有一個說法出來?
這個部分也麻煩用書面回覆的方法,下個禮拜一確認一下。
你剛剛提到兩個解法,一個是交通船,一個是觀光船,交通船是要用縣府的經費,觀光船也許就要變成國家公園自己的經費,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
現在是院的記者會了,我們沒有辦法說任何特定機關預算困難的話。
所以能講的是,我們會在多久之內擬訂一個計畫去評估其可行性,如果可行性需要某一些專案,像運用縣府經費或者是其他的方式,我們這邊支持。
還是你們有更有說服力的講法?
可行性分析就麻煩禮拜一協商,希望在一個禮拜之內給我們一個階段性的回覆,不然我們新聞稿沒有辦法作業。
第三大項差不多就這樣子了,有沒有別的朋友還想要提出第三大項的工作?
我們接著進入第四大項,我們很高興還有一個小時的時間。
這裡講的國家公園法跟漁業法的適用,雖然只有短短幾個字,但是法律上的概念似乎相當複雜。是不是可以請院法規會給我們一些指導?
請先就「普通法」、「特別法」這兩個概念說明。來看我們逐字稿的朋友,不一定是法律專家。
某一個人、事、時、地、物上,這兩個法會有普通跟特別的關係,並不是這兩個法一定是普通、特別的關係。
接下來請漁業署,因為是案主,所以先請提案人說明(笑)。
綜整一下,剛剛講人、事、時、地、物,你們的主張是說「事」即捕魚這件事是重疊的,或者「物」即魚是重疊的;你們主要說「地」即國家公園是特別的,因此在這樣的情態下,因此接受適用法規這個概念。
我想這個主張非常清楚,不曉得內政部這邊有沒有意見?
你們沿用的是第13條第8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並不是第13條第2款「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因為你們的主張是用6-3,先把13-2拿掉了。
拿掉之後,當然14、16條都不適用。
這樣你用13-8,基本上你們那本計畫書怎麼寫就怎麼罰。而那一本計畫書裡面有說「漁業機關說不可以做的,我們這邊就不可以做」。是這個意思嗎?
很有創意的法律使用方式,我只能這樣說(笑)。
簡單來講,你的海域特別景觀區,其實也是一種景觀區,並不是前面加「海域」兩個字就不是特別景觀區。
但它的利用方式是用6-3,就是「我們說了算」。而「我們說了算」之後適用的是13-8的「其他禁止之行為」。
你的主張是,他們剛剛說13-2這個是在講同一件事,但其實並不是同一件事?
完全同意。
所以從你的角度來看,地點重疊並不是問題,國家公園經常跟別的法令地點重疊,從你們的角度來看,這個魚、物其實根本不是用捕捉魚類的那一條,所以物也沒有競合。事情方面,你們覺得漁業當然是歸漁業法?
好,所以人、事、時、地、物跟剛剛的認定完全是不一樣的,可以說是背道而馳(笑)。
法規會有沒有什麼指導?
所以簡單來講就是這兩部法並不是一部是另外一部的特別法,這個是非常清楚的。大家都不爭執?
感謝提案人的說明。
訴願也歡迎參考這一份逐字稿(笑) 。我先釐清一下國家公園法第2條,「國家公園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以我的理解,「國家公園之管理」這個是主詞,並不是說「國家公園區域之管理」,而是「國家公園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