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們先用一家有主導性質的組織來當作測試,未來當然不排除「多個組織都可以有否決權」,或是「七個裡面有三個就可以做決定」這些設計,不過也可能要有很具體、最好是立法院通過的條文掛上去的時候,我們再來作這方面更激進的實驗。
總之,我們先把最基礎的、一對一的實驗做起來。
另外一個大家關心的是期程。我們在這邊是正式的會議,因此拿這個會議的決議作為審核的流程,內政部應該就可以作業了?
不過剛剛還有兩個相關的問題,一個是核備許可本身,像我們的金融沙盒就是六十天之內要做出准駁。目前是個案試辦,所以並沒有六十天之內要做成准駁的規定,如果中間有卡住的話,第一時間會讓申請者知道,但並沒有明文是要六十天之內做出准駁。
另外,如果這一整套試出來是可行的,什麼時候可以讓這一類的准駁程序正式入法。我不曉得《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條例》草案目前的情況是?
我想因為至少還要走一年的時間,才能足夠出多的例子來說服立法委員,所以入法的程序,應該不是在今年之內一定會做到。
《公司法》已經送到立法院了,我們也沒有辦法幫立法院答應說新的公司法什麼時候會過。
不過,以現行的法律,包含章程自願揭露、重新解釋第1條以營利為目的等等,很感謝商業司的同仁協助函釋,這個都是合法的,不用等新版的公司法,現在就已經是合法的狀態。
第三,基金會型態的情況,審核的流程是什麼?這個就已經不是內政部的範圍了。
今天有衛福部的朋友,是不是可以發表一下想法及聽到目前為止的意見?
謝謝。
我想今天會議的目的,是希望每一個主管機關在之後做實質審查時,把最concern的點都列出來,這邊的朋友們才知道如果都照顧到這一些點的話,不管是幾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起來,應該還是會接受。
因為目前是實驗,所以是取最嚴格的,只要有一個主管機關覺得這個不行,那當然內政部在會商後,最後的結果會是不行。
另外,在社會溝通方面,這個我完全同意。今天的簡報會公開、今天的逐字稿都會變成對外溝通的一部分,這個也是滿重要的。
在問地方政府之前,我想問勞動部或者是教育部,今天有沒有人出席?
請地方政府的朋友們發表一些想法。
有一些事實性的問題,我想先回答。
剛剛詢問的有一個是「且與社團法人宗旨相關」,社團法人有各種各樣的宗旨,在目前的這個流程裡面是否要預先鎖定?
像剛剛老師有提到,是不是可以限定跟現有政策有關,或者是跟就業平權有關?以我目前的理解是沒有的,社團法人的社會使命是自己寫的。
同樣的道理,這一家新的閉鎖性公司只要字樣跟社團法人的字樣是相同的,我們沒有預先去說哪一些事才能進這個流程,而是進了這個流程之後,主管機關去看有沒有太離譜。所以至少在入口這邊是沒有預做限制,這是我的理解。
另外一個部分:一家協會能不能跑這個流程好幾次、發起好幾家公司?這是不是有實質意義?因為每家子公司的使命都要跟協會相一致,這樣有兩、三家的意義,我不確定在哪裡。因為這家公司本身就可以再有兩、三家子公司,所以「用協會當頭」跟「這一家公司當頭」的意思,其實是差不多。如果前者的流程本身比較麻煩,而這一家新的閉鎖性公司再去設立子公司比較容易的話,我的想像中一定會走後面這一條路,不太可能走前面這一條路。
前面這一條路不會預為排除,但是實務上應該不會這樣子來用。
另外,有提到現在個案處理的量能有限,所以一年下來也許有十家,十家經營一陣子之後,會不會一定程度上有壟斷的性質?這個可能要請老師們做一些回應。
設立社會創新或其他具公益性質的字樣,如果大家覺得比較模糊或者是還有什麼想要修正的部分,不一定要現在當場想出來,我們可以事後email或者是用其他的方式,我們把這個字樣想辦法變得更精確。
但是整個過程,包含字樣、協會章程、公司章程,審核過來的准駁,都要用法規沙盒最重要的精神來處理,就是「這些都是公開的」。這樣在試辦的過程中,就不會覺得有私相授受的問題。
即使是駁回,如果過程會副本給我,我就會把它公開了——我的意思是,大家應該是要在這一個前提下來做,這樣才不會有像壟斷或者是黑箱的想法。這是我目前想到的狀況。
至於會不會因為在市場上,同時以兩種組織形態存在,而造成實質上不公平的競爭優勢等等,我不曉得老師對這個有沒有什麼意見或者是想法?
我確認一下我的理解。
老師的意思是,我們在第11頁第一步的字樣就寫:「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定期製作公益報告,與本協會之公益報告一併揭露……」?
我覺得這個是滿好的具體建議。
剛才邵老師也有提到一個,現在的勞務出資還是有,以我的理解,未來《公司法》也打算要擴大適用到其他非閉鎖性的公司。
信用出資,這確實是鑑價上比較困難,實務上用的人不太多,勞務可能是一個方式。
另外一個,剛才邵老師也同意,我們用黃金股、一股多權的方式來獲得實質控制權,比用第27條稍微穩當一點。但如果兩個都有的話,兩個都用也不錯,我聽起來意思是這樣子。
我們今天的討論,不只是這個討論的過程公開,也是接下來這一個案例進來之後整個程序,包含各部會的審核原則的公開,或者像侯老師建議的,公開的原則就寫進協會的章程當中。這樣就算這個組織開了再多家公司,都會被一開始這個章程規範住,以後所投資的事業體,也會跟這一家組織的責信一起做,我覺得這個是很好的觀念。
其他的部分,我覺得大概都還好。
今天的會議除了有逐字稿之外,為了各位,包含地方政府及主管機關作業流程的方便,我們作為院的會議,會有另外一個正式的會議紀錄,我們會先擬會議紀錄最後決議的草稿,但是討論過程的部分,會寫「請參考某某網址的逐字稿」,不然再copy一次也沒有意義。
會議結論的部分,大家在編修的時候都可以看到預擬的結論。
如果大家覺得今天講的字樣想要再細修,都歡迎在線上系統用留言給我們意見,以後收到這個承辦的朋友,就可以有一個很完整的履歷,可以知道為何最後討論到這裡,不會只用最後那幾個字來揣摩。各部會——尤其今天沒有來的部會——在做相關決定的時候,也可以依循這樣的脈絡做。
希望對大家公務流程有一些簡化及幫助。如果後來還有想到什麼新的主意,也歡迎線上用留言的方式告訴我們。
還有沒有其他朋友想要表示意見?
我回應一下:
第一,今天協調會的名字是叫做「社團法人發起或投資社會創新型閉鎖性公司」,裡面每一個都是要件,並不會以這個類推到不是社團法人、或者不是閉鎖性公司。每個都是要件。
我們是針對這個事情,來確立試辦的流程。意思是說,並不是只有今天在場的協會,才可以進入這一個試辦流程。
但是今天不在場的協會,要進入試辦流程的時候,我們會希望用和今天討論完全相同的原則來做,而不是有來社創中心或者沒有來社創中心的,就有兩套標準,這樣就完了。
所以這也不能說是「通案」,而是「對於各個個案一致的、試辦的原則」,是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
剛才也很感謝社家署的朋友,針對財團法人的部分,願意參照這個再去研擬類似的流程,但是這個不會落到今天實質的會議結論裡面。
另外,今天的簡報、逐字稿會同時提供給各位。簡報的部分,如果有些局處沒有來的,想要瞭解在討論什麼的話,只要是公務人員的話,很歡迎各位提前分享給他們。
至於逐字稿,十個工作天修改過之後就會對外,這個就更沒有問題了。
另外一個是,等到各位實質在收單的時候,在內政部這邊,其實只能去做關於團體有沒有開大會、有沒有改章程,確認主管機關到底是誰,大概就到這裡了。其他的部分,也就是實質上這個協會能否成立閉鎖性公司,使命是否有充份鎖定等等,這要會商主管機關,並不是內政部單一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