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果每一案都要從一開始的法理再講一次的話,這對大家的時間並不是最好的使用方式,所以逐字稿是為了給未來的朋友們參考。
如果大家還OK的話,因為麥克風只有一支,所以必須要舉手;如果不舉手也可以,請讓我知道誰要講話,就可以把麥克風遞過去。
謝謝。12月26日在台中也有逐字稿,但是簡報上其實都有摘要。
兩個最主要的部會是:內政部(合團司)跟經濟部(商業司),我看起來雙方的意見是沒有衝突的。
內政部的同仁主要care的是:必須要會商社團法人營利事業主管機關,這一件事要有標準的程序,不只是個案的形式。
商業司朋友們care的是:新公司必須要跟本來公益性的法人要有相同的公益目的;第二個是兩邊的章程彼此必須要有某種鎖定性,也就是不會跑掉;第三個是閉鎖性公司有一個好處,用非現金的方法出資,這個是商業司運用閉鎖性公司,比起股份有限公司更好的部分,因為一開始募捐出來的錢,可能不是用錢去當作一開始的股本,而是用社團法人本身的信用或勞務,來當作最初的股本。
我不曉得內政部跟商業司同仁,作為主要的兩個部會,有沒有想要補充的?
非常感謝。
其實提到像這一種以個案實驗出來,然後公諸在社會上,讓大家知道這一件事是不是好事:不是的話就算了,如果是的話,我們進一步將它法制化。
在未來的《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條例》,會有一個叫做「一般性法規沙盒」的機制。這個部分當然未來還需要立法院三讀通過,我們現在是先用類似的精神在做這樣的事情。
不曉得商業司的朋友有沒有要補充的?我現在看到是簡報第10頁,這幾點非常清楚。
接下來請老師們先表達一些想法,我特別想要詢問的是審查流程。
當然流程目前的設計,理論上是要這樣子,才能叫依法行政的流程,需要有核備、表示意見及是否同意。
但「是否同意」後面,想必會有一些需要考量的部分,並不是任何案子來,我們蓋章就過了。
因此考量的點到底有哪一些?我比較想要聽老師的意見,或者是有什麼其他的想法,也可以給我們一些指導。
有沒有想到一些例示?或者是章程裡面的文字?
是,不過商業司已經用函釋解決了這個問題。
(經商字第10602341570號函: https://issuu.com/pdis.tw/docs/10602341570 )
綜整一下,聽起來兩邊章程要對齊,這個沒有問題。
所謂的對齊,一個是「方向」、一個是「強度」。
「方向」上,這個協會本來的方向是什麼,這一家新的閉鎖性公司方向要一樣,不能跑去做別的、和公益不相干的事情,這樣當然是不對齊的,基本上主管機關在審的時候,字樣相同就沒有問題了。
「強度」上,到底是不是營利百分之百全部又回到這一個使命裡,還是讓那些非信用、勞務出資的股東,還是拿得回一部分盈餘的方法,這個是老師在詢問的。
謝謝。商業司的朋友,就閉鎖性公司法是可以先具體回答的一些問題,我們先給商業司的朋友回答。
一個是「信用勞務出資」的「信用」,像目前的品牌,他的商標讓大家使用,一般人對「好牧人」的觀感,是不是可以分在信用之列?
或者要用什麼其他的出資模式?
感謝商業司同仁,對各種利弊得失跟技術細節的介紹。我剛剛稍微看了一下相關規定,有幾個滿重要的:
第一,閉鎖性公司當然不會是上市公司。要上市之前,需要經過一個組織形態轉換,所以不會同時是上市公司又是閉鎖性公司,這個狀態是不會出現。這是滿好的一件事,不會被大家想像成哪天會逸脫這一個使命。
另外一個是,老師也有提到盈餘分派,可能要作一定程度的限制。剛剛胡老師有提到一個具體的想法,就是尤努斯型態的完全不分配:如果股東當時拿1,000萬出來,就拿1,000萬出去,是這個意思嗎?
所以是可以分配,但是不要強調「盈餘」這兩個字?
所以只是用詞上的建議?
好的。所以老師並不反對保留10%、30%,或者是更多的?
瞭解,所以意思是「不要用專法來規定」。這個是老師的意見,我們有記錄下來。
所以一個是對於專法的意見,另外一個是措詞的建議。
老師也有提到,當未來如果閉鎖性公司裡面所有的股東,都同意某個VC進來成為股東時,創投也要用某種設計,來讓它的公益使命不會逸脫。
另外幾位老師有提到,如果未來有一天公司法修訂說「法人可以擔任董事,但是不能隨時改派」,或者是「法人不能擔任董事了」,那麼協會或者基金會也要做一些相應的準備,至少心理準備,這個是我聽到的。
不曉得協會這邊的朋友,有沒有想要回應或者是補充的?
我確認兩點:
第一,你剛剛提到如果內政部當單一窗口,但是可以幫你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個是比較方便,當然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不然的話,你們自己去找主管機關也還算可以接受。但是以我的理解,目前內政部已經同意擔任單一窗口了,因此這應該是比較方便、而且並不會違法的情況去設計,剛才老師們也都覺得可行。
第二,剛才提到公司章程,包含「50%以上的盈餘重新投入使命」,目前規劃「每年只分派一次」而不是兩次,而且因為這個是促進平權、弱勢就業的公司,所以「薪資、福利」在章程當中也有一些設定。
這些是應備文件的部分。但是這個部分,你們會願意公開嗎?我知道未來經濟部網站上會有一個地方,如果公司自己想要公開章程的話,就讓它公開。
好。這個是實驗性質,讓各界一起來看這一件事,我們可以把不同的章程去作比較,也可以修得越來越完備。
不曉得另外兩位協會的朋友們?
信用、勞務出資的部分,這是大家有沒有經驗的問題。隨著時間過去,大家會越來越知道怎麼做。
我先綜整一下,剛剛講到投票權的部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個設計,也就是第5頁的「黃金股」。這可以讓股份比例相當小的股東,即使只有5%,但那部分是黃金股,也就是所值的表決權比人家多十倍,或是有否決權。
所以「股權比例」和「控制權」這兩個是可以拆開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只要所有的人都同意,一開始的出資人都同意,那就可以約定,雖然你股份只有5%,但是投起票來是相當於95%,這是另外一個很合適的特性。
我想比起公司法第27條來講,這個說不定是更能夠讓閉鎖性公司不至於逸脫本來使命的做法,這個也請大家參考。
另外,如果有兩家非營利組織,都想當某一個閉鎖性公司的股東,勢必就不可能兩邊都有超過50%的表決權。
但是在章程上,確實也可以做一些設計,所有決定讓兩邊都有否決權,這個就要看如何設計。
但是我想先把一對一的情況解決比較好。我們先來跑過一次程序,再來處理多對一的情況。
不然如果多對一,兩案一起送內政部,內政部就要看新公司的使命是不是你們兩家的總和?或者是交集?這個判斷的難度比較高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