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這個公開週知還是有必要的,如果這一個文字再稍微調成有一些建議性,但如果大家最後判斷有比新聞稿更好的方式,那就不強制用新聞稿,我覺得好像是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
這一題有非常多PO連署,連署的這一些我們馬上把它們highlight,然後就archive掉。
有一個具體的訊息,是如果程序沒有落實的話,新聞稿就只是發「程序沒有落實」等等,或別的苦衷的新聞稿,這個只是純程序上的意義,是不是用適當的方式展延或者是用別的方式進行?這個比新聞稿更妥當。因此我想這個是目前的共識。
草案什麼時候會再行文表示意見?或者是今天就收單了?
剛剛那案是禮拜四收單。所以這案是禮拜三收單的意思?
就是禮拜三下班前再任何書面回覆都可以,或者在PO.chat繼續討論。
有朋友提到外籍人士的提議,是否仍然以中文為主?或者是其他國家語言?
但可以兩個語言都附?
好。但是這個條文裡有嗎?
反正這個是你們檢核原則的一部分?
有朋友提到,兩個月不回應不一定是部會忽略,有時是政治形勢,這個我完全同意。
針對「跨院議題」,是純轉知、國發會會檢核或者怎麼樣?
如果別的院有自己法規草案,我們目前只是說做一個示範的範本出來,他們可以參考這個東西去做,但是並不是我們幫忙營運,是不是?也就是新的部分?
就是給其他院、地方政府作為參考,並不代為營運的意思,所以這部分並沒有參採。
有一位「你的名字」說「一開年事情真多」,真的是這樣子(笑)。
我們現在用半實名制,沒有提供電話號碼或者懶得回覆簡訊的人就不會連署了,因為每個人願意付出時間成本上限是不一樣的,有的人覺得想要回一個簡訊就不太想附議了,多少都有這樣的影響,因此門檻實質上是提高了。
對於相同或者是類似的提議及成案議題,得併案辦理,但是「併案辦理」之後要個別回應,也就是要分別貼好幾次的綜整回應嗎?
不能跟B案說看A案的回應,這樣不太尊重?
但並不是回應文字不一樣?
我們只是確認這一件事。
手機確認是打電話或者是簡訊?
就是以簡訊為主?
新聞稿這一個部分,麻煩參採一下。
「應公開週知,得擇新聞稿……」,我想正式的文字還是不要寫「臉書」二字比較好,但就是這樣的精神,如果有更好的寫法,歡迎這兩天提出來,我們再參採。
有朋友建議「公共政策參與還是以公民為主」,像居留證的外籍人士不算嗎?我不曉得當時專家的意見,是有居留證還是可以提議嗎?後面的道理是什麼?
反正意思就是有居留證,事實上就有被公共政策影響,因此應該有參與權,是這個意思?
有朋友問說法律案六十天才須上「眾開講」,而法規命令十四天也未上來,法律案是不是應該不分天數都要上來?
瞭解。
但是這樣子,我記得技術上已經做了修正,也就是不到六十天的話,現在系統是非寫理由不可,如果沒寫理由是上不去的。
是用「空白」兩個字當理由(笑)?
我們理解部會不一定會寫真實理由,但是至少有一個寫理由的欄位,我們已經在UI上作更改,即使不到六十天還是寫一個理由上去為原則,但是條文上並沒有辦法落到一天、兩天都要上來。
但是希望以後這一種短時間的預告絕對是例外,因為每一次有短時間預告,尤其是低於三十天的時候,大家都會抗議。因此這一件事是例外,而不是常態。
有一位朋友問說「共視營」是可以兩天都參加,或者是可選擇一日參加?
當然我們理解一連兩天辦公業務比較難排開,請各位儘量。
我們共識營的共識是需要很快再辦別的共識營,我們就說,我們就看當時實際上收出來的情況,大家都知道我並不會裁示。所以綜整起來,第一天下午跟第二天都請儘量參加。
法律案的部分,我跟各位講一下,目前所有的法律草案都要公告六十天,但是有免除條款,也就是按照主管機關檢視確認,跟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都沒有關係,這個情形就可以免於公告週知,顯然急迫無法公告者,也可以免於公告週知。
目前的要點是要扣合上述的文字,所以天數很難在這邊進行修改。如果要進行修改的話,其實應該回到一開始的那個,改成「即使情況急迫也是要公開週知」,或者是「即使與貿易投資、智財無關,也不得免除」,應該是要回到那邊去改,因為Join平台是下游、是刊登機關,因此目前是寫成「依行政院公告週知的法律草案」,要與這個扣合。
我同意這一個朋友的想法,不分天數都要上來,爭議較小。雖然不能從要點這邊反過來要求,這個部分我會跟法協的同仁繼續爭取,我們已經爭取一整年了。
有朋友說馬德里的公參也包含外籍當地居民,其實歐洲很多地方是屬地主義,像參與式預算只要在投票期是住在巴黎就能投,所以當時填旅館的地址也可以投參與式預算。
如果打勾是「我是中華民國國籍」或者是有「居留證」,我實際聽起來文字是比較合理。
如果大家沒有進一步意見的話……Peggy,請。
說明欄(三)裡面提到「針對民眾明顯誤解法規草案內容時,予以簡單說明」,所以這個並不是花更多時間在前面,因此前面講「應」或「得」的效力是非常類似的。大部分的情況,是如果有人跑錯攤了,或者回應根本不該在這邊,不要讓其他的回應者誤解這一次徵詢的內容,然後盡可能快的告訴他說這個其實不是在這裡討論,所以13條之1的用意是這樣。文字可以再斟酌,但是目的並不是要做實質回應。
另外,我覺得剛剛Peggy剛剛提到一個很好的點是,我們在檢核階段駁回有非常多態樣,每個態樣是不是系統可以準備一些訊息範本,也就是用這個理由駁回了,因此你的意見就請轉知誰,或者是請轉知什麼網址之類的,尤其往立法院或者是檢調方面,是不是可以稍微參考一下?
另外,提議內容訴求不明確,或者是涉及個人權益,我想不可能完全不涉及個人權益,也就是在「之3」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改成「僅涉及個人權益」?如果都只在為他自己,確實就去陳情就好了,如果僅是「有涉及個人權益者」,可能沒有辦法構成我們把它駁回掉的內容。
其他的部分其實就看國政,因為有逐字稿,我們就一一試著處理。
另外,有關於聯絡提案人及中間的過程中,我反而是覺得要跟所有相關人,或者提案人,也就是有進來談的人確認這個會公開才公開,這個要寫成「應」。
中間要做成「摘要」或者是「逐字」,那些都不強求,都寫成「得」,所以文字反而是跟提案人或者是來的人確認要寫在前面,然後用什麼樣的方式寫在後面,這個精神我是還滿支持的。
大概是這樣子,其他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回sli.do看一下。
有幾位朋友已經聊開了,選舉權給是否要開放外籍人士之類的,這在共同體意識建立的時候,可以討論非常久。
但是至少在網路上,有手機號碼就可以參與的門檻,這個門檻真的是比較小的,尤其是歐洲各國的例子都是從門檻小的先開始,門檻高的,好比你要選人的時候、並不是選事的時候,也會有一些限制,好比要居留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上、幾年以上才能參與,我覺得有不同的門檻,這個滿合理的,只是我們現在先試著把它放在居留證這個位置,大概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