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的網站是一個掃描檔,我沒有看到圖或者是電子檔。
但我在你們的網站上看到解析度很差的圖檔。如果可以趁這個機會,把你現在印的這一份當作背景資料,我覺得對大家來講比較有幫助,流程圖在網站上的線都不是很清楚。
但是是否成立刑事不法,這個是誰判斷?
如果確定刑事案件,你們就獲得了一些額外的選線?
動保檢查員為主,若判斷為刑案時,由警察協助處理。
只是用手機直播看到腿斷等,好比像現在正在直播這個行為——很奇怪的直播主(直播)——這樣就有明確的證據,這個時候就應該馬上成立刑事案件。
簡單來講是為了即時制止或保全證據。
是只有第三款、第四款在可以強制嗎?第一、二沒有提到可以強制,只有四說可以會同警察人員強制,處理方法我看到是不一樣的,我可能理解錯誤。
你的意思是制止行為就是強制處分?
製作書面紀錄不能說是強制?
為什麼在第四款特別提到「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你的意思是這一句話即使寫了,也可以自己做;「得會同」是沒有警察,他也可以做?
等於是現行犯,也就是正在違法,是在違法的過程中,這個時候你不需要是警察,你也可以去做這幾件事;但當你只是懷疑的時候,是不能動用這一條。
你不確定是不是看恐怖片。
行政罰法的義務除了繳稅這一類的之外,跟現在這一個案件重疊的部分有哪一些?我知道現在按照你的講法是觸犯行政罰法的這一條,也就是「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舉例來講像什麼義務?
意思好比像動保那一些被罰款的部分,可以解釋成行政法上的義務?
你說違規而要繳罰款……
這個跟行政罰法第1條的意旨是相同的嗎?這個要問一下法務部,行政罰法的第1條是如果別的法已經講要怎麼做的話,行政罰法就不適用。
又或者是說這一些義務其實只有被罰款、沒入的其他行政罰法才適用,並不是說違反交通規則、當街吸菸、虐待貓狗該當第34條,或者應該怎麼講?
純粹在主持人所講的情況下,何時適用跟適用到什麼程度,我們請法務部解釋一下。
還沒。
所以這兩個論點可以拆開,一個是成本效益的論點,一個是廣義上警察的論點,當然你的意思是既然是廣義上的警察,只要有法律的授權,權力可以繼續提高,但是不一你們編制底下的人,不因為法律提高的授權,就忽然變成是你們管的?
我們請前黨產委員發表意見。(該條)真的有用到嗎?
哪一個是「因」、哪一個是「果」?當然不能請增單位這個是原則,但是一請增單位,就有新員額跟預算?
單位要先成立,還是用原有的人員跟預算去留用?
所以其實是兩回事。
是不是預算員額上限,這個是上位的。你說國家級迫切……一律不得請增單位,那個可能是下位的東西,是不是?
我現在把內政部跟農委會的數字併列,因為這兩個並不互斥?
可能是議題手冊,並不是在便利貼,可能要弄好再貼上來。
你的意思是不符比例,而是編組了,結果反而沒有事做,反而有事做的動保檢查員卻人數不夠?
如果這兩個數字要對齊,動保法可能要修到跟德國一樣,也就是對動物所做的事,跟對人一樣。(笑)
不過這是我個人意見,不在這次的討論範圍。
請說。
所以你們想要的是當地授權你們的專利嗎?
兩層布的部分,有人願意買斷嗎?
我想這個很容易繞開的(笑)。
一方面行銷,如果你是說這個是你第一個想出來的,這個應該是正確的,至少你可以很誠實這樣講,對不對?
像「太陽餅本舖」,我亂講的(笑)。
當然對太陽餅也沒有專利,所以我覺得行銷上至少可以往這個方向,最早是你們想出來的。
這種傘有一個名字嗎?是叫做「反折傘」嗎?
「內聚」聽起來……所以現在如果要用三、四個字簡短介紹,你要怎麼講?沒有一個很好的講法嗎?
所以現在叫做「反向傘」?
你們在海外行銷,是第一個發明反向傘,你是最多投入研究等等的東西,這一些都是實話,我覺得要從這一個角度來切。
雙層布的部分,我自己不是硬體專利工程師,是軟體工程師,所以要繞開都可以,你要收授權費的機率不大,有專利只是證明你最先想到這個、投入這個的研發,還有,你們現在如果還有在這一個技術上繼續作研發的話……
那個已經請專利了嗎?
最簡單的方法是你找群眾募資或者是其他的方式,專利的研究費用先收回來,市場接受度是一回事,但至少這是等於你們現在有發明專利,所以只有你才做得出東西,不管是什麼東西,你可以透過像「嘖嘖」……
以設計群募來講,「嘖嘖」的公信力是很高的。
不是說只跟他們配合,因為他們的專長,不管是「貝殼放大」也好或者是「嘖嘖」也好,他們的專長是先把這一步的優勢變成大家可以認同的故事,因為這個優勢是純粹商業上的,最多只能換錢,但是他們的特長是把這個優勢換成故事,而變成認同忠誠度,也就是支持你們做進一步的開發,我覺得這是目前最缺的,如果沒有品牌認同,也就是大家看到「好雅」或者是「也欣」,腦裡並不會浮起一種親切的感覺……
之後都是叫做「也欣」嗎?
很有野心(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