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aiwan」等於是一個常設的機制,讓大家即使不是民諮會的成員、不是DIGI⁺小組的代表,也可以透過小松的方式,把你的提案放到小組看得到的地方,這樣子的話,只要民間團體代表也好,或者是數位國家小組的召集人或者是分組召集人,覺得這一件事值得討論,就會協調部會,等於是比照委員提案,去提出回應。
是數位國家分組裡面的法制環境幕僚。
分組有兩位共同召集人。在法制上是陳主委,在技術上是我。
對,數位國家分組召集人是兩個,不過當然都會互相copy。好比像Open API之類的。
像跨部門資料整合,裡面一定有法律的部分、也有技術的部分,所以才會變成雙召集人的制度。
也有不少技術的,其實。我們在數位國家分組裡面,有的時候是技術先行,然後上位再有一個法律。
跨部會資料那邊。
這幾場技術的成分比較少,但是以「vTaiwan」其他的案子來講,其實也不乏技術的部分,像剛剛講到的個資去識別化的那一案,技術非常重。
是這樣嗎?
沒有的話,就要掛到一個常設組織裡面,你要變成某一個幕僚機關的業務裡面,就有這個部分。
就是數位通傳法裡面的寫法。其實數位通傳法是上位法,所以按照這個配套,行政院應該要有像要點來落實數位通傳法的要求,而這個要點怎麼寫就會很重要,也就是會變成是在院級,好比像這個如果是由科會報執行,這樣子的話,就會是科技政委主導,又或者是到回到數位國家創新小組,那就是數位小組的召集人,也就是國發會的主委。又或者是可以指派任何一個機關來做這一件事。
其實本來數位通傳法的寫法是「政府應建立公眾諮詢參與機制,相關團體組織基於網路治理精神建立時,政府應該支持與協助」,所以並沒有說民間只有一個,民間可以有非常多個。但是政府的誰跟民間的誰接頭,法律裡並沒有講,只是說政府應建立而已。
目前接頭,理論上是數位國家分組。
對,幕僚也是法協跟資管處。
數位國家分組是很穩定的,是有一個核定版,也就是DIGI⁺小組設置要點,從去年10月開始就很穩定了。
它的位階就是行動方案,也就是到2025年,是一個長期的行動方案,八年期。
在院內是一個方案和會議編制。但是你說它是否需要法律,這個不需要,是行政院就可以設立的東西。
如果需要穩定的法律,還是要到數位通傳法。
在數位通傳法三讀之前的話,部會到底能討論什麼,或者是部會非得討論什麼不可的拘束力很小,所以只能部會想討論的;反過來,部會也只能討論社群想討論的,這樣的交集就有限,這個大家很清楚。
數位通傳法裡面講的,包含通訊傳播發展治理、科學技術創新運用、弱勢權益、多元文化、保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個人意見目的創作自由、公用性質之……這個比較像網路中立性,及新的技術在網路上的互通運用,至少有八點是很明確,就是要用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方法來討論;如果法有明訂就比較容易,因為各部會就會說循數位通訊傳播法,所以把這一些東西拋出來討論。
可以確保按照數位通傳法的說明,網際網路之健全發展,有賴個人團體組織政府各利害關係人共同對話,所以基於網路治理之精神去建立對話的這一種方式。
我覺得現在能做的是把「網路治理之精神」,這幾個字讓大家有一些明確的想像,因為如果沒有的話,法律是形同具文。
對,所以這個是為什麼要把所謂的網路治理之精神……現在的問題是每一個承辦的單位,如果沒有參與過國際上的網路治理,當然就是用本來治理的習慣來處理,因為他並不知道網路治理是怎麼做,對不對?
當然,網路治理這個在國際上都是行之有年,所以有非常多的文獻,像NII的Vincent翻譯了很多,並不是大家沒有聽過或者是學理不知道,是實際的操作上,也就是操作多方利害關係人的實踐並沒有很熟的一群人會做這一件事。
所以我覺得現在能做的,當然是多參與網路治理的相關活動,好比說APrIGF、TWIGF。
網路治理論壇,這個是線上就可以參加的。所以在這一個過程裡面,也就是這個法律裡面寫的東西,因為當時「vTaiwan」的流程也是參考Internet Society的網路治理流程來設計的,可以說是完全同一個脈絡下的東西。
我覺得大家對於這一個脈絡越熟,之後在落實的時候,就很像不會被現有智庫熟悉或者習慣的方式牽著走,就會說去哪裡有看過等等。
就要看,如果智庫不想配合的話,因為數位通傳法講得很清楚,並不是特定的智庫,而是只要民間有人、有能力用這樣的方法來進行討論,數位通傳法就會說政府就要支持。
但如果民間沒有用這樣的方法來進行討論,一個也沒有,等於這一條沒有寫。
不是這樣講,有能力跟沒有能力並不是一個二元對立的東西。我們在多方利益關係人裡面,好比像盡可能共識驅動的決策,或者是分散式的多方利害關係人生態系統,也就是誰都可以自己來召集,有一些很基本的東西,「vTaiwan」確實是有的。
但是除此之外,還有網路治理的方法,而這個方法的熟悉程度或者是熟練的程度等等,這個當然還在培養。
其實多方利益關係人跟傳統最大的差別,也就是「誰參加就一起負責」的態度,而不是很像單一的主導者態度,有了這個,其他別的都可以長得出來。
本來像多方利益關係人討論之後,像網路霸凌的時候,討論完之後,甚至很多是要民間來做,並不是政府來做,其實「vTaiwan」整個概念就是我們討論完之後,大家各自有各自要做的事。
像最近要做宣導、問卷的等等,最後的結果不一定是只有拘束到部會,說不定也拘束到所有在中間因為討論,所以願意多做一些事的人。
你剛剛講說只有部會有拘束力,部會不做就沒有事情發生了,也不見得是這樣,當然有一些案子,看起來是這樣子,因為要立法;但是如果不是立法,而是比較行政規則、行政命令、要點層級的話,其實實際執行還是有賴於大家要如何執行這一件事。
像最近的例子就是平台經濟的要點,如果訂在那邊沒有人用,等於沒有人訂。
對,我就是在講這個,像平台經濟要點訂出來,如果不是好比像Upark真的去遞案子,交通部真的去協調財政部,那這一個要點放在那邊等於沒有用。
我的意思是,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並不是交通部自己忽然很想來處理停車位就可以自己做事,而是一定要有民間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反過來講,民間的利害關係人出來時,如果我們沒有用要點,交通部也沒有必要收單。
我的意思是,這幾個角色是缺一不可的,這個是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的意思。
你說在法律上嗎?
是公正程序請求權這樣嗎?或者是什麼請求權?請求的標的是什麼?
你說「因應平台經濟法規調適原則」在法律上的力量,是不是?
「平台經濟法規調適原則」是行政院院函,當然各部會理論上是要答應才對,就是說可以拘束到部會,因為是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第四點是「應就權責所涉,新興平台經濟適其檢討修正」,所以在這一個情況下,這個是「應」,第三點也是「各機關並應配合國發會協調結果辦理」,所以這個是很硬的,並不能說我不想見這個提案,這個算不算請求權,我不知道,但是因為是特別在講行政院所屬特別機關的「應」。
對。但是這個原則本身也是「vTaiwan」形成的,「vTaiwan」的機制一直在形成一些讓未來不一定需要經過「vTaiwan」,但是還是可以有相等程度的民間提案或者是參與權的一些東西,平台原則是一個、當然數位通傳法是另外一個。
不過反過來講,你也是要有一定拘束力的題目,大家才會真的願意投入力氣來協作。
所以基本上我們現在做的很多都是算練習的工作,也就是讓部會理解到這一件事首先不會咬人,第二個是如果有意思的事情,可以聯絡到部會本來不認識的人來做出有意義的討論。
確實就像你所說的,如果真的之後量一大,像每個禮拜的案子,這樣我們就要動員到數位通傳法裡面政府一律支持的部分。
就要看行政院怎麼做了,就會變成是我們可能要有一個相應的要點,去落實數位通傳法的那一條。
這個都很難講,因為「vTaiwan」本來也是科法所幫忙做出來的。
為什麼說要等的原因是,沒有人知道三讀通過的數位通傳法的最後那兩條會長什麼樣子,理論上立法院在三讀前都可以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