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加拿大的著作權法,只要notice行為人說「現在有人要告你」,這是不是大家可以接受的?
當然加註警示訊息比較是public notice,不只行為人,接取到的人也要有notice,這是剛才羅政委辦公室朋友們提到的模式。
看各位覺得,如果take down要司法機關才能做,那行政機關有沒有可能做一些notice?
有點像是「自動上架機制」。
關於澄清是否能觸及到當初分享訊息的朋友,我想可以大方承認:在有第一波訊息散布的時候,第二波透過澄清,目前確實碰不到散布的每一個人。實際上的情況是這樣子沒錯。
在我的想像裡,是依什麼法、有這樣子的通知,然後點一下就看得到那個通知。
至少我當初聽到這個提議的時候,腦裡浮起的是這個,當然每一個人浮現的場景,可能是不一樣的。
大家對於著作權有類似的東西了,但是具體format長什麼樣子,用手機看、桌機看,是不同的狀況。
現在先從哲學上,探討這一件事是不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完全不做任何take down,就剩notice and public notice?
可以先考慮一下。未來很可能會回到這個點上,所以會希望大家先想一想這個部分。
如果不是放在《通傳法》草案裡,在別的地方,大概也會有朋友提出類似的見解。
事實上各位提的這個案子,他們有處理過,也就是 第34號查核 。
在你們的新聞產品裡面,事實上也有剛剛所講notice的狀態。
意思是,如果現在第三方查核機構有提出調查報告,那就都不反對public notice。
也就是說,由第三方查核機構提出,比行政院提出要好,意思是這樣嗎?
「……衛福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OK。所以同樣的版面、版位及文字,你覺得第三方查核機構的報告比較容易接受,而檢舉加移送,比較不容易接受。
那當然。
我有聽到。
現在確實是援用國際的立法例。在假訊息的議題上,援用私權的方式來處理,是正效果或者是反效果,我想大家當然可以提出疑慮。
至於「加註警示訊息」,只要有時間討論,各位表示願意討論,並不是完全反對。
但是如果是加註訊息,這兩位的偏好,也是讓第三方事實查核機制先行、給予他們比較優先的存取權,對不對?聽起來是這個意思。
LINE有沒有什麼想法?
看部會或者羅政委辦公室同仁,有沒有要補充的?
我聽起來,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一個是,有一些很明顯是事實確認的部分,這些部分我理解,大家覺得還是希望通過 國際事實查核中心網絡的朋友 ,他們一接到、做出查核報告之後,就可以很快接上各位的演算法。
事實上,我們也理解,德國是要求各位平台來做內容類型的判斷。
所以,你們的具體經驗是?
這是以對社會整體影響的比例來計算?
這樣ok嗎?看其他的朋友有沒有要補充或者是詢問的?
如果沒有的話,其他的部分……還是都看一次好了。
(簡報第5頁)剛才有提到各種適用,這一些當然剛才有提出一些見解。
(簡報第6頁)這邊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第9點有一個修正的想法,羅政委辦公室的朋友剛才有提到,也有朋友說其他法律規定之不實資訊犯罪,這邊特別講的是公訴罪,因為傷害的法益是公共利益,但違法訊息也不只是不實訊息,也有一些是真實訊息,但還是違法的。經常被提出來的,像兒少性剝削、販賣違禁品之類的,大家都很熟悉了,我就不一一列舉。
也有朋友提到,想要把不實資訊犯罪改成「散布違法訊息」,涵攝範圍就大很多,因為包含真實訊息的部分,這個也是大家希望有空可以想一下。
另外一個是《社會秩序維護法》。這個也是今天剛收到的,是剛剛出現的提議,大家在媒體上已經有看到了,內政部有修正的想法,想把本來那一個非常不明確的東西,把它明確化,讓它符合所謂「故意、虛假、危害」的三要素。
也有朋友問到,這個有沒有可能接進來?如果這樣,就會變成這九個裡面唯一不是犯罪,而是行政罰鍰……這也是想聽大家意見的事情。
也有另外一些朋友提出的想法,就是以上這一些情況,如果是「基於秘密通訊的目的,對特定人發送非供他人存取之資訊者,不適用之」。
這有一點像私權模式第1款,但是比第1款稍微嚴一些。私權模式第1款是沒有更改訊息就免責,但這個是要基於秘密通訊之目的,等於是一定程度上去把「散布」界定一下:要對不特定人;或者是對特定人,但是未來不特定其他人還是看得到;或者一開始送的時候就沒有秘密通訊的目的。這一些才有可能是散布。
在這個的情況下,不管前面怎麼寫,都不會認為是散布。這也是一個具體有收到的意見。
所以對於這幾個,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
沒有問題。(簡報第4頁)
是,所以越擴大越反對,這個我有聽懂。
有沒有其他比較具體的想法?好比像文字或者是構成要件?
其實,我們也是今天剛收到這個建議。
沒有問題,事實上今天有做逐字稿,並不是只有會議紀錄。
除此之外,有沒有針對明確性有意見?或者是覺得已經很明確了?
對。
我想,意思是除了那一些「特定人」之外的他人。我對特定人發送、我預期特定人接受,那意思是除了這一些特定人之外。
如果對這個文字有想法的話,都可以提出來,這些只是很初步的意見。
對特定人發送,舉一個例子來講,google groups有68個成員,但是第69個加入的話,也還是可以看到前面的訊息,這個可以預期第69個人加入還是看得到以前的每一封信,這個時候就不能說非供他人存取,因為可以預期會有新的人回來看arch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