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唯一能做的是:我會把今天大家的意見讓羅政委知道、羅政委會讓立院的朋友們知道。所以他們會知道各位有提出過這一些論點。
但不能讓大家有一個感覺——事實上也不是這樣子——就是好像我們在行政院可以決定召委什麼時候開會。並不是這樣子。
關於整個setting有沒有什麼想要討論的?不然我們先看一下文字。
剛才是到加註警示訊息這裡,有提出兩個建議:一個是希望明文加上「前項第2款的情形」,第二個是對於「散布」,至少在立法理由裡面,明確定義何種情況是所謂的散布。
這個是沒有問題的。第16條看大家有沒有意見?
我有記下來。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的想法?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往第4頁走。(簡報第4頁)
Max有提到全新感受的部分,也就是所謂的公益模式。這裡說的是「為免危害擴大」,這個是它的公益目的,如果是公益條款,目的就是「為免危害擴大」。
這裡跟私權模式相比,有兩個不同的意見。第一個意見是要二十四小時處理,意思是有個明確的時限。
也有朋友提出,應該是「或加註警示訊息」。事實上不只一位朋友,都認為要做實質判定非常困難,所以在系統上為了不侵害言論自由,他們可以接受的是在二十四小時內加註警示訊息,再慢慢看事情是不是這樣子。
這個是我目前有收到的,就看大家對於公益目的有沒有什麼想法?
這就是一個notice。
主管機關不能做最終的判斷。
那可以用警示訊息?
你指的是「有關於流行病傳染疫情的不實資訊」?
所以,你們覺得中選會……
我釐清一下我聽到的:
第一,你覺得以衛福部的例子,「散布有關於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的這一個部分,假設未來要運用這一個條款。
你覺得當它運用在你剛剛所講的健保這一件事上時,我聽到的是你覺得這個情況是,你不覺得適用、也不覺得法院最後會這樣子判定嗎?
有,因為這裡是要移送行為人。
瞭解。所以意思是不管主觀判斷如何,只要法院這樣判斷,透過司法互助,這個是可以的?
理解。
謝謝。那這樣,尤其是法院終局裁判才會有的權力,所謂「為免危害擴大」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先行處置,你覺得這個是?
聽起來你的意思很清楚。不過以目前的情況,法院二十四小時之內做出判斷,這可能不是常態。
所以你覺得沒有別的方法可以達成?假如你是我的話,有什麼想法?假設是為了不要危害擴大。
瞭解。你們公司也有現有的功能,像使特定區域的人無法接取特定內容,或者是加註警示訊息等等。
這一些按照你們的做法,是運用在不同的事情上。但你覺得這些的強度,都沒有到「行政機關notice,然後你們就做」的程度?
非常清楚。看另外兩位有沒有什麼想法?
(簡報第12頁)後面有一條意見,是想給主管機關一些責任,我先投影出來。
有所抗衡的是,在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塊,如果非屬不實、無罪、不起訴、不罰等等的話,是要國賠。
「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意思是什麼?
意思是要直接訂個幾萬到幾萬嗎?
理解。這邊有一個提議是懲罰性賠償,至於具體怎麼寫,是另外一回事。
OK。一般來說,在移送、給notice的時候,像這個notice本身就要公布,這個是可問責性。看有沒有什麼相關的想法?
(簡報第14頁)也就是說,衛福部今天提了幾個給幾家、內容是這樣子,要可受公評,這是一個可能性。這個在透明報告裡面是有的。
(簡報第15頁)當然可以到「原因等各項指標分類」再來詳細討論,不過可以看到,是有一定程度的課責機制。不能只是移送加通知,對外卻說沒有這一件事,這裡面有當責的成分在。
但確實就像大家所說的,不管是國賠也好,也是納稅人的錢。就算透明報告出來、大家覺得有任意使用,好像也是整個機關的名譽受損,並不是判斷者個人的名譽等等,這個我理解。
這裡講的是「10天之內移送」?
那你覺得怎麼樣公平?24小時內移送嗎?
這個我有聽到。
好,聽起來有兩個意見。
第一,確實本來的《數位通傳法》草案,裡面完全沒有行政裁罰的原因,是因為這是一部純粹的橋接法。
所以我聽起來,你是覺得如果要放這個進去的話,整個立法理由,要對為什麼這邊多了一段行政法的東西給交代。
意思是這樣的話,立法理由應該要進行調整,不然難以自圓其說?
這點我們有記下來。
……我完全理解。隨時都要回到主旋律。
先回到這裡。這樣聽起來,剛才的意思是:首先對於十天的通知,但是最後可以不移送,這個是有疑慮的,尤其是接近選舉的時候。
第二,對於行政權事實上下了判斷,而不需要等到法院終局,就取得效果的這件事,還是希望讓司法做出判斷,聽起來是這樣子。
至於適用範圍這一些部分,剛剛各位對於《選罷法》、《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具體判斷的一些經驗,都有分享。
有其他要分享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