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講一下,黑色字的是院版的《數通法》草案,目前在送到立法院、經過一讀之後,是黑色字的部分。
大家也會看到一些綠色字的部分。這些是各界朋友們,針對去年提到立法院的《數通法》草案,最近給出的一些批評指教。我們今天的工作就是彙整起來,交給立法院正在討論這件事的朋友們參考。
這部草案跟其他法制不太一樣。其他法制,行政院會在禮拜四,提出第一波修法提案。但是《數通法》草案,行政院不會提修正案。只是蒐集各界的意見,讓委員們參考。
簡單來講,今天綠色的字樣「#1」是我們之前收到的意見。好比說在第16條的私權處理範圍裡面,「使他人無法接取之,或未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前面,有些朋友希望能加上「或加註警示訊息」,作為一種私權爭議的適當處置。羅政委在稍早的直播有提到,這個是各界正在討論的事情之一。
再次強調:這些意見,以及今天所有的討論紀錄,都是請羅政委轉交立法院的朋友們參考。我們不會推出院版的《數通法》修正案。
今天的內容裡紅色字樣的部分,是更早之前,跟學者、同仁、委員們討論時,曾經收到過的具體建議。這些也都不是院版的範圍。
像對於接取服務,也就是ISP的提供商,有些朋友希望在提供接取服務的時候,對接取者揭露的,除了網路流量管理措施之外,也要包含從哪個國家或地域接取。這裡的主體是接取服務,不是內容平台。
以上都是討論時曾經收到過的意見。同樣的,這些並不是我們行政院的立場,只是表示有收到過這些意見。
今天會做逐字紀錄,大家可以儘量發言。今天的紀錄,會經過大家編修再公開。是不是要用自己的真名,或者是以代表的團體作為發言者,這都可以之後修改。
對於發言的內容,如果覺得記錄不一定完全都有記到,或者有些補充資料,在之後的修改期裡面,也都非常歡迎大家繼續刪改。
這份逐字紀錄雖然大家都可以修改,但我們希望等到禮拜四開完院會,在記者會上我們會提出 完整的架構 之後,再讓大家知道有過這樣的討論。
至於逐字稿公開的時間,一般的慣例是大家都做完修改、覺得可接受之後再公開,目前設在月底。
在此之前,各位確認過全部的發言、大概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之後,我會請羅政委轉知相關的立委。以上是我們今天討論的方式。
等一下歡迎就這一件事本身發言,我也會一張張投影,歡迎對具體的文字發言、進行調整、釐清等等,這一些都是完全ok的,也沒有發言順序,大概就是這樣子。
在進投影之前,有沒有想要表達或者是詢問的部分?
主要的目的是這樣:相信大家也知道,平台業者是我們的協力夥伴。FB、Google在類似的管轄領域裡面,各國都有做過一些相關的措施。
一方面是我們在做國際法比較的時候,羅政委也常常提到,好比像FB是很好的例子,一面法遵德國的NetzDG,又提出憲法適用性的疑義。
《數通法》草案裡,私權模式的這一整套,是跟著作權,從加拿大notice and notice到美國notice and takedown,就是notice and do something的這一套,基本上是相似的。
我們希望國際業者來討論的原因是,各位在別的管轄領域裡面,不管是透明報告揭露、法遵,可能有累積一些經驗。
除此之外,也包含如果國際法制上,包括德國、法國的相關規定,有一些大家認為不太容易遵守的,或是認為有憲法相關疑慮的部分。如果只問境內業者的話,沒有辦法那麼容易提出觀點。
因此第一輪比較想要討論的是,雖然我們有收到各界自己認為合乎技術跟憲法規範的某些想法,但是從業者的角度,或許有不同的看法。
所以我們會比較想要知道,從業者的角度,尤其是國際業者的角度,怎麼看這些意見。
看大家有沒有其他的問題?或者是想要表達的?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一張張投影片走。右下角都有頁碼,隨時都歡迎說回到某個地方去。
(簡報第1頁)絕大部分是現有的院版。唯一的一個提議,是希望ISP用明確可識別之標示,對接取者揭露他是從哪個國家或區域連線過來的。
技術上這可以達成,不過跟各位的影響可能不大,除非各位要開始經營ISP業務。
但目前看起來這個是對提供接取服務的要求。這只是一種想法而已,就是有這樣的意見。
我們往下。(簡報第2頁)
接著是私權模式,大家可能知道最早《電子通訊傳播法》在討論時,是都要滿足,後來《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改成「之一」,意思是在滿足兩個條件任何一個的情況下,都不需要負賠償責任。
第一個是「所傳輸之資訊係由使用者發動或請求,且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完全沒有改變其他使用者存取之資訊」,就是原樣來稿照登的情況下,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個是,假設你不是來稿照登,而是有額外做一些編輯或處理工作,如果這樣的話,權利人一通知有侵權行為的時候,就需要做移除、使他人無法接取,或者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這邊也有民間的朋友有提出,希望把「或加註警示訊息」明白提到這裡來,當作適當之處置。
這是私權的部分,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意見?對於文字都可以改,如果覺得「警示訊息」不清楚,要加別的,也都可以改。
如果都沒有的話,我們就往下。
這個又是剛剛的私權模式(簡報第3頁),這個講的是,如果要負連帶責任,又沒有做適當處置,而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也就是加重實質賠償的額度。
這是跟平台的,所以是跟各位有關係的,這是對私權模式的一個額外條款的意見,看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
這邊的用字和前面是相同的,「經權利人通知或知悉」。哪一位要幫忙解釋?
因為這是現有的文字,「經權利人通知或知悉」是《數通法》本來院版草案就有的。
所以如果想要對「知悉」討論的話,請先在這裡討論。
這裡提出的問題是,前面的標的是「侵權行為」,但是後面的這個標的是「散布不實資訊」。
如果好比一切都要罰五倍,我們當然也不用來討論這一件事,但因為這邊講的是「散布不實資訊」才要罰五倍,因此想要詢問這個「知悉」是某一個法令的主管機關,跟你認定是不實資訊?或者是不會有主管機關,那個權利人說不實資訊,你就要該當這個通知是不實資訊?
權利人覺得侵害了我的某個私權,而且這個是不實資訊,所以也會變成罰五倍?
就像你們一開始也不知道,是否是真的侵權行為,這是很類似的狀況。
我先重述一次,當權利人通知,或者是第三人通知這個侵權行為的時候,平台這邊可以有一個判斷,這是單純無涉不實資訊的侵權行為,或是關乎不實資訊的侵權行為。這不是一個實質的判斷,只是「通知或知悉」的內容裡面,是不是跟不實資訊有關。
所謂有關,意思是權利人或者是第三人覺得這個有關、而法院最終也覺得這樣子沒有錯。
如果沒有按照前面兩個情形之一的話,這一個才會被觸發。
是,權利人必須限期提出告訴。
我想問兩個問題:
第一,LINE的情況,因為是所謂點對點加密,即使沒有加密,只要是點對點傳輸的話,你們不是可以直接主張第一點的情況嗎?
沒錯,是「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