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我看今年能夠有多少的扣合,如果完全都是非物質型態,那也就認了,但我覺得我們要把這個當作比較長線來經營的夥伴關係,我覺得先把這個idea給他們,這是長期經營的,今年如何,或者是明年怎麼樣多一點,我們再來考慮。
我們都會有逐字稿,如果您覺得有一些需要補上的部分,回去查了之後,也不一定需要email我,就放在逐字稿裡面,那個逐字稿編輯完,大家覺得沒有問題了,我就拿那一份公開的逐字稿去問人;其實你們也可以拿那一份去問人,都是一樣的。我們再follow up,ok嗎?
謝謝。
有。第一個是地方政府,第二個是新修法的時程?
都還沒有,現在都還在討論。
是說130號等?
等於是在消費者這邊掌握比較多,不會只有同一個建商去比較?
不過「1室」跟我們「之1」是不一樣的意思嗎?
跟我們的之1、之2是一樣的?
等於香港他們有顯示到之幾?
而且實坪、虛坪都有,瞭解。
確實。
空間比較小。
當你是第二手的時候,你就不是建商了,你是屋主。
你的考慮跟建商在第一手的考慮是不一樣的。
即使不賣也想要瞭解?
其實這一份都還在討論,因為我們當時在政務會議上也有出現過像現在去識別化的一個區塊,或者把這個區塊縮小,或者是跟香港一樣,連「之1」、「之2」都要登錄、公布,當時等於有這一些不同的案子。
確實來來回回過很多次了,所以依我瞭解現在還在討論中。
這個是習慣、不習慣的問題,其實當時實價登錄的時候,也很不習慣,這個是社會的過程,大家要瞭解到,其實你剛剛講了一句話很關鍵,這個是「針對那個空間、建築物,而不是針對人」,其實說真的,你並沒有個資的揭露,被揭露的是這一個硬體,這一個硬體其實是社會共同瞭解會比較好的,並不是前後手瞭解會比較好。
對,已經去掉個資才給你的。
這個我有聽懂。
就像這裡專門去請「仁愛路三段99號」,因為大家比較找得到,這個是人之常情。
這個我瞭解。你的重點有兩個,一個是沒有個資問題,這個我剛剛講了,第二個是民間要投入成本,透過二類的謄本來做,其實也可以拼到一個程度,只是說何必讓民間重複耗費這個成本,其實從公家機關來講,二類謄本本來就已經去除掉個資,所以理論上在實價登錄這邊連起來才對,這個概念其實我們之前已經討論過了。
如果法有明訂的話,以我的瞭解,實價登錄的網站,內政部其實都已經準備好了,現在他們就是需要法律給他一個授權。
其實你寫給他們,他們很可能跟你的看法是一樣的,現在的問題並不是在他們的頭上,而是怎麼樣去說服業界這樣長期下來對大家有沒有壞處。
是,是很困難。
這個我知道。
你這個有電子檔嗎?
都寄給我吧!這一些都是公開資料?
是不是拍照或者怎麼樣寄給我,我就跟這一份逐字稿一起公開,等於未來有一個網址,大家都可以看得到,因為現在其實我也很坦白講,重點並不是主管機關怎麼看,而是立法委員能不能瞭解到這個是社會上已經覺得談到差不多了,因為如果立委朋友這樣的話,現在這個會期,再到下面那一個會期,之後的法案就要重新提了,就是屆期不續審,因為立委要改選了,所以要說服這個是社會上有一定的共識的這一件事才是最重要的。
好啊!我們一起來做這個溝通的工作,我覺得實價登錄從2012年到現在也已經七年了,我覺得大家慢慢開始比較習慣了,如果當初2012年要推這一整套是推不動,現在剛好是大家想實價登錄下一步的時候,真的很謝謝你的貢獻。
其實根本不在他們那邊。
因為網站上是大家分別填報、分別寫,而是在各個縣市政府的資料庫,但是格式不一樣。
對,我上次跟你說過會碰到這個問題。
後面才是。
我也覺得你可以跟鄭委員談一下,他可能有一些很創新的想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