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性別主流化的工作,包含性別主流化的概念,包含 1995 年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通過北京行動宣言,正式以性別主流化作為各國性別平等的全球策略,我國為了響應這個計畫,2006 年及先期計畫由行政院各部會來作學習推動,也逐步擴展到地方政府及民間部門。整個性別主流化的策略及價值,希望政府有補助性別觀點的提升,最終達到性別平等。
整個運用六大化的主流工具,包含性別機制、性別統計、性別影響評估、性別意識培力、性別分析等等,請大家參閱。性別主流化的發展歷程,其實從 1995 年北京舉辦大會到今年,整個性別平等推動計畫,已經超過 10 幾年的推動計畫。
整個推動歷程是 1979 年推動 CEDAW 公約,至今已經有 89 個國家來進行簽署,到 2017 年的時候頒布這個公約,2019 年的時候,2019 年的報告,2011 年推動 CEDAW 施行法,把 CEDAW 國內化,在 2012 年的時候施行,每四年撰寫國家報告。
整個 CEDAW 條文跟一般性建議,其實 CEDAW 的方式是一棵樹,一般性的建議是有如分支,針對這個議題來擴大解釋意義。整個 CEDAW 條文內容包含 30 幾條以上,請大家進行參閱,以上報告,謝謝。
謝謝同仁大約行政院的一些政策,包括國家政策中的 ODF、性別平等工作簡單介紹。我們接著請業務單位就今天專責人員設置的辦法修正草案的部分,先來進行所謂的簡報,簡報結束以後,因為今天看起來滿多是很關心的代表踴躍出席,因此考量時間的關係,每 5 個我們就暫停一下,然後請業務單位說明以後,接著下一個持續作意見交換。
我們請科長來作業務的簡報。
科長:邱俊雄 主席、各位與會代表大家好,現在由我這邊針對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相關辦法修正草案來進行說明,這是我的提綱請各位詳參。
現行的規定是環境保護當中包含空氣、廢(污)水、廢棄物、毒化物、環藥,專責人員設置的規定是在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工作時間,應該要常駐在公私場所,包含事業、下水道系統、設施機構、運作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的部分,或者是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的工作。
勞動部又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在第 3 條條文並未禁止一定規模以下之事業單位設置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相關法規,消防法規的部分也是沒有禁止防火管理人兼任其他法規的相關規定。
署裡面陸續在 111 年 5 月陸續公告空氣、廢(污)水、廢棄物、毒化物、環藥之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相關辦法,有彙整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民眾電子信箱與首長的留言,整個彙整的意見如下:
第一,修法目的合理性與必要性的部分,像身兼人員多職,與原立法專責、專職的目的相違背。第二,中小企業如果違法,要求員工兼職,政府機關不加強稽查,反而修法為他們解套,就地合法,涉及圖利企業。
針對相關機關間的溝通有不同法規的衝突,牽涉到消防、職安主管部門的部分,這邊提到我們應該要先行溝通跟修法,不同的法規有一些衝突,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 條的規定,針對第一類的人數在 100 人以上,第二類的部分在 300 人以上,這部分至少業務的主管或者是管理人員應該要一人為專職,不得兼任。
再來,針對兼職影響的部分,目前專職很忙碌,無法兼顧其他的業務;第二個部分,術業有專攻,職安、環保及消防是不同的領域,很多面向是不同的部分,一人身兼數職,工作的品質會下降。近年來針對環保、消防、工安的意外多,兼任會有很多人離開這個行業,讓環保、職安、消防事故再創高峰,這是相關各界意見的彙整。
針對各界的意見,我們有開會進行一些修正,現在目前考量環保、職業安全衛生、防火專(任)責人員部分業務,其實是具同性質,在實務運作上也有上下游的關聯性,所以還是規劃修正相關的管理辦法,使環保專責人員兼任職安衛及防火的部分,可以更利於業務推動、污染防制的發生。原則上我們署裡面參採各界的意見,我們修正預告草案的部分,原則上有稍微作一些統一,針對乙級(含)以上的專責人員,可以兼任職安衛法規所訂的非專職的管理人員、消防法規所訂的防火相關人員,讓現在的規定跟職安衛與消防的兼任規定要達成一致。
這是所謂乙級專責人員可兼任職安、防火人員的部分,針對職安衛的部分有分第一類、第二類的部分,第一類是在 100 人以上,是一定要專職,100 人以下可以兼職。第二類,300 人以下可以兼任,300 人以上的話,至少 1 人要專職,第二人以上要可兼任,第三類是全部都可以兼職,防火管理人的部分是都可以兼職。
目前修正是針對環保專責人員的部分,也就是配合勞安衛來作修正,在 300 人以上是不得兼任,在 300 人以下是得以兼任。
我們整理一下空、水、廢、毒、環藥專責人員兼職環安及防火管理人員之條件比較表,空氣的部分,專責人員的專責有 2 位甲級、1 位乙級,原則上乙級的專責人員可以兼任。
水部分的規定有下列幾個,第一個是針對「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至少一人」,第二個人以上就可以兼任。在第二個部分,應設置甲級或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針對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每日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未達 500 立方公尺,是要設一個乙級的專責人員,他可以做一些非專職的職安人員或者是消防人員。
再來,服務戶數達 2,000 戶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的部分,應該設計乙級的對象,得設置非專職的職安管理人員與消防人員。
第四,針對應設置甲級或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且員工人數 500 人以上之事業或指定地區或者是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針對廢(污)水採行全量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設置乙級的專責人員,可以兼任非專職的職安管理人員或消防人員。
第五,三年內有本法所定之情節重大且經處以停工(業),申請復工(業)之事業或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乙級對象得兼任非專職之職安人員及消防管理人員。
針對「廢」的部分,專責、不得兼任是在甲級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兼任是針對乙級或丙級專業技術人員的部分。
針對「環藥」的部分,用藥的製造業、專責人員的部分,也是針對環境用藥販賣業者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兼任農藥管理人員,病媒防治業及相關農藥代噴。
針對「毒化物」的部分,針對甲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是不得兼職,可以兼職的人是專業技術人員。
後續一些詳細的法規,請各位詳參,這是空污相關的修正條文。有修正第 5 條、第 19 條及第 20 條的部分,針對廢(污)水的部分修正第 15 條,請各位詳參。
針對廢棄物的部分是第 3 條的部分,也是針對相關不得兼任的部分。接著是針對毒化物的相關修正,是在第 6 條的部分,請各位詳參。還有第 9、14 條的部分,針對環境用藥的部分是修正第 9 條的部分。
這次修正環境保護專責人員得兼任職安衛、消防及相關人員的部分,是針對公司場所、事業、下水道、設施機構及運作廠商業務的推動,還有預防污染的發生,而且現在跟職安衛的消防人員兼職的規定要一致,但相關的環保專責人員,兼任的前提還是必須要常在駐事業單位,而且要專任執法法定的任務,而且相關的證照還是要取得資格之後才可以兼任。這次研商會議是廣徵各單位的意見,取得共識之後,後續再辦理相關的修正發布事宜,以上說明。
謝謝承辦科單位的報告,環保署其實很重視法令推動,也蒐集各單位的意見,我們有作了一些調整,也有作意見修正,當然這部分持續作滾動式調整與討論,希望可以找到最適的方法來解決、處理我們整個設置,事實上設的目的真的是要有實益跟效果,有些地方像社區污水下水道,一個人如果要兼職的話,其實責任相當多,這部分每個看法不太一樣,變成有些有執照是不是代理掛牌,其實不是我們要的結果,我們希望落實到真正可以來執行才比較重要。
簡報完之後,我們開放給大家提案,請主任先提,提完以後再來作綜整回應,謝謝。
謝謝許主任的意見,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時間控管不要超過 3 分鐘,因為很多人在線上等,接著請 Jm Yang 發言。
謝謝。
您的意見我們有收到,總共 5 位有先提意見,請業務單位先作初步的回應。
業務單位:邱俊雄 這個案子跟幾個單位有關,我先就幾個部分來回應,後續的部分請其他同仁補充。
我先強調一點,這次的修法主要還是要跟職安署的法規要切齊,因為職安署那邊有提到 100 人以下、第二類的 300 人以下是可以兼職的,只有環保機關一直堅持不能兼任,因此這一塊或許我們在考量,我們比較偏向跟職安衛相關的法規來作切齊的動作,原則上主要是這一塊。
剛剛委員辦公室有提到影響相關的人數,就廢棄物這一塊的部分來看,我們現在應該要設置的是是有 7,000 家的事業,還有包含一些處理機構,如果按照這樣方面切齊的話,我們這一塊的影響大概是有 7 成左右,算起來應該是 5,000 家左右的事業會影響到,因為有一些事業是要聘兩個,是用事業的比例去作分切。
還有一個部分,之前在委員辦公室有答應要開北、中、南的協調會,因為最近的疫情比較嚴重一點,我們後續在作商討,假設如果開視訊會議的話,可能比較不會有北、中、南的限制,因此我們當時在提想說原本要開北、中、南的實體會議,是不是可以用類似在線上的會議,大家如果都上線的話,就不會有北、中、南的區分,是不是可以再作一些商討。
剛剛有提到勞工的部分,後續我們召開這兩次公聽會的時候,我們再作一些討論,也就是是不是再加開或是什麼樣的方式處理,這部分我們後續再作一些相關的部分。
大家的意見我們都很重視,不管是在政策平台當中大家所提到的一些意見,還有我們現在提到相關在公聽會的意見,我們都會納入參考。
剛剛立委辦公室有提到我們居心叵測,其實我們很單純,沒有想這麼多,只是剛開始草案出來時,我們就有看到各界都有一些意見,我們徵詢大家的意見以後,大家討論了兩、三次,然後決定是不是要用這樣的方式修正,到最後也是跟勞安衛相關的法規來作切齊的動作,這部分對未來推動的情況會比較好一點。
像剛剛有提到空氣行動聯盟提到的,人數上的規範是不是有不妥的部分?這次修法到這一版,也就是要跟職安衛切齊,原則上職安衛有規定第一類 100 人、第二類 300 人,我們針對這一塊切齊,但後續針對如何協助專責人員有效,這在訓練的部分我們會加強,也就是如何讓專責人員可以有效進行他們的工作。
這個計畫因為我們剛開始進行公聽,那時就我們公告時,在「眾開講」有很多的聲音,這一塊其實按照程序,我們應該要先跟相關部會辦所謂的研商會,後續再針對相關的民眾、環保團體辦公聽會,我們現在是倒過來這樣做,先辦公聽會,後續的部分針對剛剛提到跟內政部消防署及相關職安衛的協商,後續這部分我們一定會跟他們協商。
其實我們之前有大概跟內政部消防署的人溝通過,原則上針對那時防火管理人員,他們比較沒有兼職的相關評估規定,所以這部分我們還是主要切齊勞安衛規範的部分。不知道我們的同仁有沒有要補充的?
空保處:謝仁碩 主席、各位與會的先進大家好,空保處在這邊補充說明,首先有關於委員辦公室許主任所提到針對「眾開講」,法規預告以後在「眾開講」這邊有作相關的公開,我們蒐集到滿多相關各界的意見,我們也針對「眾開講」提出意見的這些先進,大概有將近 150 位,這 150 位我們也個別有將公文發給他們,另外用電子郵件的方式,邀請他們來參與這兩場會議,「眾開講」提供意見的先進,我們都有另外邀請他們來參與。
第二,主任這邊有提到的是,這次修法就空氣的部分,影響的對象有多少,我這邊補充說明,現行專責人員在空氣的部分,大概是 4,200 多人,因為我們現在初步規範,這次修正的草案,我們是開放乙級可以作兼任,乙級大概是占整體 5 成 5 至 6 成左右,大概有 2,200 人、2,300 人會受到影響,這是針對實際上有受到影響的人所作的補充。
再來,針對乙級的部分,我們這次主要的修法,我們是參考職安衛,我們當初在預告的時候,我們有行文給內政部、勞動部,勞動部有針對這次修法的內容提供相關的意見給署裡面參考,所以我們這次就一併參採勞動部所提供的意見,將這次修法的門檻跟勞動部作切齊,以空氣來講的話,乙級的規模跟勞動部第一類 100 人以下、第二類的 300 人以下這部分,要同時達到這兩個條件才可以兼職。
乙級以下的規模是相當於第一類以下、第二類 300 人以下,第一類、第二類就是以風險的屬性來作分類,大致上跟乙級這部分的規模是切齊的,這是第二個部分的補充說明。
第三個,開放兼任事實上是有一個前提,也就是必須要取得相關的證照,有這樣證照的資格,而且符合剛剛所提到的,在空氣的部分是乙級以下,而且職安衛在 100 人、300 人以下,同時必須要有這樣的條件,而且必須要認知,而且常駐在相關公司場所與這幾個條件下才可以兼任,不是所有都可以兼任,我想針對這一個部分來作補充說明。
水保處。
水保處:黎揚輝 主席、與會先進大家好,水保處補充說明一下,有關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的專職規模規定,現有規定已經有考量到業務負擔來設定專職的規模,目前的現況應該設置廢污水的專責人員的事業或者是下水道的話,是有 4,509 家,其中現況到應符合專職的大概有 835 家,大概占專職人數的 18.5%,這個是現況。
這次修的部分主要還是合理調整實務的管理,有一些比較小型的公共污水道的系統,或者是一些純粹全部委託處理的納管事業,像這種是專職的需求比較小。另外,考量到有一些單位是環保或職安部門是在同一個部門,因此目前非專職的職安人員、消防人員可以互兼的情況之下,在乙級的專職人員可以合理調整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