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謝謝兩個主辦單位的協助,沙推的時候見。
(會後於4/1電聯確認,內政部PO王俊凱願意擔任此案小桌長。)
不是應該要精準嗎?
有沒有評估指標?
是立法院現在處理的那一個嗎?
打了第一次之後,安置他沒有第二次,所以打了沒有發生。
謝謝你盤點這麼多。這其實是太廣了,大家會覺得哪裡是希望可以在協作會議那一天處理,一方面可以切合提案人提出來的動機跟訴求,我們往下討論是可以幫助在場的部會,你們覺得往下討論出一些具體的做法?
他要避免開一場研討。
那一天預計大家討論比較多的是在哪一串?
這個部分我們自己對的時候,很合理,但是前面聽完介紹脈絡,突然會覺得有一點跳。
謝謝科長以上協助報告,先跟大家確認一下我們心智圖的初版,請大家幫我們看一下盤點的面向是不是足夠完整,有沒有什麼地方有誤植,再麻煩跟我們指教。
這一次心智圖的盤點方式會有訪談的角色作為分類,其實第一版本來是以管理的方式來作分類,就是上面紅色的面向,但後來發現管理方式有許多重疊,所以後來才決定受訪者的角色來分類跟訴求的角色來討論會比較立體。
我不確定在場的大家,是不是都有看過心智圖顏色的意義,因此我快速講一下,或許有一些同仁沒有看過。
你們可以看到便利貼的顏色,黃色是問題分類,淺的是問題細節、綠色是解法,藍色是背景,橘色是目前政府單位有回應,紅色是現有的困難。
我們先從漁業署來確認,漁業署現有漁港法第18條的規定,如剛剛科長報告,以開放為原則。至於使用者付費的部分,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並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只是沒有好的落實經驗或者是現況。
至於垂釣區域管理的話,其實有第一類漁港的作業要點,但是目前的問題是沒有法人團體,不管是釣客或者是漁民代管,像基隆跟新北都是地方政府來代管,漁業署的部分有沒有要補充或者是修正?
因為當天協作會議的程序,也會先把心智圖帶大家跑一遍,所以現在有資訊需要先補充的話。
講現況。
是不是可以推論這個是問題,也就是由主管機關來管理的話,未來可能有的解法是釣客自治管理,會放在解法下,會場上就會討論是不是可行?
除此之外,漁業署有沒有要補充?
有要補充的嗎?
第幾條?
裡面會有經營管理計畫書,應該要有什麼樣的內容,像財務報表、開放時間、釣客應該遵循的規範等等,就是外面要申請的話,就要符合這個。
我們往地方政府的建議來看一下,我們訪談跟看了一些相關資訊,地方政府的建議,認為現況有的問題,包含如果開放的話,設施經費跟維護經費不足,我們目前蒐集到的解法,其實有法源可以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至於為何沒有這樣做,或者是制度上的設計是否要調整。
第二,開放的話,行政機關人力不足,所以就會帶到可以委外的解法。
這個解法有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是,如果之後由釣客跟漁會的法人團體進來,沒有公權力可以協調,也是會有一樣的問題,就是現在地方政府執行機關。
所以不是行為?而是硬體設施?
所以第13條還是要拿掉。
這個解法會有的問題是公權力沒有辦法協調,如果之後要收費的話,維管經費的收受細節要討論,因為我有聽到政府說如果現在開始收費,是不是要開另外一個科目去收這個費用,那個費用的來源是什麼?
現在一類也是這樣劃設,只是會有人亂跑。
就會有這一些問題要討論的。再來,地方政府的部分還有一個背景資訊是:部分的漁港其實沒有多餘的範圍可以劃設垂釣區,所以全面盤點或全面開放就會有既成的事實,我們還是先列出來。
另外一個,盤點及開放的程度,有些縣市是很多年前盤點過,現在有一部分開放,很多縣市是根本沒有盤點,但對於有開放的縣市、二類漁港的人來說,他們會覺得依照漁港法應開放,但是沒有開放的縣市會覺得多做也是多找罵名而已——包含那一天的會議都有講到,或許未來政策的方向是重新盤點。
另外一個是釣客安全行政機關難以承擔,通常最擔心的是安全問題,所以責任的劃分需要一些依據,當天或許沒有辦法細緻地討論責任劃分要如何分責,但是我們先把解法列出來,如果現場各位要補充就再補充。
最後一個,漁港法第21條罰鍰過重,難以落實。違反第18條部分款,行為是罰3至15萬,包含丟垃圾或者是亂停車等等,以新北市政府來說,一年稽查31件,但是有15件會成案,因為很多行為其實罰不下去3萬元,而且丟垃圾罰3萬,某種程度上造成公部門、私人間某種不信任,民眾會覺得找碴,但是法就訂在那邊這麼重,電訪漁業署的意見,如果針對第21條違規行為再細分給相應的罰鍰,目前漁業署認為是可行的。
其實大家反應的違規樣態滿明確,所以行為細分出來,訂定相應罰責,應該不是太麻煩的事,目前是這樣子。地方政府的意見收到這邊,差不多。
還有委外管理。就人力來說是委外,也就是找民間團體進入。
委外管理不是委給釣客來管理嗎?
沒有,就是維持現況。
海巡那邊?
不是當下發生的行為就沒有辦法被制止。
有人要進場的時候,才決定那個地方要不要開放。
反正就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