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是不是可以讓婚媒可以放一些民俗舞蹈。
上面這一張是希望可以媒合國家的文化、民情、照片及相關的課程資訊,這一串資訊都是在參考表裡面,我們一樣收著,可是我必須跟大家提醒一下,這並不是在這次的修法裡面,但你們的意見已經在上面了。
第22項是廢止許可的事由,這一次的修法中有四個,第一個是如果違反了移民法第58條第2項、第3項的話,而且你在四年內受到罰鍰處分兩次以上,就會被廢止許可。
再來,如果你違反了第60條,如果沒有善盡查核個資或是個資保密的責任,一樣是四年內收到兩次罰鍰以上,會被廢止許可,這一條有人有意見,他的意見在上面:
第一,他覺得這樣子有點太嚴格了,是不是可以修改為兩年內如果受到罰鍰四次以上再廢止許可。
第二,一個是問幾年內受到幾次處罰是從哪一次起算,是第一次被罰的時候起算或是這個管理辦法公告施行之後起算,等一下移民署會作回應。
修法重點第三項是,如果評鑑成績連續兩年是丁等,或是連續三年是丙等以下的話,會被廢止許可。
我們收到的建議有,有人覺得這樣很好,還建議如果丙等連續兩年或是直接丁等的話,就要直接撤照,還希望設置更嚴格的標準。但是也有人認為廢止三年是太嚴格的,因此有人會覺得都有不同的意見,這一次移民署的修法版本反而是在中間,總是有人會覺得太嚴或者是太鬆,他們是採取比較折衷的做法。
最後一點是,如果規避或者妨礙評鑑的話,當然會被廢止許可,以上是我們這次幫大家在會前整理出來的修法、內容及心智圖。
接下來是不是可以進入綜合討論,請與會的大家給予我們意見,或是組長有沒有要補充的?
我們直接進入綜合討論,是不是可以一條條來,這樣可能會比較精準一點,針對第3條,黃色的便利貼以外,今天現場的朋友或是線上的朋友,引用sli.do表達,有沒有任何需要補充的想法或建議,是不是可以提出來給移民署參考?
這時會把第22條併過來第23條討論,因為防堵條款及最後第22條的廢止許可有一些連動的關係,所以心智圖會移過來一起討論。
針對第3條需要給大家一些思考的時間嗎?如果真的沒有的話,就往下走,如果有任何突然想到的靈感,再麻煩幫我們補充。
第7條放寬許可證的效期,有沒有人有任何的想法?或者你們認為實務進行上有什麼樣的困難,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所以你認為效期應該要幾年可能會比較適當?
如果都沒有的話,我們就到第20條,有關於新增網路平台揭露資訊的部分,除了上述這一些已經收攏的意見之外,有沒有人有其他的想法要補充?
謝謝郭明宗總幹事的建議。他是說他覺得開設多少平台不是重點,而是那個實質的內容,剛好其實跟移民署的回應有一些矛盾,這個可能實務上大家可以再做討論,因為移民署管的是內容,並不是你在平台放東西。
郭總幹事提到違法私人業者會用平台,公然做一些不合法的宣傳業者,該怎麼辦?
合法的業者如果依照法規放了一些內容,可是這個內容可能是很無聊、不吸睛的,這樣實務運作上可能就會被排擠到。
這邊移民署要先做一些回應,我們在這個地方把大家的意見都收完。
我看到你的資料很多,請幫我們精簡發言。
謝謝吳理事長,你補充了郭總幹事的意見,你帶了非常多圖片、照片來,自己做了非常多的事情,用照片來呈現。
但是我必須回應一下,IP在國外查不到,這不是移民署寫的,他們非常想要解決這一件事,當然是需要管理。
你剛剛已經說過了。
謝謝,我們收到你的意見了,你準備非常多的資料,並不是這樣子,並不是大家說全部都去非法就好了,大家願意坐在這邊討論,其實都是移民署最好的合作夥伴,你們把執行上的苦處跟移民署講,這個也是應該的,其實大家都是希望很多的都可以提升,你的意見……
我們等一下會更細緻討論,謝謝。
謝謝。大家都針對網路媒體的內容資訊參考表有比較多的想法,你們的意見都非常寶貴,而且你們都經營了二十年、非常守法,非常要感謝你們今天還願意給意見。
我們強調一下,這個會收起來,他們會另案處理,先幫大家確認一下今天收到的意見,包含廣告內容的認定是不是不是那麼公平,還有一般的當事人如果真的有這個需求,可能比較難在合法的管道上找到這一些合法的業者們。
剛剛還有講到非常多,對於非法的業者,是不是真的取締上非常有困難,現場剛剛有沒有發言到,一樣有一些想法,或者甚至有不同想法的朋友,可以再幫我們作一些補充。
感謝你的建議,並不是在第20條,但是你的意見也很重要,我們也會收到上面,你那個是防弊措施,如果這麼難管理,是不是移民署有機會跟外交部在國人出去的時候來作一個備查的動作,我們會收在下面,現場有一個補充的意見,我們也會收進來,但是並不是第20條,也要跟看直播的民眾解說一下,你的建議也很重要,我們也收在上面,等一下會一併回應,還有剛剛的劉秘書長。
謝謝劉秘書長給了兩個非常重要的意見,一個是大家還是想要合法經營,不想要向下沉淪,但是如何讓這些合法的業者,可以讓更多人看到,就是你們如何在檯面上被看到,所以其實不是剛剛那個到底揭露什麼細節的問題,如果你們可以有非常明確地方式可以被看到,例如你剛剛提了一個建議,如果移民署可以主動跟民眾宣傳這三十二家或是多少家是合法的,大家可以多加找他們,這樣你比較保障,如果是這樣的方式,其實你們會非常願意繼續在合法的範圍內,當移民署最好的朋友。
第二,你剛剛針對第22條的修法,其實你的修法,有一點比現在的修法再更嚴謹一點,對不對?就是每年都應該要結算一次到底罰了幾次。
這個問題先收下來,等一下我們把這個部分再統一回應。
還有沒有針對第20條、第22條要補充的?
我歸納一下郭總幹事的建議,第22條的廢止許可是不反對,但是現在知道有人用另外的戶數用這個法條,但是因為那邊我們的確沒有辦法臆測,但是你剛剛的建議很好,你提出了實務上的困難,當你幫他們媒合之後,不管是文件流程或者是個人的因素,可能延遲了很久才有辦法,或者是很快就離婚了,把這個發洩在業者身上,這個會怎麼辦?所以我建議四年或者是四次是比較合理的範圍。
針對這一條或者是剛剛還沒有討論完的第20條,有沒有其他要補充的想法?
是不是問號?
你們分享的是一些個案經驗,民眾有婚姻媒合需求,但是沒有這個意識,沒有被教育說雙方的資訊對等提供跟透明,這個是對大家都有保障是很重要的,但是是沒有的,但是這個是比較個案式的,你們的確常常會遇到民眾不理性的狀況。
都是這四條。
也有很多放寬的啦!
謝謝鄭理事長,我這邊幫忙做兩點的收攏:第一個你是概括性的談,並不是就細節,我們會把你的意見收進來,你覺得管制措施很多,廢止許可事項也有一些明訂,但是大家沒有感覺到如果做得好,可以有什麼樣的誘因,所以你建議在獎勵或者是誘因的部分,可以在管理辦法當中多放入,這個是第一個重點,我如果講錯你再幫我修正。
第二,我再幫忙釐清一下,放寬跟限制都有,我還是要先做一下釐清,像第1條的刑法、行政法,可能終身管制還有一些年限,還有許可證效期有放寬,有加嚴跟放寬,你那個意見非常重要,怎麼樣可以有更大的誘因,我們不是在辦法裡面被管理,而是提升我們的服務品質。
不用很感恩,只是你要看到有加分,還有更好的空間,我們知道,謝謝你的意見,我們都有先收攏起來了。
陳彩理事長、謝松樹秘書長跟老師,是不是還沒有發言?有沒有針對今天的內容來幫我們做一些意見的交換?
你的建議我們幫你收在這邊,現在這一步做得不錯,如果寬鬆一點受到既有的處罰,不要管制這麼久的話。
謝謝你的建議。謝秘書長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些寶貴的意見?
謝謝謝秘書長,你從更大的框架有一個建議,你希望移民署跟外交部,剛剛同仁有提到要跟外交部合作,因為大家不太瞭解行政機關間如何協調,大家的想法是,如果我們可以在非法的業者,有機會進行面談或者是申請之前,有一個審核或者是檢核的動作,這個東西就是請移民署他們收回,看有沒有機會跟外交部合作,這樣才有辦法杜絕非法業者一連串的流程是不是可以走下去。
接著胡委員是不是有什麼想法可以給我們一些提點?
謝謝古委員。你建議關於要排除那一些非法的,是不是可以採登記制,登記幾次的數據累積起來之後,要查證會比較容易,這個建議非常好。
另外一個,你也感謝大家,其實大家都在做好事,有很多外洩出來的效果,這一、二十年正在開發,當然現行有非常多實務上的經營困難,剛剛給了移民署非常寶貴的意見。
謝謝理事長,我收攏一下建議,並不是針對這四點,而針對移民法第60條,「善盡」是要完全百分之百正確,或者是做了最大的努力、戶籍也查了,如果你可以舉證出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查證,並不是刻意隱瞞的話,是不是會有其他的方式來處理,這個是你的建議,因為你確實會遇到這樣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