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請問各位有沒有問題要問?或者是有沒有覺得需要我們進一步說明的?像這一個要點是「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行政院在哪裡?如果官方的答案是,我們希望開放政府聯絡人這樣的制度能夠落實在部會裡面,但實際上行政院沒有開放政府聯絡人,而是PDIS,因此我沒有把「行政院」訂進去,不曉得各位有沒有其他的問題?
如果「Join」的話,在「Join」解決,如果是行政院的其他開放政府問題,從來沒有穩定下來過,我所寫的東西都是過去十個月穩定下來的東西,沒有穩定下來的東西,如果要在這個要點處理的話,我是不贊成。
第三,我們已經有督導的政委,再加上副秘,其實在院裡面的體制會很亂。目前在這一個階段,我們把在做的事是把已經做好的事寫下來,並不是要把要做的事寫下來。
獎勵的部分我有想過,可以考慮。
副首長的部分,一個形式及一個實質問題,形式問題就是當初院長裁示的時候就是副首長,如果回到原來院長裁示是可以的,也就是「(資訊長)」。
如果寫主任秘書以上,我想很多部會就會派主秘,但每一個部會主秘都不同,有一些主任秘書非常能夠掌握業務,有一些比較處理內部政務,而是由次長來分管業務,層級上主任秘書我們來看並不是非常恰當的,我也當過部會的處室主管,主任秘書跟次長是完全不一樣的意思。
部會內部的程序由部會自己決定,後面所講的,「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所屬機關」是讓PO可以跟長官說,假設我們有三級機關或者是四級機關也要建立PO的時候是有這一個依據,好比觀光局的案子如果實在太多了,是不可以設一個PO?可以,如果覺得沒有需要的話,也可以不用,留下一個彈性的空間。我們只是開出來而已,並沒有要影響各部會程序的意思。
這個是很好的問題,我們有考慮過,因為我們還沒有寫到開放政府要點,因為那個比較大,而且還滿大的,我寫不出來(笑)。
至於用「實施」不是設置,因為法規會的法制作業手冊說,除非法律不得設置機關組織,所以後來挑了「實施」二字,原因是這樣。
也可以。
我還是談形式跟實質,形式就「直接」那兩個字是院長講的,原先就是希望PO不需要受到行政程序的層層節制,如果大家覺得「負責」也ok,那就ok;但反過來,會不會讓各位沒辦法直接跟副首長報告。如果各位覺得這樣比較好,對你工作比較有幫助,我沒有很大的意見──原先是讓PO能夠更強可以直接跟副首長取得授權的能力。
延續剛剛政委所說的,我修正後貼在PO chat,要寫信給我或者是致翔都可以,如果公開不妨礙的話,就在PO chat說明,我們會在明天下午整理。
我們即便經過政務會議的同意,文字細節的修正程序中都還可以再討論。
我們最近進行一件事,這個是今天早上的會議「青年學生體檢政府網站計畫」,聽起來非常偉大,一開始是非常簡單的,我們政府過去的網站,並不完全是從使用者的經驗去看,過去曾發生過一些問題,像有發生報稅軟體的問題,點進去的時候發生問題時,會造成民眾抱怨。
可是這一件事要同仁來做,其實是非常費力的,因此政委想出一個很好的主意,也就是是不是可以找學生來做這一件事?不見得要免費做這一件事,因為青發署也有公部門見習的計畫,今年可以給我們十五個名額,我們就來找見習生。
可是見習,我們是不是要放十五個位子辦公?我們發現並不需要,因為見習所有的規則都跟勞動規則一樣,是可以遠距工作的。他們要做什麼事呢?這兩個月我們請見習生做一件事,打開政府網站的網頁,比較chrome跟safari的體驗上有沒有差別?如果有差別的時候,其實有一部分的見習生是有資訊專長的,會跟PDIS協作看有沒有提供解法。
有幾件事要跟各位報告,這並不會變成行政院、國發會管考各部會資訊網站的績效指標,純粹是我們有沒有從前沒有做夠的東西,可以有學生熱情幫我們做,可以幫我們補充人力。
即便提供的解法、方法,都只是提供給各部會參考,如果要花很多錢跟人力才做得完,其實是可以給看什麼時候有資源時再改善。
更遠的目標是,我們在嘗試一件事,政府跟民間合作不一定要用採購契約或委託計畫,看有沒有有別的方法、有無協作的空間,其實我們給這一些學生的津貼,並不是採購要付的工資,主要是仰賴這一些同學們,自願樂意參與政府網站的改善。
我們一開始也說這並不是要來批評政府網站,而是一起改政府的網站,這是新的工作模式,當然原先我們要解決的那個,如果是十五個人要到院裡面辦公、給他們一台電腦、發識別證,這一些東西都可以用遠距辦公解決,目前人事處跟青發署一點問題都沒有,我們希望這一個狀況沒有問題的話,明年還可以找學生來改政府網站的時候,說不定不是十五個人,而是一百五十個人。
另外一個是,是不是可以形成一個模式?也就是政府跟民間是否有協力工作的模式,因此會做成政策履歷,像在上面使用的工具,像slack來作為討論區的溝通,按照PDIS的做法是不需要授權的,大家可以copy過去,我們的專案目標是把它變成可以工作的模式,如果真的做成功的話,各部會可以完全抄襲、借用及利用這樣的結果。
我在這邊報告的目的,並不是各位PO有任何的問題要做,而是當資訊同仁在問說是不是可以做什麼事的時候,我們給各位看的是這一個網站就是全程政策履歷的網站,所有的東西都會在上面公開,以上報告。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問題要問?也可以在PO chat上提問。這一個案子的承辦人是許展銘研究員,如果有技術上的問題,都可以問他。
另外,其實我們發文的對象是由資的資訊處發給各單位,所以多半是資訊人員收到的,但是我們列的聯絡人是PDIS,寫到「為盤點政府數位資料,以備系統整合…」,其實我們要的是各政府網站資料的欄位,這個東西是什麼呢?如果你們要問問題的話,我們可以請戴君翰來解釋。
目的是要瞭解政府網站現況是什麼,如果有一天希望像菜價系統,像前端整合後端資源的狀況,總要知道政府內部的資料庫roadmap是什麼狀況,是這樣的情況之下才知道下一步怎麼做。
像包括我們負責這一個案子客服的戴Mark就會收到政府的資訊同仁來問他,公文系統很爛是不可以改?我自己是法制同仁,也會聽到某某部的同仁就會問人工登打的東西,因人工登打還要再校對,希望可否電子化,我們只能說:有一天我們數位服務會走到那個部分,而那個是要做的。
現在的情況下是:先做政府資料、系統整合最前端的事情。
另外一個各位會被問到的是,如果沒有Mark發文上面東西的時候,是不是要生出來?這個非常多人問Mark,我們的回答都是一樣,我們只要現有的,也就是各部會不需要為了這一個文想辦法去生出東西來,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我知道對公文人員很困難,像我們從來沒有做過這一件事,但這個答案對我們來講,完全沒有問題、完全都是ok的,我們要知道現狀是什麼,才能做下一步,這也是另外一個需要跟各位報告的。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什麼問題?
沒有,就是讓各部會知道(笑)。
我希望的是PDIS在做什麼事,特別跟各部會有link的時候,並不是事後PO被問的時候,什麼都不知道,這個是目的。
那我就下班了(笑)。
各位老師、各位在座的先進大家好,我是唐政委辦公室的參事,大家都知道唐政委現在紐西蘭,參加「社會企業世界論壇會」,她跟我們差五個小時的時差,即使如此,但她並不是置身事外,接下來還有很多事是她要做的。
我今天聽起來大家很害怕訪視評鑑、採購的經費核銷、辦公文,老實說,我們公務員也滿害怕這些事的。像「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方案,國發會跟主計總處在推「經費核銷一站式服務」,當時討論的時候,長官就說這個不太容易跟民眾講,因為這個只嘉惠到公務同仁。
但是我今天聽各位報告之後,如果經費核銷很簡單,一站式處理好的話,嘉惠不只公務員,還有嘉惠老師、學生(笑)。
在協作會議政委一定不會下裁示,因為不是用下裁示的方式可以解決的,但是政委即便現在在紐西蘭,還是會看到大家討論的結果,這一個討論的結果,等一下就會轉化成電腦檔案,由芳睿專案顧問跟致翔整理完畢後寄給大家,在這個週末前,如果大家覺得用語不太恰當,都可以再修正。
政委在這一段時間,就要努力把這一個紀錄消化掉,因為到了下禮拜一早上院長主持的政務會議,包括政務委員很多首長都會在裡面,每一週政委都會報告當週協作會議的結果,按照過去的經驗,院長跟其他政務委員長官都非常重視,也要求要看這些檔案跟看這個案的結果。
更重要的是,討論的結果,按照PDIS一貫的原則,是會公開的,而且今天所有有拿麥克風討論的發言,都會由很厲害的速錄師記錄下來,也會公開在網站上;換句話說,如果我們談過,如果大家認為是問題,而且找出解決方案的發言,這一些內容是不會消滅的,不會因為談過就算了,永遠都會在網站上看得到。意思是無論這一件事是行政院該解決,或者是立法院該解決的時候,所有全國的人都可以在網站上看得到,可以評斷這一件事有做或沒有做的。
我覺得今天找大家來開會,給大家最大的回饋,就是在這裡。
如果大家沒有其他的意見要發表的話,我就在這邊代替政委感謝大家來參與,也祝大家教師節快樂,謝謝大家!
還是從研究架構來看,基本上牽涉到三種資料:一個是政府本身產生的資料,這個問題比較小,這是政府資訊公開的問題,比如國發會自己寫的文件。第二種,現在關注的核心部分,是政府蒐集到的民間資料。第三種是純民間資料,不是不能規範,譬如說如果要規範資料在地化,說不定就涵蓋民間資料的部分,當然要先確認哪一個部分。
接下來會碰到幾個不同的跨域(議題)的問題。現在除了個資法,牽涉的是還有什麼問題?
在我分類大概是三個層面,應該是要解決衛福部想要用內政部的資料,內政部想要用衛福部的資料,這個是內部就會先碰到的問題。
第二個層面是,我們要不要規範政府蒐集資料之後,轉化為真正的Open Data的格式問題?也不是不可以,去規範政府資料在某一個程度之上,必須轉化成所謂的Open Data。
第三個是民間對政府取用的問題,相對於前面是政府本身的問題,介接的介面是政府資訊公開的部分。所以(招標文件)必須要能夠體現出這樣的結構。
否則來投標,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做「跨域運用」,因為「跨域」本身就需要解釋。
我們覺得用「跨域運用」當標題說明是ok的,但我覺得裡面的說明要更有結構地說明。
如果很清楚政府本身產製的資料並不是討論的重點,就要講清楚,如果是也可以,好比公文擬稿要不要公開。
因為可以有不同切的方式,歸回去會是不同的法律領域,公文那個是行政程序法或者是政府資料公開法的問題。
政府本身產製跟蒐集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