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的部分我想大家最熟悉,包含逐字稿及直播等等,重要的意義不在於很炫,一分鐘可以打300字的技能,而是所有討論的過程,是被留存下來,即使沒有辦法進到會議中的人,都能夠看到大家是有討論過這一些問題,而下次討論這一個問題,是在這一個基礎上討論,而不是每次回到從頭,如果每一次都回到從頭的話,當然結果是大家覺得在馬路上講好了,每次要從頭來,就會處於一個對抗的狀態。
整體來講,跟各位長官、同仁報告,PO要點的訂定,就如我剛剛所說的,並不是我們發明一個新的東西,而是把過去一年來工作實際的經驗及流程訂定下來,希望方便各部會能夠隨時參考、處理。
當然包括我們現在在進行的季會,或者是月會,或者是協作會議,其實都代表只是一種開放政府其中一個類型,我們也看到很多部會,能夠汲取這樣的經驗來舉辦很多的開放政府會議,不管是聽證會,或者是文化部進行中正紀念堂轉型的會議,都鼓勵大家把資料開放出來,讓大家多元參與等等,都是開放政府的一部分。
我們當然也會期待透過要點訂定,各部會的首長知道有一個同仁或有幾位同仁的職責在開放政府,只要需要針對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的時候,都會請這幾位同仁來參與。以上概況跟各位報告,祝各位耶誕快樂、新年快樂!
確認一下,今天我們的議程。
原來用現況政策去盤點比較可以看到政策全貌,這個是根據對象別來做,比較利於後續報導,建議這一個來當作補充資料,可能不用文字型的,用圖表的方式,比較容易理解。
雨蒼已經把看到的列上去,但是對於各部會沒有拘束力,可以直接看著格式去改,不管是要深或寬,或者是文字不正確,雨蒼做的是範本,也不用重做,直接用雨蒼做的東西來修,在作業上比較辦得到。
有一個基本的問題,漁民的部分要列兩個或者是一個?
處長的意思是給一個時限,改完之後再一次彙整?
這個沒有問題,我們可以作成會議結論。
還是要麻煩跟他說明一下記者會的狀況,基本上他有發言的機會,如果可以的話,有沒有特別想講什麼先讓我們知道。
或者是發言人?
部會跟長官報告都需要長官可以講話的時間是多少,內政部次長如果要作簡報的話,有沒有建議簡報大概要花多少的時間?
然後三個部會的副首長,建議他們花多少的時間來講?剛剛也有提到非常實際的問題,也就是如果電子檔需要的資料都要印出來,部會可能也需要知道印多少份?還是新傳處印?
農委會、海巡署是3至5分鐘?
按照程序走,但是內政部宣布的時候,這是一個明確的政策方向。
我建議記者會不要這樣講,要宣布一個是從內政部到行政院的政策,是要一個肯定的政策。
這個目的為何?
但有非常多個人的價值判斷?
基本的共識可以先建立,也就是鞭刑公開討論,這個大家都贊成,不管是贊成鞭刑或者是反對鞭刑。
政委提到的滿正確,應該是先問酒駕等三個問題,有沒有嚴重到現有不管是刑法或者是其他機制沒辦法處理,也就是加重刑法是一個正確的解法或者是其他的方法解法。
雨蒼的報告太快進入到刑法無用,也就是一般化的時候,其實是非常難討論,如果聚焦對於酒駕加重刑法……
跟死刑討論一樣,當抽象討論死刑是不是可以遏止犯罪,因為你談的有非常多專業的東西,也就是會造成跟國民感覺的疏離感很快進來。
有一點強人所難,或許警察同仁的想法是他們把前面的事情做了,但是後面的司法沒有做好,所以立場會牴觸,包括最近他們對法官判決的一些批評。
為什麼其他不是?也都是公開審判判決,按照未來的修法方向,重罪判決是會直接當庭聆判拘提……
所有的刑法都有剝奪名譽在裡面。
法務部的問題還是必須要回答: 你們基本論述是建立在鞭刑是一種酷刑,而違反兩公約的,因此要區別一種論述方式倘若對身體的傷害,或者是對雨蒼說是社會的羞辱,都會面臨一種挑戰,也就是把身體的傷害降低,或者是對於社會羞辱減到不是酷刑的程度。
當監獄做不起來, 或者防止酒駕效果一樣好的時候,就用鞭刑。
或者法務部的開場是,鞭刑就是新加坡跟馬來西亞的那個鞭刑,沒有別的定義的鞭刑,而這樣按照標準就是酷刑,這當然要考慮其背後接下來的挑戰。
像為何只有新加坡、馬來西亞那種才叫做鞭刑,還有很多人會問,相信你們已經準備好,新加坡、馬來西亞也是聯合國的會員國。
這個論點對他們更好,也就「要新加坡的鞭刑」。
那法務部可以嗎?
後來標題就會變成「法務部評估要不要採用新加坡的鞭刑」。
……跟人民參與審判的討論一樣,你要採美國陪審或者是德國參審或者是日本裁判員制度的時候,這背後都有一些配套,並不會因此不能主張要人民參與審判。
刑法最後也是立法院通過的。
這樣你們立場上很難講,也就是反對鞭刑的立場……
說因為法務部還不知道訴求人提的鞭刑是怎麼樣,所以無法評估?
也就像是有人可以主張「要美國施行400年的陪審制」,至於是什麼那個是法官、檢察官、法律學者的問題。
這個是另外一個角度。
但是如果法務部沒有這個案子,就是沒有這一個論點
其實(這個議題)沒有那麼不能討論到這個地步,首先鞭刑這一件事可以討論,大家都同意;然後從pol.is來看,如果有其他方法改善現有狀況,也沒有非鞭刑不可。這中間一定有可以下來的地方,不管哪裡一般種開場,現在倒過來好了,我不要扮演反方,我當正方:如果要開始的話,基本上有兩個脈絡,一種是鞭刑在我們國家是不能被接受的,也就是鞭刑顯然要比現在所看到的,也就是民眾主觀所認知的,又或者是新加坡、馬來西亞所採行的,對身體或者是羞辱遠超過一定程度,往下會推衍說現在的酒駕、性侵、兒虐只有這一個方式才可以處理嗎?
反過來討論也是一樣,像酒駕、性侵或兒虐等等,其實成因很複雜,且並沒有大家所想像那麼嚴重,而且嚴重的方法不僅有刑法,而且刑法也不只有鞭刑,最後的解法會包括,我們可以改變現有的懲罰制度,像行政法、酒駕管制或者供應酒廠商的管制,或者是現在的刑罰不夠,或者是法官量刑時欠缺完整的資訊等等,也不排除把特別需要社會支持體系的人抓出來強化,不管是酒駕成癮的部分,或者是兒少性侵的部分,需要更多的支持系統來處理。
這樣當然會導出一個結論,先把顯然有可能用其他的方式來取代刑罰,在處理刑罰的時候,先要討論刑事系統是否足夠,而最不能考慮的是比現在所有刑法制度遠超過其身體傷害或羞辱傷害的制度,因此鞭刑應該是最不值得考慮的制度。
討論並沒有一定下不來的情形。
要不要講那一句話可以考慮。但是我們認為對於身體的傷害跟羞辱達到一定的程度,就是酷刑,也就是違反人權的,背後都會有一個問題,馬上就會帶出死刑存廢那一個問題。
那個沒有關係,如果違反人權,再有效也不能用。
但是死刑法務部原先是有解法,也就是過去到現在的立場應該都是朝向廢死死刑,但是要得到社會一定的共識。
很明顯地,死刑對於身體傷害或羞辱的程度,並不會亞於鞭刑,因為很明顯是對生命的完全剝奪,構成殘酷而異常的刑罰,這是廢死主張很重要的原因,歷次釋憲都用這樣的理由。
這個比較困難(因為沒有實施鞭刑的犯罪的犯罪率,如果實施鞭刑的罪名犯罪率偏低,就適得其反)。
這個只是一語帶過。這個部分不主動提,法務部有很快地解法,也就是死刑的存廢是有待社會大眾討論,這個一貫是法務部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