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標題就會變成「法務部評估要不要採用新加坡的鞭刑」。
……跟人民參與審判的討論一樣,你要採美國陪審或者是德國參審或者是日本裁判員制度的時候,這背後都有一些配套,並不會因此不能主張要人民參與審判。
刑法最後也是立法院通過的。
這樣你們立場上很難講,也就是反對鞭刑的立場……
說因為法務部還不知道訴求人提的鞭刑是怎麼樣,所以無法評估?
也就像是有人可以主張「要美國施行400年的陪審制」,至於是什麼那個是法官、檢察官、法律學者的問題。
這個是另外一個角度。
但是如果法務部沒有這個案子,就是沒有這一個論點
其實(這個議題)沒有那麼不能討論到這個地步,首先鞭刑這一件事可以討論,大家都同意;然後從pol.is來看,如果有其他方法改善現有狀況,也沒有非鞭刑不可。這中間一定有可以下來的地方,不管哪裡一般種開場,現在倒過來好了,我不要扮演反方,我當正方:如果要開始的話,基本上有兩個脈絡,一種是鞭刑在我們國家是不能被接受的,也就是鞭刑顯然要比現在所看到的,也就是民眾主觀所認知的,又或者是新加坡、馬來西亞所採行的,對身體或者是羞辱遠超過一定程度,往下會推衍說現在的酒駕、性侵、兒虐只有這一個方式才可以處理嗎?
反過來討論也是一樣,像酒駕、性侵或兒虐等等,其實成因很複雜,且並沒有大家所想像那麼嚴重,而且嚴重的方法不僅有刑法,而且刑法也不只有鞭刑,最後的解法會包括,我們可以改變現有的懲罰制度,像行政法、酒駕管制或者供應酒廠商的管制,或者是現在的刑罰不夠,或者是法官量刑時欠缺完整的資訊等等,也不排除把特別需要社會支持體系的人抓出來強化,不管是酒駕成癮的部分,或者是兒少性侵的部分,需要更多的支持系統來處理。
這樣當然會導出一個結論,先把顯然有可能用其他的方式來取代刑罰,在處理刑罰的時候,先要討論刑事系統是否足夠,而最不能考慮的是比現在所有刑法制度遠超過其身體傷害或羞辱傷害的制度,因此鞭刑應該是最不值得考慮的制度。
討論並沒有一定下不來的情形。
要不要講那一句話可以考慮。但是我們認為對於身體的傷害跟羞辱達到一定的程度,就是酷刑,也就是違反人權的,背後都會有一個問題,馬上就會帶出死刑存廢那一個問題。
那個沒有關係,如果違反人權,再有效也不能用。
但是死刑法務部原先是有解法,也就是過去到現在的立場應該都是朝向廢死死刑,但是要得到社會一定的共識。
很明顯地,死刑對於身體傷害或羞辱的程度,並不會亞於鞭刑,因為很明顯是對生命的完全剝奪,構成殘酷而異常的刑罰,這是廢死主張很重要的原因,歷次釋憲都用這樣的理由。
這個比較困難(因為沒有實施鞭刑的犯罪的犯罪率,如果實施鞭刑的罪名犯罪率偏低,就適得其反)。
這個只是一語帶過。這個部分不主動提,法務部有很快地解法,也就是死刑的存廢是有待社會大眾討論,這個一貫是法務部的立場。
(廢死)本來就是選擇之一啊!終極目標也是,所以就會跟反對鞭刑的立場是一致的,然後迅速脫離那個戰場。
是嚇阻一般犯罪或者是嚇阻鞭刑、酒駕、兒虐的部分?
那樣的討論,子維顧慮還是在。
可能隱含的是加重執法那一件事,也就是執法機關已經看到執行的成效。
有兩個不同的數字:不管是法務部或者是內政部的數字,也就是被查獲還是被定罪,但不管任何的階段的案件數,那個是有被扭曲的可能,也就是當我們說去年毒品查緝案件數新高的時候,到底是毒品案件變多或者是執法加強,兩邊都可以講。
第二個數字是比較好的,也就是肇事率是比較是事實性的,而且損害顯然對人身財產損害比較低。
倘若酒駕犯罪率或者是肇事率很低,(主張鞭刑的人會說)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還酒駕犯罪就是知法犯法,要施以最嚴格的懲罰。
大家都不酒駕,只有你們還酒駕。
討論的狀況是,停留在鞭刑是否是可以用的。如果還是存在一些不管怎麼樣,就是要酒駕或者怎麼樣,要再討論那個問題,那也是可以的。
從時間結構上,當然也有可能,因為我們從早上10點開始到12點,搞不好第一步就收到,完全不碰酒駕。
我猜想我們有三步,如果用鞭刑是酷刑違反人權開場的時候,下一步聽得起來是,酒駕或者是性侵或者是兒虐有沒有這麼嚴重,第三步是酒駕、性侵、兒虐有沒有其他的方法讓它改善?
如果第二步跳過,直接到第三步,我們願意做任何的事改善,但是既然鞭刑是有酷刑疑慮的,這個部分就先不要,就像部的先進所提到的,也就是其他刑度跟量刑上的考量都可以做,對於賣酒的人、計程車司機代駕也都可以來做,但鞭刑其實是比較複雜的一件事,並不是我們的選項。
是到下午的部分?
也不是不可以 。
如果酒駕、性侵或者是兒虐不嚴重的話,這樣會很嚴重,就以酒駕為處理的目標。
如果是違反人權的話,就沒有這一個選項了。
(主張鞭刑)處理的方式是雞尾酒療法(所有刑罰都可用)。
但並不是對於所有人都沒有用。
你那個沒有辦法做有鞭刑之後的負面影響研究。
本質上即便是受刑人所受的刑也要合乎人權,像死刑也不能用五馬分屍,這個是同樣的想法,或者是自由刑也沒有丟到水牢不給他飯,就像法務部所講的。
我覺得這個還好,因為法務部永遠都在處理這一個問題,這個碰到才能論述。
以人權的觀點,即使要施行刑法也要合乎人權。
最快速的解法,也就是刑罰對於犯罪的人並不是什麼都可以選的。
這也就是公約會訂說殘酷不人道的刑罰,是被禁止的原因,只是我們要用比較白話來解釋公約,因此當然並不是侵犯人權,就沒有人權,不然大家直接私刑審判就好了。
對,我們就是變成殘暴的國家。
對,並不是可以無限發展。我們要找一個刑法限度可以接受的。
也就是各式各樣,好比沒收他的車子。
不一定肇事,而是一定要被抓到。
或者是講被抓到。
講「被查獲」。
「飲酒前」跟「飲酒後駕車前」有什麼差別?所有都是駕車前。
這個不是「飲酒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