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問題的話我就開始。
因為我們之前訪的專家,他比較多都會是一塊,比如說他做公共行政的,他就做治理體系;或者說他做政治理論,那他就做思想。所以比較少——即便是法律學者——都比較少可以縱觀整個數位發展的過程。
所以比較好奇的第一個問題會是說,它其實基調是美派的基調,所以是想要往創新的方向去——
對,就是《AI 基本法》,我們自己的基本法。
那以前我們會參照歐盟,我們現在主流的幾位老師,比如說劉靜怡老師,他們的 focus 也會往歐盟的方式去。可是歐盟現在它有在調整它的步伐,所以它開始想要簡化它的很多規範限制,然後慢慢往新的創新發展方向去。不知道大使會怎麼看這個趨勢?
對。
這些支柱有變。它對高風險 AI 它原本是鎖得非常緊的,所以基本上是很難使用。但是目前各地傳出來,它是在法遵上的問題之後,它現在開始想要簡化。它的報告是這樣寫,所以要說它的提案——就是《Digital Omnibus》它自己的提案的開頭是這樣寫的。
因為它的權利保障的範圍變低了。
那如果是從這個往上再想的話,因為我們現在跟歐盟狀況不太一樣——他們是已經規範很多,但他們需要簡化。不過我們現在反而不然,我們的規範都還沒有形成。所以如果對照著來看的話,你會覺得說我們也需要做簡化嗎?還是我們應該先參照完他們的簡化?
就是各種的《個資法》也都還沒有運作,就是它的組織法還沒有完成。然後作用法的話,有非常龐大的作用法都還沒逼出來。所以我們接下來要建立自己的體系的時候,我們應該參照它簡化的過程、簡化完之後再開始參照,或是我們要怎麼樣發展我們自己的體系?
因為會有一個問題是:如果是要比較像創新、開放的話,然後去參考美國各州的立法;但我們要強調基本權保障——因為現在基本法推出來之後,有不同的聲音都在講說某一些權利保障需要被提高。那如果要參照這個基本法的話,基本權的保障我們要回去參照歐盟的狀況。那兩邊衝突的情況下,你會認為應該要怎麼樣參照他們的不同的立法?
是。但是在設計它的時候,比如說《促進資料創新利用條例》的時候,大家就會考慮的是它流動的時候、它的通報義務設計得多強。就是我們下面有提到的——
它是寫「資料利他」,那個條號應該是——
應該是 21 條?
對,然後它的內容應該會是⋯⋯在講資料對齊,看一下⋯⋯20 條?
對。然後比如說在歐盟的話,他們會有資料中介組織,但是我們目前沒有看到有資料中介組織的類似模型出現,所以還不確定——
《AI 基本法》,或是它的子法體系裡面加上基本權保障。
對,再去動《資創條例》。
應該說,資創⋯⋯就是個資會它的組織是一方面,不管被影響到的後面個資會要不要怎麼去配合。所以比如這部分會是司改會或是人權會他們的意見。
對,再依此立罰則。
或是《資創條例》。
就是他會有一個問題,會是說如果我們不動基本法的話,那我們依什麼去立罰則?那它可能會變成空白授權,那它會違反法律保留。他們現在的擔心是這樣子。
應該說它沒有其他的授權,如果它往上找憲法的話它找不到,所以通常會找類似組織法,就會去找基本法。
但如果是要去找,就是如果它特別設了一個罰則,然後我們基本法的其他所有機制都沒有包含這個權利保障的話,那會影響到它後面的機制的運作。
所以針對這種批評的話,最理想的方式應該不是去動基本法,而是如果是依照你意見的話,是去直接修改原本它們相關的主管——
對,但如果是您的意見的話,您會希望是我們基本法定下來之後就到底是往哪個方向動?還是它要另外再創別的條件?
比如說像司改會他們的意思,就是說要有通報的知情權。那這一點目前還沒有看到在規定化的個資法⋯⋯
因為基本法裡面他們——應該說基本法的時候他們串資料的資料機制,然後資料機制可能會比較導向後面就會到《資創條例》那邊,如果他是要講建立資料機制的話。
如果是《資創條例》,一般的 ERP 系統也會被管到?
所以如果他們現在要強調基本權保障的話,並不是應該要動基本法,應該是去動各個——
對啊,所以如果是——其實主要會是司改會的意見。那他們這個意見,如果他們要提高基本權的保障,並不是動基本法會比較有效益,而是應該要回歸到——
他們有強調的,一個是免於數位自動決定,或者是免於被放到資料庫裡面的一個權利。
對,所以兩個東西應該會歸到不同的法規,那它就要各自處理。
那如果是您的觀點的話,這三部法律在您的系統裡面,它應該會被規範成什麼樣的狀態?應該說個資法很明顯它就是《個資法》,那《資創條例》它會是一種新的母法嗎?還是它會是一種特別法?
因為我們過去應該沒有特別處理資料的這個系統,所以《資創條例》可能會是我們的第一步。
那這個大概會是第一題。
第二題的話,就會是在立法計畫上。因為目前卡住的應該會是《資創條例》,然後《個資法》這次有修正——但《個資會組織法》還沒有通過。假如我們現在要對比歐盟的法規,我們比起歐盟還有《資創條例》跟美國,然後還有其他的法規,比如說《資通安全管理法》,那些其實都有在跟著走,或是《電子簽章法》它都有在 update 或在動。但如果是從一個國家的角度來看的話,你會覺得哪一個應該是要先放到前面、先儘速讓它通過?
對,我是說以目前為止⋯⋯目前往後的話,目前主要考量會是說《資創條例》還沒過?
所以很明確的就會是《個資法》的所有相關的配套,會盡量希望要比《資創條例》早——
對,但是通過的——
目前會比較好,但如果是配套的話也行。
這個智庫的意義在這邊。
那大概就跟我想的一模一樣了。但再往下的話就會是,確實我們國家不管從資策會或是從資安院——對啊,本來就很久了。
如果是比照目前的治理領導階層的話,學者的意見是說其他的國外的體制設計都會有一個專責機構。但目前如果是比照基本法的話,它就會回到國科會。
對,就是有一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
對,但那個應該是諮詢單位,那應該並不是它的專責機構?
所以,但是接下來這個戰略特別委員會的話,它並不是一個長期的部門——
沒有,我的意思是說它跟其他的——比如說我們跟其他國家比較的話,它的職能有點不太像,它比較像是定方向,有點像歐洲理事會那樣的角色,它是定方向的定位。它並沒有執行,或是它也不會負責籌集⋯⋯怎麼跟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