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上面的話,應該只有一個早餐券跟一個訪客卡,不是嗎?
我們的就是只有早餐券跟訪客卡。
對,但我剛剛打開它,它有沒有給我相關——可能是我自己的憑證,因為你看⋯⋯
可是我們用搜尋的話也沒有辦法查到這些。
但如果回到這個問題的話,就是假設它的應用場景甚至在這個範圍內,或是目前它看到的範圍內,你會認為說還沒有需要擴及到立專法的範圍?
我剛剛沒有——是嗎?
喔,這一個嗎?在下面。喔,在下面。對啊。所以它不會要求——
所有政府機關都不主張排除嗎?
因為我去年五月才聽到一位律師跟我講說他在辦。但我不確定,因為他是做金融衍生的,所以嚴格上來講有可能是金管會的——
我知道。因為之前才跟——因為這個問題是他跟我說的。就是我後來才注意到電子簽章——因為我原本以為《電子簽章法》已經相當完備,就是在修法之後我以為它已經相當完備了。
所以簡單來說,就是當前法規目前是充足——
好,然後下一個就是我們剛剛在一開始討論的問題——就是帳號。就是如果它沒有月租帳戶的話,那另外一個方式就是要靠自然人憑證靠卡。
嗯。
但它沒有辦法自己直接註冊然後開始——
四百多個,它還是要去——它要去超商驗證的時候,它如果當成直接當發行端的話,應該沒有辦法驗證它?
但這樣子的話——我可以理解說在⋯⋯也就是說我們原本反方向的問題——就是那個門檻會不會讓它造成最低下限——這可能不會是最嚴重的問題。最嚴重的問題就會是如果它想要統合一個非常龐大的、跟固有的我們現在所習慣的那個身份證的話,它是不是說它自己整個架構都要重新設計才能做到?
原因是什麼?
下一個會是之前被挑戰的問題。就是因為那個集中的話,原本應該是講它全部收集到鏈上⋯⋯
你的發行端不是嗎?
那唯一的問題就會是⋯⋯但這個就並不是說有比較的問題。就是它們的考量是在一個 App 裡面可以做非常非常多種驗證。那只要大家進到那個 App——
所以這個就不會是一個嚴重問題。好。然後先跳到最後一個跟皮夾比較相關的。因為中間有幾個題目好像都是跟法制比較有關。
所以如果最後一個題目的話就是——目前聽起來我也覺得比較會被說服的是,數位皮夾應該是一個好的載具。場景是沒有什麼不可以利用的地方,然後民間好像沒有什麼制度上的誘因去開始大量使用它。然後它會被說成——好像就是會使用、比較知道它好處的人會使用。但是除此之外,它們本來就有路徑依賴,或者它們本來就用——
對。
沒有,不太可能。
但如果它沒有辦法被大規模推動的話,大家都會全部都一樣依賴自然人憑證。那這個皮夾的制度它是不是就沒有辦法推廣?
就很適合切入。
如果跟以上來看的話,如果跟歐盟的數位皮夾做比較的時候,他們的意見就是說因為剛好沒有——就它確實是互為兩面。就是因為它沒有觸及到商業或是醫療,所以它對於大家的侵害或許不會想那麼高,所以也可能沒有立專法必要。
但如果是侷限在這邊的話,那後面它之後就是——
對啊,也可能變這樣。但相對沒有其他的,也沒有像當時候那個 eID 的那種比較宏觀的想法嘛。那它到最後就會變成只是一邊在推,但是其他的我們還是一樣,大多數的人還是使用傳統的紙本——或是電子但沒有到數位的話?
所以應該是就是把個資會的發展連在一起——因為我們目前個資會的發展還不太充沛,所以它還有需要發展非常多,它可以一定有長期——
然後它才會覺得好痛苦。
不是被數位發展部拉著去一起做這件事情嗎?
這是因為我們現在的合規壓力太低了。這是一個非常好的答案。
好,那我們現在逆向回去倒回去這兩個子題吧。但這個就會跟法制比較有關啦。就是我那時候想的事情是,其實在臺灣的各部分——或是我們有時候會叫大家「發包」——其實有委外廠商在政府部門裡面,它要做系統的時候因為裡面的人不會做,所以它就發包出去——
就是編制的問題。而且我不確定公務員是不是大家都會用 AI。
真的嗎?國安會的人用嗎?國安會的人用的話,哇,非常緊張。
真的嗎?飛航模式也可以?
但它在通的時候不會嗎?我看人家的說法是因為它確實是可以在地端跑,但是它後來去測了,他們說 OpenClaw 還是會傳上去。所以我目前都沒有用,目前非常緊張。
喔,我發現我偏題了。
因為原本的意思應該是說,因為他們要做不同的系統,然後他們要做其他更換資料的時候,資料的格式可能會對不齊——
但是這樣子——我們現在是被允許用 AI 的嗎?
它是有指引啦,但是指引裡面應該是——但指引也沒有一定的法規作用。
那像這樣《資創條例》草案第 20 條:「政府機關得鼓勵產業間合作⋯⋯」的這個問題就會被解除。因為我們那時候是看到第 20 條,然後它寫說資料的——資料集的內容啊或是資料結構、處理方法、或是傳輸——只要用「得」就可以了,也就是不一定要做這件事情,而是產業自發地做這件事情。
但如果不做的話,不會讓大家都不對齊嗎?
那這樣傳統資料結構對齊的時候,全部都沒有問題。
大多數的人——但這個前提是我們大多數的——或是潛在的中小企業——都會用 AI 嗎?
因為像是中小——或者不是中小——其實是傳產,或者是那種非常傳統——
我們目前還沒有這個指引——
那如果把這件事情丟到前面那個,我們在排序的時候,它應該也要算在《個資法》的範圍裡面嗎?
所以其實是⋯⋯所以這個時候如果提到它的法規的話,反而降低它想做的意願嗎?照這個邏輯推算的話——如果這時候我們再把它變成一個很硬的、把那個「得」改成「應」的話,那反而會降低它做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