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形式邏輯——如果你要改成「應」的話,下面可能要變,就是中間要改成「或」、「其中之一」。
所以整體來講的話,如果把它改成「應」的話——
但應該說第一層問題,是你會認為沒有必要改成「應」,或是依照最前面我們的討論,好像沒有什麼必要?
但這樣對於資料中介商不會很麻煩?還是它本來就有這個職責它要去做?
所以如果真的要強硬地促進它——就是為了要促進我們的資料使用、所以要訂罰則的話——應該會要回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聽起來立法院會駁回?
但是《詐防條例》還是回歸到各個法——它並沒有——
所以其實是可以用合訂本的進路?
所以當時候在設計《資創條例》的時候,沒有想要訂罰則嗎?
感覺是我們立法院會做得出來的事情。
但是如果再跟前面的皮夾放在一起的話,之所以系統性的不把醫療或是商業納進來,也是因為這種擔憂嗎?
很難想像。
所以我們如果整個資料中介系統——因為它說資料是一個系統——都是照這樣設計的話——但這三個領域——它們不會被孤立嗎?就沒有辦法玩這一套了。
那它怎麼會不立法?
健保資料庫後面有立一個專法嗎?
但這個事情也會是回歸到個資會管轄範圍——如果還有任何違反的話?
這樣不就會變成衛福部在這個方面不需要受到個資會管轄嗎?
但這樣子不就又變成我們傳統不希望發生的——是衛福部監督自己?
這兩個層面是沒有問題嗎?因為感覺是有問題的。因為如果這樣就會變成是自己的領域、想要特別保護的領域、然後不想要劃入別人的——然後就交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這也真的是這樣。所以接下來這些規管的權力⋯⋯
電信現在應該還是歸通傳會。所以通傳會有一個特別條例?
非常完整。好,這個討論應該會在這邊。最後一題就會是——我們現在即便是修正後的《個資法》,它也是跟歐盟採取完全不同的立法進路。然後你對於這件事情怎麼看?
就是因為我們個資的傳輸好像是原則上允許跨境傳輸,但是歐盟的話是原則上不允許跨境傳輸。那這樣子的話我們個資跑來跑去的時候,我們個資會都不會知道。那不會變成說假設我今天不想要在國內違反,我就把你丟到國外再讓它傳回來。會有個資洗白——擔心的事情是這樣子。
我們其他的資料流很開放。
主管機關可以隨時禁止嗎?但我們目前的案例就只有大陸地區——就是目前執行上的案例的話應該都是去往大陸地區,which is making sense。但是很難想像除了大陸地區以外,其他的地方都保障充足?
對,那我們還沒有任何的——因為這是新修正之後才有——
我們有任何判決是做這種事情?
它的資料庫,在它的資訊專區那邊嗎?
大部分指揮權還在各主管機關?
只有主管單位不一樣。
最後一個問題——聽起來是最簡單的,但是我跟老師們都講是最難講的問題。
就是如果要從那麼多議題裡面排序的話,那大使您認為說,臺灣接下來如果要推所謂的數位治理,或是它要同時推數位治理的時候考量到說整個民眾要跟著這些技術一起前進的話,哪三件事情會是最重要的?
因為通常都是三件事情。
你可以十件事情,如果有那麼多的話。
因為通常大多數的受訪人好像不太會 specify 一個政策,他們通常會講的是一個——可能那一條就可以涵攝到非常多層面。比如說有些老師會說他覺得要先做的事情是修基層的基礎體系,然後有些老師會說他覺得要做的事情是先把大家的系統先改好。因為很多的部門,它們的系統都還是沒有辦法負荷那麼強大的公共服務。
都很合理。就好奇你講什麼。
OK,所以第一,全民都要有參與的確定性。然後第二個就會是——
主要是對創新者。
你認為創新的確定性就是《產創條例》嗎?
然後最後第三個就是說在各個狀態下都盡量使用——
當然啦。
《AI Frontier》?
當然了。但如果是這樣的話,因為有一些政治學者會認為——包括瑞士好像也有這種研究——他們在投票的時候雖然非常的即時,然後政治效能感覺會變高,可是決策品質好像會降低。因為它的決策代價降低了,所以它花的時間⋯⋯就很像是我們以前要去看一場電影,我們就會很認真的準備好、然後可能穿了西裝革履,跟自己的伴侶一起去。那現在我們只要在網路上隨便看一看串流——你就會躺在床上看。概念有點像。那他們會擔心說這樣的民主可能會造成目前的民主疲乏越來越嚴重——大使對這個的想法?
真的,我就是在說 Habermas——
為什麼臺灣現在沒有在做這個?
民主基金會正在做這個?
民主基金會有辦那一場,三個老師跟這個——
——這跟剛剛那個 We the People 的東西是一樣的嗎?
但這樣如果要在臺灣重新架設 Habermas Machine 這種東西——
因為我們其實有另外一個小主題就是在做數位民主,然後我們覺得現在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因為它還是沒有脫離兩極化的討論,所以沒有辦法做出多高品質的內容。如果用這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