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同政委所講的,我會傾向改在第27條寫「特別盈餘公積」,如果當年度捐出去的話,國稅局課不到稅,該課就課。如果沒有捐出去而成為基金的話,本來就要變成特別盈餘公積來課5%的所得稅。
這樣大家有一個共同的交集點。
因為現在有很多的單位在詢問我們,我們也有幫助地方的協會,幫他們跟地方社會局申請同意函的情況之下,都遇到一些阻礙,這個阻礙如果不友善的單位,他們最大的理由是,我們現在在實驗階段,實驗還沒有結束,也還沒有通過、公告,所以要等到完全都ok,才可以協助。
比較友善的單位他們願意來協助,也想盡辦法來協助跑流程,但不知道要怎麼走程序,或開立同意函。
大部分都是這一些狀況。
若能這樣子明確一點,認為現在政府檢視過的情況之下,就算是有什麼弊病說來,弊病的部分我們也會修改,這個也會供他們參考,否則他們現在還在等實驗結束才知道怎麼作業。
我在協助一些NPO,像NGO或者是協會,他們做長照的事情,他們也有做信保,但是找不到銀行,是要有還款能力跟財產,就限制於他們有沒有盈餘,但是這一些單位不會寫盈餘,都是寫結餘,他們認為結餘不能當作還款能力的佐證資料,所以也不是營利行為,因此認定沒有錢可以還。
目前已經有幫助兩個單位核准貸款,但是這兩個單位所找到的銀行是私交非常地深,他們的審查機制還是用公司的審查機制加保證人,我的意思是,我們有沒有可能協助銀行在審查機制當中,對於保障他們的還款能力,當然也要有還款能力,某些用詞都要轉換的,銀行比他們的公務單位更公務單位,寫什麼就必須要什麼,銀行的上級理解,但是不知道怎麼轉換下面的承辦單位,也就是審查機制,他們不會弄,因此在這一個部分,大家都沒有辦法再拓展出去。
政委、各位夥伴大家好,我是愛蔓延股份有限公司的創辦人王世欽,很榮幸再一次來參加,然後也看到我們有很多的問題都一個個解答,很謝謝政委。
很謝謝。當然過程中都有一段時間,也就是我們怎麼樣來進行,真的很感謝跨一大步往前。
政委大家好,我是愛蔓延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世欽,我們的社會企業就是從好牧人全人關顧協會來成立這個企業,今天很高興再度來參加這個座談,然後來討論這一些問題,謝謝。
謝謝政委回覆。我必須說他們回答的都是站在我們的立場所回答的。最主要的癥結點,也就是財政部的立場當中,因為法規是規定要社政單位來做。
我們的協會是屬於中央立案的,我們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我們跟衛福部申請,衛福部說沒有問題,衛福部說這個是長照的地方政府在管理,我們問社會局是不是社政單位,社會局說沒有接觸過長照車,不知道怎麼來、怎麼做的,應該是衛政單位。
他們跟我們簽長照合約的,他們發出證明,財政部才說不能用,現在的社政單位,我們研究了很多,也就是社會福利一定是社政單位嗎?像衛生局也有做社福,勞動單位也有做社福、教育部也有補助弱勢青年等等,難道財政部不能修嗎?
或者是說我們的主管單位是衛福部,衛福部要如何做這樣的事情?如果下一個公文下來要地方政府認帳,這次社會局的沒有來,社會局很無辜,我跟他開會的時候,他說「風馬牛不相干」,財政部要求必須社政單位,中央衛福部又叫我們要向地方政府申請,地方社政單位要怎麼開給我們?
長照2.0不是屬於衛福部的嗎?我覺得這個可以討論一下。
剛剛有聽到的是,只要跟政府有簽約的車輛就不可以免稅,這個是我第一次聽到。因為在承辦這麼久的過程中,稅務局還叫我要去更換牌照、行車執照,也沒有講到這個問題,如果有講到這個問題,我就不再辦了。
這一部車是全國第一次提出申請要辦的,所有的監理單位找不到一個案例、明文給長照車免稅的證明函,現在突然間有這樣的規定,我會配合遵守,但是我希望可以看到有一個行政的命令,或者是行政的公文出來,我覺得這樣子大家遊戲規則訂好,依循大家一起來辦理。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明年就不簽約了,我如果買了很多長照車,你們要如何幫我辦理免稅,這個問題可能要思考一下,謝謝。
政委,我是不是可以針對剛剛那個題目再補充一下?
我想要呼籲衛福部,現在在推動長照2.0,既然推動長照2.0,所有的車輛當中,在長照交通說實在並不是做得很理想,如果要鼓勵大家進場去做,在這個部分又不簽約,又不免稅,如何觸動?
第二,因為簽約了之後,大部分都是為了領政府的獎助,獎助當中還故意給你補貼稅金,今天不領獎助,所以沒有補貼稅金的問題,又不能免稅,你如何擴展其影響力跟把交通做得更好?不要因為一個個案而只是為了個案來處理這樣的事情,會影響整個影響力。
這個議題上次有提到過,因為我沒有出席。財政部那邊有回覆,而且回覆大家都可以接受,但是我們找不到我們的主管機關是誰。
我們的主管機關要如何依法律規定,這個部分我們不曉得,因為我打電話給經濟部商業司,他們說「我們是你們的立案主管機關,並不是業務主管機關」,他們叫我們找業務主管機關,現在依中華民國社會企業模式,他說要直接找「唐鳳政委辦公室」。
所以目前就是繼續繳稅,所以趕快開股東大會把這一條拿掉,私底下來捐助就好了,但是我覺得這並不是很正統的作業方式。
有關於長照免稅的問題,剛剛有人給我一個訊息。這邊提到的是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後面的那一句話是,身心障礙跟長期照顧服務者的需求,這後面可以排除的部分,並沒有按照106年12月6日這邊所認定的但書專用,這個專用好像前面的才是專用,但是後面超過三排的部分而做這個部分,沒有規定是專用,這個部分不曉得告訴我的訊息正確或者是錯誤的。
這邊回覆是12月6日是「供社福團體及機構且所有並專用者」,因為在這裡的解釋是供身心障礙跟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跟長期照顧服務是在社區當中很多,是接送他們的,怎麼是單位自己在接送自己裡面的人?所以那個專用的解釋,是不是不能稱為專供立案單位使用,這個是我們單位來接送他們、服務他們的話,那也是屬於專用,因此我不曉得這個解釋是對或者是不對。
在這個部分當中就會變成「專用」的立場是什麼,如果專用只能接送我們服務單位裡面的人,比如照顧中心、養護中心裡面的老人接送,只能接送這樣的話,叫做「專用」的話,這個是狹義的解釋「專用」。
如果聘請司機去接送司機或者是需要者的人,這個車是屬於專用的,這個是廣義的解釋,至於「專用」字眼的解釋,不知道是要怎麼解釋。
因為「簽約」二字是剛剛解釋。
沒有,我們跟衛生局簽的約,像A、B、C,全部都要跟社會局、衛生局簽約,簽約做長照2.0就是要做簽約,但是財政部認定的簽約就是沒有使用權,其實不是的。
所以聽起來還是要我們多申請補助,如果沒有的話,好像就沒有。我們在做社會企業當中,好像有很多的邏輯、思想與現實層面衝突的,我們覺得應該要營運自給自足,不要增加政府的財政拖累,但是還是申請政府補助,然後再拿錢來繳稅金,是這樣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