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具體的想法是有另外一個比較具體的case,這樣比較好討論,架構比較具體一點會比較好討論,這個是我訪談的感覺。
這裡就出現了意見分歧,我個人覺得非常困難,非常明顯的是價值選擇的問題,這個是一刀切,你選擇的是國際人權公約的架構,或者是天主教傳統倫理的價值選擇,而這個是一選擇之後,全部都整個切過去,我覺得非常難,沒有辦法在中間產生一個……像最佳子女利益,我們會說兼顧最佳子女利益,我們要保障小孩子有完整的照顧及經濟上的東西,我覺得像這個東西,大家不會太反對,但還是會有人反對就是要一夫一妻,這個地方就會變成死結,就會變成這兩個不同價值體系可以大戰七天七夜,然後連學者專家都沒有共識,很難想像如何得到共識。
因此這樣討論,我覺得對行政機關不會有幫助,我們具體討論之後落實以後可能有什麼配套措施,並作為一個補充資料也好或什麼的,哪一天政治人物覺得時間到了,要來推價值的時候,可以有一份配套的list要做的話,應該要兼顧哪一個價值,我個人覺得這個對各位事務官的幫助是比較大的,如果在價值上去吵七天七夜,我們吵完之後,立法院還會再吵數次的公聽會,然後立法院會吵、民間會再吵,然後會再有遊行跟抗議,不會有結論。
在這一種脈絡底下,也許我們也可以改變下午的進行方式,我們可以變成是不是找一個個案或者是找兩個個案分享,像中正紀念堂的願景工作坊來做,也就是兩組展開討論,討論完之後,再把大家覺得這個case有哪一些東西是可以考考量的,然後再收回來做共識,然後主持人再總收一下,然後再結束。
是。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可以幫忙規劃。
事後再跟衛福部討論,也就是我們如果要走案例模式的話,我們就要來考量生命故事的人是誰,也就是單親媽媽,小孩是一個,又或者是怎麼樣,像女同志夫妻的狀況,這也許也是一種。
我們這邊也有心智圖,可以幫助到的地方也可以加進去,如果議題手冊有要修改的話,就歡迎隨時修改。
我覺得很難,因為反方常常會被抓圖去外面。
是可以打電話到動保處跟警察局,只要哪裡有意見的話,就要互相聯繫嗎?
像溫州街停車場發生的流浪貓大橘子虐待致死事件,因為沒有看到寵物的屍體,就沒有辦法受理之類的,也沒有聯繫到動保處。
如果發生這一種個案的時候,我們要如何處理?
當時並不是動保處的責任,而是打電話到警察那邊去,結果警察的員警決定要接,沒有跟動保處聯繫,這個狀況是如果發生的話……
後續針對這一件事後悔做什麼嗎?
他們不應該打電話到警察局?
你們接到以後會把這個案件交給動保處,然後警察是輔助的角色。
可是這樣有一點混淆說法,如果今天一個人吃東西死掉,你們警察到現場也是記錄下來,最後勘驗是由檢察官跟法醫來勘驗,會不會是警察先把記錄下來,然後找動保處來作事後的勘驗。
你剛剛的說法是通報以後,然後接下來就交給動保處去勘驗,有問題再找警察協助,我聽起來有一點這個味道,但是我想確認是不是這個樣子,或者你們沒有這個意思?
是兩邊通知一起過去。
瞭解。
這個有很大的問題,虐待是違反動物保護法,因為刑案是對人的傷害。
我想請教一個場景,目前就各國的制度蒐集,像澳洲是直接授予動保檢查員的角色可以直接進去搜索,我想瞭解的是,今天有一個房子,是私人的民宅,依據動保法的動保檢查員,是沒有辦法進去。
今天是民宅,有人在裡面聽到狗或貓發生凄厲的叫聲,通報警察,已經找動保員到現場,可以確保這時能不能破門?
我們發生這個狀況,是要修法有相應的權力,可能會擴張公權力的問題,有沒有可能警察跟動保員找檢察官協助,聲請搜索令,然後破門,這個有可能嗎?
我再繼續問一下,因為我看到內政部的回應是根據釋字第588號,司法警察不限於警察,但是是解釋行政執行相關的法令,其實已經限制行政執行處可以拘提,你的意思是動保員要這樣的話,是在動物保護法裡面授權動保檢查員去聲請搜索令或者是找檢察官合作聲請搜索令?
應該是要法律有授權才可以。
這一件事可以請法務部check一下他的意思。
所以是還未確認有違法的時候?
所以還是沒有辦法解決你只是在門外,看不到裡面,聽到貓、狗在哀號……
我可以理解這裡面是兩個不一樣的思維在衝突,一個是我們國家不應該隨便破門而入。
當今天發現可能有疑似虐待的時候,可以有一個有公權力的機關強而有力介入,就會出現我剛剛提到場景的問題,我個人建議是不是請法務部進一步確認內政部的解釋是不是可行,我可以理解這個是不同價值觀的衝突。
起訴應該是檢察官,吳宗憲(老師)提到起訴沒有問題;處罰看起來是行政罰或者是刑事罰。
行政罰是動保處(開罰),刑事罰是法務部(開罰)。
跟大家抱歉,我剛剛在培訓,沒有跟到會議。
我想確認一下,稽查這一件事,像動保檢查員發現一間民宅,上面是正常的房舍,但地底下是一個繁殖場,外觀看起來其實是民宅,依照動保法可以到現場調查,但是沒有辦法到民宅,如果這樣子主動去調查,並進去看這一件事,應該是稽查的一部分,對不對?若發現有問題,才能取締跟開罰人員勸導。
所以如果稽查發現那個地方是民宅,但是有合理的證據,像看到很多狗從裡面出來,可以依證據請警察一起會同他去那邊,但如果這個時候要破門而入的話……
這個地方有辦法銜接到檢察官去聲請搜索流程嗎?
虐殺的話,就可以過去?
請問剛剛不符成本效益有討論過嗎?
報案總件數是一百七十七件,但第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是,這個地方會涉及到有點像生存者偏誤的狀況,民眾知道虐待動物可以打電話到警察局去檢舉才會打這個電話,平常有可能其實不是透過警察機關,而是打電話到動保處或到其他地方,又或者是打給民間單位請動保團體處理,如果今天只用這個數字來看的話,其實這個部分是統計不到的,我們可以理解並不是你們的權責,所以很難統計到。
我的意思是,一年的案件量是98年至107年共有一百七十七件了,平均每一年沒有多少件,這樣的說法,我認為是有問題的,因為並沒有統計到黑數;再者,民眾是否知道可以透過這個方式來檢舉,我覺得這個是問題。
所以這個說法,我覺得比較起來是有風險的。提供給大家參考。
我覺得不是這樣的說法,我剛剛提出來的問題是,我可以理解您的難處,但是黑數沒有統計進來,真的不符合統計效益,這個是有問題的,如果要調查出所有相關的黑數以後,可以確認這一件事真的是不符合。
前提是法律要賦予他們權利。
所以「需要動物保護法給予動物檢查員相應授權」,這應該是大家都同意的嗎?
婦聯會有用到。但是法律沒有授權的時候,就直接主張因為釋字第588號可以衝進去?
我沒有那個意思,這個就太誇張了。
受總員額法的管制?
警察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個表格,也就是逐年的表格?
是不是要兩個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