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傘要打得多大,公司的部分其實沒有什麼爭議,當時修法已經聚焦了,國民黨、時代力量版本,他們的訴求都可以在包容裡面,像在公司那邊,特別把爭點處理掉。
所以營利的部分是明確的。
所以要預設好戰場。
建議排除政黨,因為在國外沒有看過政黨,所以可參考國外的做法。
像美國、歐洲或者是英國的做法,公司型態是一種,像合作社型態也是一種
通常的做法,可以用酌參美國、歐洲方式,全部寫進來,成效好的國家主要立法例。
其實先前已做了很多外國法比較的分析論述,我知道中小企業處最近也在做一個,就是調查美國、歐洲,包含義大利、比利時、歐盟及英國,是針對社會創新組織條例,我知道他們盤點的過程,也是盤點這些國家。
我有資料。
法理的依據是沒有問題的。
我覺得臺灣本身還是要有其創新,就是要因應臺灣當地的狀況,我們當時的修法,人家就會說是不是美國的國情不同,所以我們講說等於還是要有本土法的法規過程。
南韓在這幾年執行的優缺點部分可以參考。
韓國模式作用法專法的模式,我們有跟學者聊過,當時韓國的學者建議認為市場的力量要進來,所以反思是要把它放寬,特別是採取嚴格定義的部分。
其實目前的潮流,組織法要先調整好,再考慮修作用法,不論是英國、歐盟都是,歐盟前兩年才要做social enterprise 的認定,像英國本身公司法規定公司就可以做非營利,例如人擔保公司,德國本身可以做非營利的有限公司,所以這個部分是臺灣公司法制上是不一樣的。
就是政策的搭配。
對於非營利的社會企業或者營利的社會企業來說,這就是ESG的商機,但是這個商機的前提是必須要有很好被識別位格,就不會像你所說的各憑本事去募款。
有個定義跟地方可以被揭露。因為ESG就可以算一些量化指標,所以要對應,如果購買,這樣是不是算。
腦波要夠強。
這一年也是很好的,像修法也是開放式的,也是promote。
我們期待政府版本。
我覺得這個很重要,也就是後疫時代很重要的部分,社創經濟發展。
我們當時也有提供給民進黨團,可惜最後沒採用這部分。
我覺得明年不錯。
現在就開始去找。
其實由院來提很好。
因為公司法的修法,因為他們比較著重的是大同條款或洗防問題。
對新業務會有壓力。
所以覺得給政委來提,請政委來跨部會溝通。
其實當時的原因是公司法修法,搭這個便車,這個議題才會被炒起來。
因為我們那時分工,社企議題部分是對政委為主。
試行兩年之後發現之後也這樣……
這個是很好的時間點。
我上次去審一個上櫃公司案,很特別,也就是他跟非營利組織合開一家公司,不過股權結構是相當複雜的。
我一直覺得財團法人法修5%之後的限制是什麼?我當時看也覺得滿奇怪,現在是有規範,不能超過5%以上的股權。
對,這個部分……
對。
所以百花齊放還是需要收斂,讓效率更好,其實現在有點無效率。
聯合報找我兩週寫一次專欄,我就專門來寫這個。
美國喜歡用基金會。
美國主要都是基金會。
我有個同學,鄧律師在美國,專門做非營利的基金會,這是她的主要業務。
就是寫下去,寫到這個議題成熟。
我都講人話。(笑)我會扣合。
這樣滿好的,非營利的部分,我覺得是要花點時間。
其實是大家都在做的事,只是讓大家能夠更了解、更舒服。
是,我也
代表我們所有的老師,感謝政委幫我們寫一篇大師分享的心得。
當然第一件事情是很高興,因為現在第一步已經踏出來了,至少可以看到法條上有空間,在第1條、第393條的架構。
對。我們在考量的是,在過程中第一個是要看多少人願意去轉換。
對,這個是可以觀察的。
收斂也可以看實際情況,重點是讓大家能夠舒服、習慣的過程,所以當時想到兩個階段,也是一個好的方法。我們就要看這一年可以觀察出到底自願揭露的家數有多少,還要看市場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