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現在也是朝這個方向走,我們在上市櫃審查的時候,其實會跟公司比較,希望將來可以做ESG責任,從企業社會責任CSR再進一步變成ESG責任,這個是整體的趨勢,所以政委做光譜來說,右邊的感覺上,市場已經慢慢在形成,我們可能在法規上可能要開始架構一下,所以建議可以朝這個平台的部分……
多元一點。
作為社會創新組織登錄平台的要點。
就是那個平台。
基本上還算是登錄的平台,剛剛老師講的是如果要成為法位格的話,就是唐政委講的我們要下一步,是一個條例的部分。
組織的部分,第一件事是可以釐清他跟公司法,或是其他法人相關法規的關係,要稍微釐清一下,這個法希望可以優先適用,不足的部分可用他們原本組織法規來彌補,採用社創組織登錄平台要點是因為當時沒有立法院通過,沒有辦法做,所以這其實是有一些當時沒有辦法推的。
還有公立大學、私立大學。
因為我們的建議是,公司法很多東西是要調整。
就是梳理清楚。還可以排除一些現有法規的障礙,像之前一直想要處理公司法的治理,也可以在社會創新,也就是針對這個組織處理他,像公司法以前對於注意義務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還是需要釐清的,是可以放在這邊,這也是跟劉連煜老師、賴英照老師、朱德芳老師討論過,他們也是覺得很支持。
呵呵,是社創4.0了。
我覺得這個就是要盤點,從每個組織類型的相關法規來分析。
其實不用排除較好。是優先適用的方式,像言博所講的,像我們的企業併購法或者是證券交易法,都會有個原則,在條文中明定就是本法優先規定就優先適用,如果沒有優先規定,就回到公司法,就會補充適用。
第二個原因,其實我們要不同的規定時,只要規範在我們的專法裡面優先適用就可以了。
就是不鎖30、40%,原則上用章程自訂。所以重點是章程自訂,揭露其實是重點,其實我們的登錄平台叫做「登錄揭露平台」。
因為公發公司是涉及到公司證券資本市場的穩定,算是涉及到公益,所以規範的法規架構是最嚴的,但是在做社會創新事業的時候會分層次,社會創新的重點應該是軟性的資訊要揭露,像公益、章程的部分。但是公發公司又多了財報和CSR報告,又是另外一個角度,如今天要走上公發公司,當然是規範密度最高的法規成本,當然今天社會創新事業將來如成為公發公司,就應該符合相同標準。
如果今天要加入這個創新條例組織,就是要揭露。
你可以不要加入。
就像設立銀行一樣,同時要通過公司法、也要通過相關的銀行法部分,所以會有所謂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有經濟部和財政部,甚至央行。
因為它現在是登錄平台,也就是軟的,也就是行政措施。
如果今天讓他走立法的話,就會更明確,到時再切齊。
就是優先適用的方式,就可以排除問題,不是排除適用,而是優先適用。
你要問清楚,因為到時立法的時候要這樣堅持。
像作用法的部分,還是政策另外再處理。
只要涉及到組織類型的目的。
原則上的感覺不是要排除他們,是包容性的,從公務員的角度來看會不會增加?
我只是配合把資料給經濟部而已。
稅的部分其實涉及到財政部,就是怎麼去精算,現階段建議最好是處理組織法就好,像現在美國華盛頓特區法做法是公司法處理組織,稅的減免就是根據稅法。
如果包進來會很複雜。
也就是自己營業要不要繳營業稅?或者是捐助他、投入他,是不是要準備抵稅。
就會扣上刑法的規定……只是要不要在條文中特別講這個事情,如果不講也沒有關係。
通常可能會處理的,像組織法就是取消他的資格,就是讓他喪失這樣的身分,這個部分是可以在裡面寫出來。
就是命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就解散這樣子。
但較簡易的方式可以採取不要解散他,但讓他喪失社會創新事業的這個資格,回到一般原組織。
以前不用揭露,然後沒事。
其實這一、兩年平台已經有很多經驗。
所以可以拿出來分享,這一、兩年不錯,就是有個實際的運作。
當然揭露的情況是ESG責任投資趕快投資他。
我們文化都登錄了。
等一下是一站式服務。
登錄這件事不需要透過專業的。
其實當時這個平台設計是最低的,讓大家最沒有負擔,都可以進入,但是揭露就每個人各憑本事,可以揭露得更細、更好。
所以如果這次要修的話,就可以分成營利組跟非營利,針對不同的利害關係團體找來,然後聽大家的意見來做,再請政委跟各部會討論,大概就可以比較完整的。
任督二脈就打通了。像現在公益團體遇到的都是募款時溝通成本的問題。
所以要爭取ESG社企商機,因為上市櫃公司會採買,所以現在條例趕快訂出來之後,就可以把市場的資源導進來。
呵呵,沒有聽我們的演講。
第三步就是要推廣,不過立法是很好的宣傳,而且會有個安定性,因為政策的安定性不如法律。
就跟聯合國的責任投資原則(PRI)是一樣的,可以鏈結起來。
我們就包容,因為立法的方式是有包容性。
時代力量那邊我可以幫忙溝通,民眾黨我也可以。
就是你的包容,包容到什麼程度。